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設計文件鑒定事項辦理的依據、許可條件、申請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檢驗工作程序和要求、報告發放、總體報告存檔、業務流程、業務文件和記錄以及相關流程。
本標準適用于鍋爐設計文件鑒定事項的申請、受理、鑒定、報告的辦理。
本事項受北京市特種設備檢測中心實施。
2 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年3月11日 國務院令 第373號發布 根據2009年1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修訂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管理規則》2004年6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TSG G1001-2004
3 許可條件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管理規則》第二章。符合安全要求和有關規定
4 申請要求
4.1 申請人資格
a) 申請人應為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b) 申請人的注冊地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4.2 申請人責任
a)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工作標準4.3條款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b) 申請人下載表格用A4復印紙打印,內容用簽字筆填寫或計算機打印,表格項目填寫完整、字跡清晰,提交的資料中單位名稱、設備名稱及相關參數應準確;
c)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因提供不真實材料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d) 申請人應積極配合檢驗機構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按要求補齊補正材料;并配合檢驗機構按照《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管理規則》規定的期限完成檢驗工作。
e) 申請人應理解掌握《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管理規則》(TSG G1001-2004)的規定要求,并根據要求自查是否具備取證條件。《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管理規則》(TSG G1001-2004)在http://scjgj.beijing.gov.cn/網站上可瀏覽或下載。
f)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因提供不真實材料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3 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
4.3.1 首次申請 (見表4.3.1)
4.3.2 修改設計申請 (見表4.3.2)
表4.3.1 首次申請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申請書 |
3份 |
原件 |
(1)制造單位名稱、地址與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證書副本單位名稱應完全一致; (2)制造許可級別與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一致或與制造許可申請的級別一致; (3)應加蓋單位公章。 |
|
2 |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或IC卡 |
1份 |
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
(1)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2)軍隊等保密單位可不提供。 |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國家局受理)/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受理通知書(市局受理) |
1份 |
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
(1)證書/申請書/受理通知書應在有效期內(申請書有效期2年); (2)單位名稱、公章與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證書副本單位名稱應完全一致; |
|
4 |
申請單位提供的鍋爐設計文件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5 |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蓋章資料清單 |
2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6 |
鍋爐設計文件(圖紙)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備注 |
所有申報材料應使用A4紙。 |
表4.3.2 修改設計申請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申請書 |
3份 |
原件 |
(1)制造單位名稱、地址與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證書副本單位名稱應完全一致; (2)上次鑒定意見填寫的報告編號與修改設計鑒定報告編號一致; (3)應加蓋單位公章。 |
|
2 |
修改設計鑒定報告 |
1份 |
原件 |
結論意見應為修改設計。 |
|
3 |
申請單位提供的鍋爐設計文件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4 |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蓋章資料清單 |
2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5 |
鍋爐設計文件(圖紙)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備注 |
所有申報材料應使用A4紙。 |
4.4 行政許可收費
鍋爐設計文件行政許可不收費。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受理人審核要求
5.1.1 首次申請 (見表4.3.1)
表4.3.1 首次申請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申請書 |
3份 |
原件 |
(1)制造單位名稱、地址與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證書副本單位名稱應完全一致; (2)制造許可級別與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一致或與制造許可申請的級別一致; (3)應加蓋單位公章。 |
|
2 |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或IC卡 |
1份 |
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
(1)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2)軍隊等保密單位可不提供 |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國家局受理)/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受理通知書(市局受理) |
1份 |
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
(1)證書/申請書/受理通知書應在有效期內; (2)單位名稱、公章與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證書副本單位名稱應完全一致; |
|
4 |
申請單位提供的鍋爐設計文件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5 |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蓋章資料清單 |
2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6 |
鍋爐設計文件(圖紙)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備注 |
所有申報材料應使用A4紙。 |
5.1.2 修改設計申請 (見表4.3.2)
表4.3.2 修改設計申請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申請書 |
3份 |
原件 |
(1)制造單位名稱、地址與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證書副本單位名稱應完全一致。 (2)上次鑒定意見填寫的報告編號與修改設計鑒定報告編號一致。 (3)應加蓋單位公章。 |
|
2 |
修改設計鑒定報告 |
1份 |
原件 |
結論意見應為修改設計。 |
|
3 |
申請單位提供的鍋爐設計文件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4 |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蓋章資料清單 |
2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5 |
鍋爐設計文件(圖紙) |
1份 |
原件 |
提供此材料。 |
|
備注 |
所有申報材料應使用A4紙。 |
5.2 受理結果
5.2.1 申請材料符合5.1要求的種類、數量、內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決定書。
5.2.2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不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的申請事項,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5.2.3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補正材料告知書。
5.2.4 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決定書/補正材料告知書一式二份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5.3 工作時限:即時
6
6.1依據《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管理規則》(TSG G1001-2004)實施鑒定。
6.2檢驗室出具鑒定報告
序號 |
材料名稱 |
要求 |
1 |
鑒定報告 |
(1)有明確的鑒定結論 (2)各級鑒定及審批人員簽字 (3)有鑒定部門蓋章 |
6.3工作時限
6.3.1整裝鍋爐
6.3.1.1鑒定報告出具:13個工作日
6.3.1.2鑒定報告審核:1個工作日
6.3.1.3鑒定報告審批:1個工作日
6.3.2散裝鍋爐
6.3.2.1鑒定報告出具:28個工作日
6.3.2.2鑒定報告審核:1個工作日
6.3.2.3鑒定報告審批:1個工作日
7 報告發放
7.1 業務室按時限要求發放報告,并在鍋爐底圖上加蓋公章。
7.2送達時限:10個工作日
8 總體報告存檔
8.1歸檔材料
8.1.1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申請書
8.1.2鑒定報告
8.1.3鑒定評審記錄
8.1.4鍋爐設計文件(圖紙)
8.1.5申請單位提供的鍋爐設計文件
8.1.6送達回證
8.1.7鍋爐設計文件鑒定蓋章資料清單
8.2工作時限:即時
9 業務流程
TS-XK-14 鍋爐設計文件許可 見附錄A
10
10.1 申請單位提供的鍋爐設計文件 | 見附錄B.1 |
10.2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申請書 | 見附錄B.2 |
10.3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報告 | 見附錄B.3 |
10.4 鍋爐設計文件鑒定蓋章資料清單 | 見附錄B.4 |
11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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