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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22年

    發布時間:2023-04-04 18:59:02 點擊次數:11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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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2022年10月27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以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時,對建設工程或者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建設工程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作出評估,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開展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的工程。

      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以下專業類別:

      (一)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

      (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

      (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

      第六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甲級、乙級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其中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中退休人員數量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最低數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三)具有與從事的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其中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探地雷達等設備,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錨桿錨索鉆機、鑿巖機等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人員和業績條件:

      (一)甲級資質

      1.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十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五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五人。

      2.業績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項目總數不少于五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六十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不少于五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五千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不少于五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三十萬元。

      (二)乙級資質

      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三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五人。

      第九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兩個級別。

      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一)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建設項目;

      (二)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為重要建設項目;

      (三)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技術規范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兩個級別。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經費在五百萬元及以上;

      (二)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項目經費在二十萬元及以上;

      (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項目總經費在四十萬元及以上;

      (四)對于治理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而開展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第十一條 具有甲級資質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可以承攬相應一級、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具有乙級資質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僅可以承攬相應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同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不得具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名單、身份證、職稱證書、學歷證書、申請前連續三個月由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文件,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單位設備的所有權材料;

      (五)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者質量管理制度文件。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相關業績的項目合同、驗收報告或者專家評審意見;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級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甲級資質的單位,還應當提供相關業績的項目合同、驗收報告。

      申請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應當進行脫密處理后提交。

      第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提出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網上受理、審查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前,應當對擬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公示內容無異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作出審批決定;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復核。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地方實際,細化審批標準和流程,明確核查重點和核查方式。

      第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批準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決定的,應當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電子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和紙質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實行統一編號。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十個工作日前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并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受理延續申請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名稱、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有關事項變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注銷資質:

      (一)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地質災害防治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申請注銷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遺失、損毀的,可以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補領。

      第二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在獲得地質災害防治單位乙級資質證書兩年后,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甲級資質條件的,可以申請相應甲級資質。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與其他單位發生合并或者由事業單位整體轉制為企業,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的,應當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換發新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除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材料外,申請單位還應當提交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關于合并或者轉制的批復文件;企業無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企業合并方案及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發生分立的,應當及時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分立后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重新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

      第二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填報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有關管理信息。

      自然資源部可以采取網上審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應當在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填報單位基本情況、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等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等信息,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質量安全管控職責及工作流程,保障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

      第二十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采取隨機搖號的方式,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確定抽查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組織對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情況和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情況的監督管理,重點對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業績真實性、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應當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二)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按照程序將其列入地質勘查單位異常名錄,在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上予以公示。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予以撤銷;并按照程序將其列入地質勘查單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的,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地質勘查單位異常名錄,在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臺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資源與環境類相關專業包括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工程、勘查技術與工程、資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學與工程、地質資源與地質工程、地質礦產、地質勘查、地質勘探、地質學等專業。

      本辦法所稱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包括巖土工程、結構工程、防災減災工程及防護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水工結構工程等專業。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取得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甲級、乙級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本辦法施行前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單位丙級資質的單位已經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可以按照原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從業范圍繼續完成相關項目;需要承攬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乙級資質。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土資源部2005年5月20日發布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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