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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稅減、免、緩、扣、暫、繳

      有時候,大家在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拿不準哪些個人所得需要繳納,哪些是減、免、緩、扣和暫不征收的,今天稅小皖按照文件后先順序,給你編排好了,需要繳納的9項,減征的3項,免征的27項,暫緩征收的1項,扣除一定標準征收的1項,暫不征收的2項。

      看看就明白了,本文還涉及最新今年疫情期間個稅免征項目喲。

    一、需要繳納個稅的有9項

      (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

    二、減征個人所得稅共3項

      (一)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減半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7號)第一條: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累計滿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殘疾孤老烈屬的所得各省確定減稅幅度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科技人員職務轉化現金獎勵減征50%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第一條: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免征個人所得稅共27項

      (一)疫情防控津補貼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二)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冠肺炎的防護用品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三)境外人才稅負差補貼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第一條: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臺,下同)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執行。

      (四)住房租賃補貼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第六條:對符合地方政府規定條件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從地方政府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救濟金、撫恤金免納個人所得稅。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按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免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七)退休費、離休費等免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具體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軍人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免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六款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九)外交人員所得免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十)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收入3倍以內部分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款: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十一)奧運相關外籍技術官員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第三條第五款:對受北京冬奧組委邀請的,在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期間臨時來華,從事奧運相關工作的外籍顧問以及裁判員等外籍技術官員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測試賽賽事組委會支付的勞務報酬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十二)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免稅

      ?政策依據:

      2011年11月1日實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三)工傷保險待遇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第一條: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十四)生育津貼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第一條: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五)亞洲開發銀行支付的薪金津貼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7〕93號):對由亞洲開發銀行支付給我國公民或國民(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凡經亞洲開發銀行確認這些人員為亞洲開發銀行雇員或執行項目專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國稅法規定的有關薪金和津貼等報酬,應依《協定》的約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六)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規定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條: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十七)個人提取的“三險一金”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三條: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八)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范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九)一次性破產安置費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三條: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十)軍人的十三項補貼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干部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4號)第二條第一款:按照政策法規,屬于免稅項目或者不屬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有8項,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即:1.政府特殊津貼;2.福利補助;3.夫妻分居補助費;4.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5.獨生子女保健費;6.子女保教補助費;7.機關在職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費);8.軍糧差價補貼。第二款:對以下5項補貼、津貼,暫不征稅:1.軍人職業津貼;2.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3.專業性補助;4.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5.伙食補貼。

      (二十一)遠洋船員的伙食費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2號)第三條: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二十二)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明確: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十三)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二十四)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補貼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七款: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十五)外籍人員的幾項補貼費用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一、二、三款: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二十六)特定來源的外籍專家工資薪金免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稅。具體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九款: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二十七)西藏地區津補貼免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藏自治區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4]021號):對個人從西藏自治區內取得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本世紀末之前,農牧民在農牧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經國家批準或者同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發給在藏長期工作的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的浮動工資,增發的工齡工資,離退休人員的安家費和建房補貼費。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藏特殊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財稅字[1996]91號):西藏區域內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共1項

      職工個人取得擁有所有權的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第二條: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2項

      (一)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科技人員股權獎勵暫不征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第一條: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亳州市稅務局

      審核:安徽省稅務局個人所得稅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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