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可承擔下列相關范圍:
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可承擔各類冶金工程的施工。
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產 120 萬噸以下煉鋼或連鑄工程;
(2)年產 100 萬噸以下的軋鋼工程;
(3)年產 120 萬噸以下煉鐵工程或燒結機使用面積 240 平方米以下燒結工程;
(4)年產 120 萬噸以下煉焦工程;
(5)小時制氧 12000 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
(6)年產 35 萬噸以下氧化鋁加工工程;
(7)年產 20 萬噸以下鋁或 12 萬噸以下銅、鉛、鋅或 2.2 萬噸以下鎳等有色金屬冶煉、電解工程;
(8)年產 6 萬噸以下有色金屬加工工程或生產 6000噸以下金屬箔材工程;
(9)日產 4000 噸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工程;
(10)日產 6000 噸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預熱器系統或水泥燒成系統工程;
(11)日熔量 550 噸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產 150萬噸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產 100 萬噸以下煉鋼或連鑄工程;
(2)年產 80 萬噸以下軋鋼工程;
(3)年產 100 萬噸以下煉鐵工程;
(4)年產 100 萬噸以下煉焦工程;
(5)年產 20 萬噸以下氧化鋁加工工程;
(6)年產 15 萬噸以下鋁或 8 萬噸以下銅、鉛、鋅、或 1.5 萬噸以下鎳等有色金屬冶煉、電解工程;
(7)年產 4 萬噸以下有色金屬加工工程或生產 4000噸以下金屬箔材工程;
(8)日產 2500 噸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工程;
(9)日產 3000 噸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預熱器系統或水泥燒成系統工程;
(10)日熔量 450 噸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產 80萬噸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承包二級資質辦理標準
一級資質標準
企業資產:凈資產 1 億元以上。
企業主要人員:
(1)機電工程、礦業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15 人,其中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10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1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冶金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冶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80 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屬冶煉或金屬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結構、電氣、給排水、動力、暖通、測量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5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150 人。
企業工程業績:
近 10 年承擔過下列 11 類中的 3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年產 100 萬噸以上煉鋼或連鑄工程(或單座容量 120 噸以上轉爐或 90 噸以上電爐);
(2)年產 80 萬噸以上的軋鋼工程;
(3)年產 100 萬噸以上煉鐵工程(或單座容積 1200立方米以上高爐)或燒結機使用面積 180 平方米以上燒結工程;
(4)年產 90 萬噸以上煉焦工程(焦爐炭化室高度6 米以上);
(5)小時制氧 10000 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6)年產 30 萬噸以上氧化鋁加工工程;
(7)年產 15 萬噸以上鋁或 10 萬噸以上銅、鉛、鋅或 2 萬噸以上鎳等有色金屬冶煉、電解工程;
(8)年產 5 萬噸以上有色金屬加工工程或生產 5000噸以上金屬箔材工程;
(9)日產 2000 噸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工程;
(10)日產 2500 噸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預熱器系統或水泥燒成系統工程;
(11)日熔量 400 噸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產 75萬噸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二級資質標準
企業資產:凈資產 4000 萬元以上。
企業主要人員:
(1)機電工程、礦業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12 人,其中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8 人。(2)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冶金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冶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50 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屬冶煉或金屬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結構、電氣、給排水、動力、暖通、測量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75 人。
企業工程業績:
近 10 年承擔過下列 10 類中的 3 類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年產 80 萬噸以上煉鋼或連鑄工程;
(2)年產 60 萬噸以上的軋鋼工程;
(3)年產 70 萬噸以上(或單座容積 1000 立方米以上高爐)煉鐵工程;
(4)年產 60 萬噸以上煉焦工程(焦爐炭化室高度6 米以上);
(5)年產 15 萬噸以上氧化鋁加工工程;
(6)年產 10 萬噸以上鋁或 5 萬噸以上銅、鉛、鋅或 1 萬噸以上鎳等有色金屬冶煉、電解工程;
(7)年產 3 萬噸以上有色金屬加工工程或生產 2500噸以上金屬箔材工程;
(8)日產 1500 噸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工程;
(9)日產 2000 噸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預熱器系統或水泥燒成系統工程;
(10)日熔量 300 噸以上浮法玻璃工程或年產 60萬噸以上水泥粉磨工程。
三級資質標準
企業資產:凈資產 800 萬元以上。
企業主要人員:
(1)機電工程、礦業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合計不少于 7 人,其中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 5 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 5 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冶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機電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冶金工程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 15 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屬冶煉或金屬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結構、電氣、給排水、動力、暖通、測量等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 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 30 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 2 項。
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承包資質辦理的兩種審批方式如下:
一、審批制申請
現階段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主要有兩種方式:審批制申請和告知承諾制申請。審批制審核是傳統申請方法,現階段絕大多數地方早已適用網絡平臺申請,以下是審批制的申請步驟:
1.進到本地政府門戶網站,在菜單中單擊“法人代表服務項目”;
2.在類別中點一下“按單位”,尋找“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點一下“建筑業企業資質評定”或“建筑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評定”(不一樣網址稱呼可能有所不同);
4.依據提示信息提交原材料并提交有關信息就可以遞交申請;
5.等候有關部門審核,根據公示后可在服務平臺領到建筑業企業資質資格證書。
建筑企業還可以登陸本地政府門戶網站,在搜索欄鍵入“建筑業企業資質”關鍵字,挑選初次申請或企業需辦理的業務選擇項,還可以進到申請網頁頁面。
二、告知承諾制
告知承諾制是資質證書改革后新推出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方法,現階段僅僅在局部地區實施,在申請前可以先資詢本地住建部門或資質代理。以下是告知承諾制的申請步驟:
1.登陸本地住建平臺,點一下“網上辦事”;
2.在搜索框中鍵入建筑業企業資質,尋找需辦理相關資質業務流程;
3.依據提示信息填好申請信息內容并提交材料證明,結束后系統將一鍵生成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隨后簽定、提交企業資質行政許可事項告知承諾書;
4.住建部門融合公司遞交的申請原材料,在四庫一平臺與當地管理平臺進行相應的信息內容核查后,明確提出審批意見并進行公示;
5.根據公示后公司可在服務平臺領到期限為1年建筑業企業資質資格證書。
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辦理需要的資料:
建筑資質的辦理要根據建設部159號規定,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人員、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六)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設備、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詳細資料清單如下:
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材料包括如下內容:
1、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章程(復印件);
4、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復印件);
5、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6、企業負責人(企業經理)身份證明;
7、企業負責人(企業經理)職稱證書;
8、企業負責人(企業經理)任職文件;
9、企業負責人(企業經理)畢業證書;
10、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
11、技術負責人職稱證書;
12、技術負責人代表工程業績證明資料;
13、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
14、技術負責人畢業證書;
15、財務負責人身份證明;
16、財務負責人職稱證書;
17、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
18、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
19、注冊執業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
20、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21、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
22、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畢業證書;
23、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養老保險憑證;
24、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
25、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26、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
27、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養老保險憑證;
28、特殊專業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
29、企業設備證明(1、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2、設備臺帳,3、儀器清單);
30、廠房證明(廠房的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
31、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2、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33、企業年度財務報表(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告,包括(1)資產負債表,(2)利潤及利潤分配表,(3)現金流量表,(4)工程結算收支明細表,(5)財務報表附注);
34、企業年度統計報表(企業近三年建筑業行業統計報表:(1)建筑業企業生產和房屋建筑、財務情況年報基層表,(2)中國經濟普查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3)建筑業企業生產情況表,(4)建筑業企業財務狀況表);
35、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36、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1)工程合同、(2)中標通知書、(3)竣工驗收備案表、(4)質量核驗資料、(5)工程決算資料等);
37、資質證書變更申請(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
38、改制重組方案(企業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業與原企業資產、人員、工程業績的分割情況);
39、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改制、分立、合并的批準文件、股東會決議);
40、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41、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
42、遺失聲明;
43、企業近三年銀行授信憑證;
44、企業近三年上繳建筑業營業稅稅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結算憑證;
45、省、部級(或相當于省部級)以上企業技術(研發)中心,或分中心認證的證書或有效核準文件;
46、工法的認定文件;
47、專利技術的認定證書;
48、******科技進步獎獲獎證書;
49、主編過工程建設******、行業標準的發布通知(或發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資料復印件;
50、勞務分包企業應提供標準要求的人員崗位證書、身份證明;
51、改制、分立前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52、合并前各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及新合并報表;
53、(企業改制、分立、合并應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54、建筑業企業資質延續申請表;
55、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決議或文件;
56、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57、變更前原工商營業執照注銷證明及變更后新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58、(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59、(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6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61、主要榮譽證書;
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辦理申請流程
1、準備企業資格材料
申請建筑資質最基礎的便是企業的營業資格,也就是營業執照。將企業的營業執照進行掃描上傳建委,才能夠開始申請流程。
2、保證人員配置的數量及相關證書
建筑資質的申請,一定要保證公司專業人員數量及資格證書符合要求。人員要求一般為:注冊建造師、建造師5人及以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在15人及以上(其中包含質量員、安全員等)、技術工人要求有技工證書。
3、為相關人員繳納保險并上報
在確定公司所配備人員及證書符合標準后,需為這些員工繳納至少3個月的保險,并上傳至保險服務系統備案。
4、將所需材料進行上報并打印蓋章
將申請的所有材料掃描上傳后,打印出相應的紙質材料,并逐一蓋章確認。
5、將紙質材料進行上報審核
將所有蓋章后的紙質材料進行最后的審查及裝訂,并上報給建委進行所有材料的審核。
6、審核通過后確認并領取資格證書
材料上交后通常經過20個工作日左右,會接到審核結果的通知,申報公司在進行確認后即可領取建筑資格證書。
擴展閱讀:2022年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改革措施表
施工企業資質資質 | ||||
資質類別 | 序號 | 施工資質類型 | 改革措施 | |
施工總承包資質 | 1 | 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 | 調整為施工綜合資質,不分行業,不分等級 | |
2 |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3 | 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4 | 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5 | 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6 | 礦山工程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7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8 | 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9 | 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10 | 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11 |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12 | 礦山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13 | 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專業承包資質 | 1 | 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2 | 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3 | 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 | 保留,不分等級 | ||
4 | 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 | 保留,不分等級 | ||
5 | 橋梁工程專業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6 | 隧道工程專業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7 | 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 | ||
8 | 環保工程專業承包 | 合并為通用專業承包,不分等級 | ||
9 | 特種專業工程專業承包 | |||
10 |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 | 合并為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設甲、乙兩級 | ||
11 | 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 | |||
12 | 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13 | 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 | 合并為建筑機電工程專業承包,設甲、乙兩級 | ||
14 | 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 |||
15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 | |||
16 | 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17 | 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18 | 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 | 合并為公路工程類專業承包或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設甲、乙兩級 | ||
19 | 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 | |||
20 | 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 | |||
21 | 鐵路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 | 并入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 | ||
22 | 鐵路電務工程專業承包 | 合并為鐵路電務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設甲、乙兩級 | ||
23 | 鐵路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 | |||
24 | 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 | 合并為民航工程施工總承包,設甲、乙兩級 | ||
25 | 民航空管工程及機場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 | |||
26 | 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專業承包 | |||
27 | 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 | 合并為港口與航道工程類專業承包,設甲、乙兩級 | ||
28 | 航道工程專業承包 | |||
29 | 通航建筑物工程專業承包 | |||
30 | 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管工程專業承包 | |||
31 | 水工金屬結構制作與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 合并為礦山工程總承包工程類專業承包,設甲、乙兩級 | ||
32 | 礦山工程總承包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 |||
33 | 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 | 并入礦山工程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 | ||
34 | 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35 | 核工程專業承包 | 保留,設甲、乙兩級 | ||
36 | 海洋石油工程專業承包 | 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 | ||
施工勞務企業資質 | 1 | 不分等級 | 調整為專業作業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不分等級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三部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修改以下部門規章: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綜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專業作業資質。
“施工綜合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甲、乙兩個等級,部分專業承包資質不分等級。專業作業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專業作業資質實行備案制,具體備案辦法另行制定。”
(三)將第九條修改為:“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綜合資質;
“(二)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方面的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及專業承包甲級資質;
“(三)鐵路、民航方面的施工總承包乙級資質及專業承包乙級資質。”
(四)將第十條修改為:“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除第九條規定外的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及專業承包甲級資質;
“(二)公路、水運、水利、通信方面的施工總承包乙級資質及專業承包乙級資質。”
(五)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除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外的施工總承包乙級資質及專業承包乙級資質;
“(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六)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刪去第二款。
(七)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企業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手續不改變資質證書有效期。”
(八)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刪去第二款。
(九)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將第二款修改為:“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企業應在整改期滿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重新核定資質的申請。”
刪去第三款。
(十)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并將其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二、《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
“綜合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
(三)將第七條、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四)將第九條改為第八條,將第一款修改為:“下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綜合資質;
“(二)鐵路、通信、民航方面的專業甲級資質。”
將第二款修改為:“申請本條所列資質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將第四款中的“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修改為“其中,涉及鐵路、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
(五)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下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除第八條規定外的專業甲級資質;
“(二)鐵路、通信、民航方面的專業乙級資質。
“本條所列資質的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除第九條規定外的專業乙級資質,由企業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本條所列資質的具體實施程序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逐級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七)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手續不改變資質證書有效期。”
(八)將第十八條修改為:“企業需增補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予以辦理。”
(九)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監理業務;企業應在整改期滿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重新核定資質的申請。”
(十)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監理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十一)刪去附件1、2。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正)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專業、各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業相應等級的工程勘察業務。”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和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不分等級。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行業、各等級的建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行業相應等級的工程設計業務及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業相應等級的專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建筑工程相應專業設計業務。”
(四)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工程勘察綜合資質;
“(二)工程設計綜合資質;
“(三)公路、鐵路、港口與航道、民航、水利、電子通信廣電等工程設計行業甲級和專業甲級資質。”
將第二款修改為:“申請本條所列資質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由企業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工程勘察專業甲級資質;
“(二)除第八條規定外的工程設計行業甲級和專業甲級資質;
“(三)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
“(四)公路、鐵路、港口與航道、民航、水利、電子通信廣電等工程設計行業乙級和專業乙級資質。
“本條所列資質的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下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由企業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工程勘察專業乙級資質;
“(二)除第九條規定外的工程設計行業乙級和專業乙級資質。
“本條所列資質的具體實施程序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逐級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七)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手續不改變資質證書有效期。”
(八)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并刪去第二款中的“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企業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接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企業應在整改期滿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重新核定資質的申請。”
(十)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工程測量、勘探測試等。”
(十一)刪去第三十七條。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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