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許可事項辦理的依據、工作程序和要求、業務流程、業務文件和記錄以及相關流程。
本標準適用于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的許可事項的申請、受理、評審、決定、送達、歸檔的辦理。
本事項由市質監局實施。
2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2003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0號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2015年4月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3號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2015年6月19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5號
《國家認監委關于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若干意見》2015年7月31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認實[2015]49號
《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的通知》2015年7月31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認實[2015]50號
《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要求>的通知》2016年5月31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認實[2016]33號
《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2010年9月15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認實[2010]49號
《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相關配套文件的通知》2017年2月8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認實[2017]10號
3 許可條件
3.1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2 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3.3 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
3.4 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3.5 具有并有效運行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3.6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
4 申請要求
4.1 申請人資格
4.1.1 申請人應是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生產企業內部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范圍之內;
4.1.2 申請人固定的辦公、檢驗檢測工作場所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4.1.3 申請人有效證照的經營/業務范圍應包括檢驗檢測業務相關表述,且不得有影響其檢驗檢測活動公正性的諸如生產、銷售等相關經營項目;
4.1.4 申請人應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特定對象資質認定評審的補充要求建立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
4.2 申請人責任
4.2.1 申請人應理解掌握《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 及有關法律法規或標準、技術規范規定的特殊要求,并根據要求自查是否具備取證條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在http://zjj.beijing.gov.cn網站上可瀏覽或下載。
4.2.2 申請人在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網站www.bjtsb.gov.cn網上填報申請書及相關附表,用A4復印紙打印;相關人員簽字用簽字筆填寫,字跡工整、清晰;填報時應仔細閱讀申請書填寫要求和示范文本。
4.2.3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因提供不真實材料而產生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2.4 申請人應按照本工作標準4.3條款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前往行政許可窗口提交全部申請材料。此事項的受理時間以行政許可窗口收到全部符合受理要求的申請材料的時間為準,此時間將體現在受理決定書上。
4.2.5 申請人應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按要求補齊補正材料;按照行政機關告知的評審期限完成接受評審的準備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證通知后,按照取證時限及時取證。
4.3 申請人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4.3.1 首次申請 (見表4.3.1)
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或注冊的、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和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
表4.3.1 首次申請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及有關附表 |
1套 |
原件 |
(1)申請書應從網上填報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 |
2 |
申請人有效證照 |
1份 |
復印件 |
(1)證照應在有效期內。 |
3 |
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所屬法人單位的有效證照;所屬法人單位出具的檢驗檢測機構能獨立承擔第三方公正檢驗、獨立行文和開展業務活動、有獨立財務賬號或帳目、獨立核算的書面聲明以及法人委托代理授權書。 |
1份 |
復印件 |
注:注冊的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必須提交,法人機構不用提交。 |
4 |
檢驗檢測機構工作場所所有權或有效的使用權證明 |
1份 |
復印件 |
提交檢驗檢測機構工作場所房產證或租賃協議/合同。 |
5 |
在用檢測儀器、設備的獨立調配或全權支配使用證明材料 |
1份 |
復印件 |
如:資產評估機構所出具的申請單位檢測儀器、設備固定資產評估報告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檢測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獨立使用權證明或檢測儀器、設備購買正式發票或本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固定資產證明等。 |
6 |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效的身份、人事或勞資關系證明、執業資格、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證明材料 |
各1份 |
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
(1)提交社保部門出具的該單位正式人員、合同制人員已繳納社保基金的證明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人事關系證明。 |
7 |
典型實驗報告 |
各1份 |
復印件 |
每類檢測項目各提供1份模擬檢測報告。 |
8 |
有效的管理手冊 |
1份 |
復印件 |
(1)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要求。 |
9 |
程序文件 |
1份 |
復印件 |
提供現行有效版本。 |
10 |
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及管理評審記錄 |
1份 |
復印件 |
提供最近一次內部審核及管理評審有關記錄。 |
備注 |
所有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提供單位公章 。 |
4.3.2 延續(復評審) (見表4.3.2)
延續須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申請,未按規定期限提出申請的,按首次申請辦理。
表4.3.2 復評審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及有關附表 |
1套 |
原件 |
(1)申請書應從網上填報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 |
2 |
申請人有效證照 |
1份 |
復印件 |
(1)證照應在有效期內。 |
3 |
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所屬法人單位的有效證照;所屬法人單位出具的檢驗檢測機構能獨立承擔第三方公正檢驗、獨立行文和開展業務活動、有獨立財務賬號或帳目、獨立核算的書面聲明以及法人委托代理授權書。 |
1份 |
復印件 |
注:注冊的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必須提交,法人機構不用提交。 |
4 |
檢驗檢測機構工作場所所有權或有效的使用權證明 |
1份 |
復印件 |
提交檢驗檢測機構工作場所房產證或租賃協議/合同。 |
5 |
在用檢測儀器、設備的獨立調配或全權支配使用證明材料 |
1份 |
復印件 |
如:資產評估機構所出具的申請單位檢測儀器、設備固定資產評估報告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檢測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獨立使用權證明或檢測儀器、設備購買正式發票或本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固定資產證明等。 |
6 |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效的身份、人事或勞資關系證明、執業資格、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證明材料 |
各1份 |
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
(1)提交社保部門出具的該單位正式人員、合同制人員已繳納社保基金的證明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人事關系證明。 |
7 |
典型實驗報告 |
各1份 |
復印件 |
每類檢測項目各提供1份模擬檢測報告。 |
8 |
有效的管理手冊 |
1份 |
復印件 |
(1)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要求。 |
9 |
程序文件 |
1份 |
復印件 |
提供現行有效版本。 |
10 |
管理體系內部審核及管理評審記錄 |
1份 |
復印件 |
提供最近一次內部審核及管理評審有關記錄。 |
11 |
資質認定證書及證書附表 |
1份 |
原件 |
與申請單位名稱相符,證書及證書附表應在有效期內。 |
備注 |
所有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提供單位公章。 |
4.3.3 擴項(見表4.3.3)
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增加檢測項目范圍、增加檢測方法標準(含標準變更中檢測方法的實質改變)、新增檢驗檢測機構工作場所的,按擴項辦理。對于符合延續申請條件的,擴項申請應與延續申請一并辦理。
表4.3.3擴項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及有關附表 |
1套 |
原件 |
(1)申請書應從網上填報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 |
2 |
申請人有效證照 |
1份 |
復印件 |
(1)證照應在有效期內。 |
3 |
資質認定證書 |
1份 |
復印件 |
(1)證書應在有效期內。 |
4 |
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所屬法人單位的有效證照 |
1份 |
復印件 |
注:注冊的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必須提交,法人機構不用提交。
|
5 |
檢驗檢測機構工作場所所有權或有效的使用權證明 |
1份 |
復印件 |
檢驗檢測機構異地增加工作場所的必須提交異地分場所房產證或租賃協議/合同。 |
6 |
擴項所使用檢測儀器、設備的獨立調配或全權支配使用證明材料 |
1份 |
復印件 |
如:資產評估機構所出具的申請單位檢測儀器、設備固定資產評估報告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檢測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獨立使用權證明或檢測儀器、設備購買正式發票或本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固定資產證明等。 |
7 |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效的身份、人事或勞資關系證明、執業資格、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證明材料 |
各1份 |
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
(1)提交社保部門出具的該單位正式人員、合同制人員已繳納社保基金的證明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人事關系證明。 |
8 |
典型實驗報告 |
各1份 |
復印件 |
涉及擴項的每類檢測項目各提供1份。 |
備注 |
所有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提供單位公章。 |
4.3.4 實驗室名稱變更、原地址名稱變更(見表4.3.4)
在證書有效期內,檢驗檢測機構人員、設施、設備和管理體系等基本條件及檢驗檢測能力均無變化,僅原檢驗檢測機構注冊名稱或原地址名稱變更,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變,應自新名稱正式注冊后30日內辦理名稱變更;因轉制、重組、合并等原因檢驗檢測機構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且重新注冊檢驗檢測機構的按首次申請辦理。
表4.3.4 實驗室名稱變更、原地址名稱變更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 |
2份 |
原件 |
(1)申請表應從網上填報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 |
2 |
申請人有效證照 |
1份 |
復印件 |
(1)證照應在有效期內。 |
3 |
原資質認定證書及證書附表 |
1份 |
原件 |
證書及證書附表應在有效期內。 |
4 |
負責注冊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變更檢驗檢測機構名稱的批文或證明 |
1份 |
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
檢驗檢測機構名稱變更必須提交。 |
5 |
當地公安部門變更地址名稱的批文或證明 |
1份 |
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
原地址名稱變更必須提交。 |
6 |
名稱變更前和變更后檢驗檢測機構人員、設施設備、檢測能力、管理體系、法律責任義務等方面對照有無變化的書面說明 |
1份 |
原件 |
須加蓋單位公章。 |
備注 |
所有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
4.3.5 工作場所遷址(見表4.3.5)
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內,檢驗檢測機構人員、設施、設備和管理體系等基本條件、檢驗檢測能力以及法律地位均無本質變化,僅工作場所遷址,應自工作場所遷址后正式對外開展檢驗檢測業務之前申請辦理變更。
表4.3.5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及有關附表 |
1套 |
原件 |
(1)申請書應從網上填報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 |
2 |
申請人有效證照 |
1份 |
復印件 |
(1)證照應在有效期內。 |
3 |
原資質認定證書及證書附表 |
1份 |
原件 |
證書及證書附表應在有效期內。 |
4 |
工作場所遷址前、后檢驗檢測機構人員、設施設備、檢測能力、管理體系等方面對照有無變化的書面說明 |
1份 |
原件 |
須加蓋單位公章。 |
5 |
檢驗檢測機構工作場所所有權或有效的使用權證明 |
1份 |
復印件 |
提交檢驗檢測機構工作場所房產證或租賃協議/合同。 |
6 |
典型實驗報告 |
各1份 |
復印件 |
須提交遷址后檢驗檢測機構獲證項目的模擬檢測報告或比對試驗報告,每類檢測項目各提供1份。 |
備注 |
所有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
4.3.6 執行標準變更(見表4.3.6)
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內,資質認定所依據的標準僅年號/編號變更,標準所涉及的檢驗檢測方法和有關內容無實質性變化,機構檢驗檢測能力不受任何影響的情況,應辦理執行標準變更;若標準的實質性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足以影響機構現有的檢驗檢測能力和限制范圍的,應按擴項辦理。
表4.3.6 執行標準變更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準變更申請/審批表 |
2份 |
原件 |
(1)申請表應從網上填報并打印,加蓋單位公章; |
2 |
資質認定證書及證書附表 |
1份 |
復印件 |
證書及證書附表應在有效期內。 |
3 |
檢測方法所依據標準的新、舊文本 |
各1份 |
復印件 |
(1)標準必須是正式出版發行的版本; |
備注 |
所有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
4.3.7 補領證書(見表4.3.7)
補領證書是指被許可人的資質認定證書在有效期內丟失或者損毀,申請補發或者換取新證書。
表4.3.7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行政許可補領證書申請表 |
2份 |
原件 |
(1)申請表每頁右上角均有與網上一致的申報號; |
2 |
資質認定獲證單位的有效證照 |
1份 |
復印件 |
證照應在有效期內。 |
3 |
原資質認定證書殘件或遺失聲明 |
1份 |
原件 |
(1)資質認定證書損毀的,提供損毀證書的可辨認殘件; |
備注 |
所有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
4.3.8 減項(見表4.3.8)
減項是指在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內被許可人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開展已經許可的檢驗檢測項目,主動申請核減許可項目的。
表4.3.8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被許可人主動申請核減許可項目的書面說明 |
1份 |
原件 |
完全按照證書附表中許可項目序號和名稱注明減項內容、申請理由,須加蓋公章。 |
2 |
資質認定獲證單位的有效證照 |
1份 |
復印件 |
證照應在有效期內。 |
3 |
資質認定證書及證書附表 |
1份 |
原件 |
證書及證書附表應在有效期內。 |
備注 |
所有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
4.3.9主動申請注銷(見表4.3.9)
資質認定證書在有效期內,獲證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活動,主動申請注銷資質認定證書的。按照表4.3.9的要求提供相應材料至各區局或市局行政服務中心質監窗口進行辦理。
表4.3.9主動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主動申請注銷的書面說明 |
1份 |
原件 |
主動申請注銷的檢驗檢測機構,其主動申請注銷說明需明示獲證單位名稱、證書編號、證書有效截止日期、主動注銷原因、主動申請注銷日期等相關信息,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
2 |
資質認定證書及證書附表 |
1份 |
原件 |
證書及證書附表應在有效期內。 |
4.3.10授權簽字人變更(見表4.3.10)
獲證檢驗檢測機構的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需在市質監局官網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表格下載”中下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授權簽字人變更審批表》,并按照表4.3.10的要求準備相關材料,提交至各區局或市局行政服務中心質監窗口進行辦理。
表4.3.10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授權簽字人變更審批表 |
2份 |
原件 |
注:檢驗檢測機構的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的適用于本表,此表一式2份,由檢驗檢測機構和資質認定部門分別留存。 |
2 |
授權簽字人變更時需提交的材料:
|
1套 |
原件或復印件 |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授權簽字人變更審批表中授權簽字領域須按照有效證書附表填寫完整,授權項目明確。(如:2016年1月1日發證證書附表中建材(1.1-5.78)、建設工程及室內空氣(6.79-8.113)共113個檢測項目。多場所的檢驗檢測機構還需要描述檢驗檢測能力所涉及的場所。) |
備注 |
所有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
4.3.11人員變更備案(見表4.3.11)
獲證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發生變更的,需在市質監局官網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表格下載”中下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人員變更備案表》,填寫完整并按照表4.3.11的要求準備相關材料,提交至各區局或市局行政服務中心質監窗口進行辦理。
表4.3.11人員變更備案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形式 |
要求 |
1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人員變更備案表 |
2份 |
原件 |
注: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發生變更的適用于本表,此表一式2份,由檢驗檢測機構和資質認定部門分別留存。 |
2 |
法定代表人變更時需提交的材料: |
1套 |
復印件 |
變更后含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機構相關證照應在有效期內。 |
3 |
最高管理者變更時需提交的材料:
|
1套 |
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
(1)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應注明任命XXX為最高管理者。 |
4 |
技術負責人變更時需提交的材料: |
1套 |
復印件(同時交驗原件) |
注:受理人員應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人員變更備案表》中“資質認定部門意見”一欄中簽署“同意備案”和實際時間并加蓋公章,1份返給申請人,其余收取的材料返回計量監督處。 |
備注 |
所有材料應使用A4復印紙,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
4.4 收費
本項行政許可不收費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受理范圍及受理人所需審核材料的種類、數量及具體內容和要求
見4.3的要求。
5.2 受理結果
5.2.1 申請事項是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的,申請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種類、數量、內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決定書。
5.2.2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依法不屬于我局職權范圍的申請事項,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5.2.3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補正材料告知書;
5.2.4 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決定書/補正材料告知書一式二份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5.3 工作時限
即時 。
6 辦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6.1 首次申請
6.1.1 評審
申請復評審或延續的檢驗檢測機構,我局將根據分類監管的原則和要求安排復評審的考核工作。
6.1.1.1 組織評審的機構(計量和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接到受理通知后,根據申請材料和有關要求及時組織評審組,并與評審組組長進行溝通。
6.1.1.1.1 評審組的組成要求
a) 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不少于兩位具有評審員資格的人員組成,可以同時委派一名特邀觀察員;
b) 涉及不同專業領域、不同檢測項目至少派一名評審員或技術專家,評審員數量應覆蓋全部申請范圍;
c) 評審員一般應從獲證評審員庫中選取;特殊情況可以臨時聘請技術專家;
d) 應充分發揮疾控、藥檢、環保、水利、司法鑒定等系統行業評審辦公室和行業技術專家的作用,有效利用專業評審員資源。
6.1.1.1.2 組成評審組的成員名單須征求發證機關意見,名單確定后及時出具評審通知書,評審通知書應明確:
a) 評審組成員及聯系人、聯系電話;
b) 評審的相關要求;
6.1.1.1.3 評審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交評審組,一份交申請人,一份行政機關存檔。
6.1.1.1.4 評審組及時與申請人聯系,協商確定有關評審工作的具體事宜。
6.1.1.2 評審組評審
6.1.1.2.1 評審要求
評審組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和國家認監委制定的相關專業領域評審補充要求,以及其余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要求,按照《評審通知書》中的有關要求進行評審。
6.1.1.2.2 評審組完成全部評審工作,向評審中心提交評審結果報告及有關記錄。包括:
a)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報告》(含網絡電子版);
b)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c)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審批表》及其所列提交評審材料和有關評審工作記錄(部分技術考核評審記錄通常由評審組封存,交檢驗檢測機構存檔保管);
d) 檢驗檢測機構完成整改項的驗證材料及整改報告。
6.1.1.3 評審中心核查評審材料
評審中心組織核查評審組所提交評審材料,具體內容和要求(見表6.1.1)
表6.1.1
序號 |
材料名稱 |
評審中心核查的內容和要求 |
1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報告(含網絡電子版) |
(1)評審組人員應在相應欄目內簽字、字跡清晰可辯; |
2 |
現場評審簽到表、現場評審日程表、現場考核試驗項目計劃表 |
(1)現場考核試驗項目計劃表的序號和樣品/項目名稱應與申請書的項目一致; |
3 |
資質認定現場抽查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情況記錄表1份 |
(1)沒有經過現場考核試驗的項目均應抽查與其相關的檢測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沒有檢測原始記錄、檢測報告編號和評價結論的項目視為未進行現場考核; |
4 |
檢驗檢測機構不符合項整改完成情況的驗證材料及整改報告 |
(1)評審組開出的不符合項均完成整改,驗證材料有據可查,并得到評審組跟蹤驗證或現場核查; |
5 |
授權簽字人資格 |
(1)申請授權簽字人的學歷、專業、職稱、執業資格、工作經歷等條件滿足《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和國家認監委制定的相關專業領域評審補充要求,以及其余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要求; |
6.1.1.4 評審中心提出核查意見并與評審材料一同報送發證機關辦理人。
a) 符合材料核查要求的,向發證機關辦理人提出審查辦理意見并報送評審材料;
b) 評審材料不符合核查要求的,評審中心應將評審材料全部退給評審組并說明具體原因,評審組按要求改正后重新提交評審材料,直至符合材料核查要求。
6.1.1.5 評審工作時限及要求:評審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技術評審工作,由于申請人整改或者其他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情況除外,該時限不計入行政許可時限。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評審項目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6.1.2 決定
資質認定部門應當自收到評審中心報送的符合資質認定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6.1.2.1 提出辦理意見
辦理人根據主體資格、評審報告、程序要求、工作時限對照許可條件提出辦理意見。
a) 準予許可或部分準予許可;
b) 不予許可。
6.1.2.2 審核
審核人審核辦理人提出的辦理意見,具體審核內容包括:
a) 辦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b) 申請人是否滿足許可條件要求。
6.1.2.3 審批
審批人審批審核人的審核意見。
6.1.2.4 出具許可決定
辦理人制作行政許可決定、資質認定證書及證書附表,并及時將材料送交至受理大廳。
6.1.3 送達
6.1.3.1 受理窗口將行政許可決定、資質認定證書及證書附表送達申請人,并打印送達回證。
6.1.3.2 受理窗口將送達回證送交辦理人。
6.1.3.3 工作時限:10個工作日。
6.1.4 歸檔
6.1.4.1 應歸檔材料包括:
a) 申請書;
b) 評審報告;
c) 受理決定書;
d) 評審通知書;
e) 行政許可決定書;
f) 送達回證;
g) 證書和證書附表復印件;
h) 檢驗檢測機構法律地位證明材料復印件;
i) 其他應歸檔的有關證明材料。
6.1.4.2 工作時限: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達回證后30個工作日。
6.2 延續(復評審)
辦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同首次申請。
6.3 擴項
辦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同首次申請。
6.4 實驗室名稱、原地址名稱變更
6.4.1 決定
6.4.1.1 提出辦理意見
辦理人根據主體資格、申請材料對照許可條件提出辦理意見。
a) 準予許可或部分準予許可;
b) 不予許可。
6.4.1.2 審核
審核人審核辦理人提出的辦理意見,具體審核內容包括:
a) 辦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b) 申請人是否滿足許可條件要求。
6.4.1.3 審批
審批人審批審核人的審核意見。
6.4.1.4 出具許可決定
辦理人制作行政許可決定、資質認定證書及證書附表,并及時將材料送交至受理大廳。
6.4.2 送達
同6.1.3。
6.4.3 歸檔
6.4.3.1 應歸檔材料包括:
a) 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
b) 受理決定書;
c) 行政許可決定書;
d) 送達回證;
e) 負責注冊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變更檢驗檢測機構名稱的批文或證明/當地公安部門變更地址名稱的批文或證明;
f) 名稱變更前和變更后檢驗檢測機構人員、設施設備、檢測能力、管理體系、法律責任義務等方面對照有無變化的書面說明;
g) 新證書或證書附表復印件;
h) 檢驗檢測機構法律地位證明材料復印件;
i) 其他應歸檔的有關證明材料。
6.4.3.2 工作時限
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達回證后30個工作日。
6.5 工作場所遷址
6.5.1 評審、決定和送達
同首次申請。
6.5.2 歸檔
6.5.2.1 應歸檔材料包括:
a) 申請書;
b) 評審報告;
c) 受理決定書;
d) 評審通知書;
e) 行政許可決定書;
f) 送達回證;
g) 證書或證書附表復印件;
h) 檢驗檢測機構法律地位證明材料復印件;
i) 其他應歸檔的有關證明材料。
6.5.2.2 工作時限
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達回證后30個工作日。
6.6 執行標準變更
6.6.1 評審
6.6.1.1 評審中心可以指派一名或若干名評審員/技術專家對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函審并出具評審通知書。
a) 涉及不同專業領域、不同檢測項目的,根據專業分布情況分別指派一名專業評審員或技術專家;
b) 對于疾控、藥檢、環保、水利等系統的檢驗檢測機構申請標準變更的,應充分發揮行業評審辦公室的業務督導作用,可以統一委托他們組織對本行業檢驗檢測機構標準變更的評審工作。
6.6.1.2 評審員/技術專家形成簽字的書面文審意見及結論,內容應明確:
每一個新、舊標準的關系,具體變更情況描述,是否涉及檢測技術指標、檢測設施環境和設備要求及檢測方法等實質內容變化,是否影響或擴大了原資質認定檢測范圍。
6.6.1.3 評審員/技術專家向評審中心上報經簽字確認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準變更申請/審批表》一式2份。
6.6.1.4 評審中心提出核查意見并與評審材料一同報送辦理人。
a) 符合材料核查要求的,向辦理人提出審查辦理意見并報送評審材料;
b) 評審材料不符合核查要求的,評審中心應將評審材料全部退給評審組并說明具體原因,評審組按要求改正后重新提交評審材料,直至符合材料核查要求。
6.6.1.5 工作時限:45個工作日。
6.6.2 決定要求
同6.1.2。
6.6.3 送達要求
同6.1.3。
6.6.4 歸檔
6.6.4.1 應歸檔材料包括:
a)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準變更申請/審批表》;
b) 受理決定書;
c) 評審通知書;
d) 行政許可決定書;
e) 送達回證;
f) 證書或證書附表復印件;
g) 其他應歸檔的有關證明材料。
6.6.4.2 工作時限: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達回證后30個工作日。
6.7 補領證書
6.7.1 決定和送達環節要求
同6.1.2和6.1.3。
6.7.2 歸檔
6.7.2.1 應歸檔材料包括:
a) 《行政許可補領證書申請表》;
b) 受理決定書;
c) 行政許可決定書;
d) 送達回證;
e) 檢驗檢測機構法律地位證明材料復印件;
g) 其他應歸檔的有關證明材料。
6.7.2.2 工作時限: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達回證后30個工作日。
6.8 減項
6.8.1 決定和送達
要求同6.1.2和6.1.3。
6.8.2 歸檔
6.8.2.1 應歸檔材料包括:
a) 被許可人主動申請核減許可項目的書面說明;
b) 受理決定書;
c) 行政許可決定書;
d) 送達回證;
e) 檢驗檢測機構法律地位證明材料復印件;
f) 其他應歸檔的有關證明材料。
6.8.2.2 工作時限: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達回證后30個工作日。
7 業務流程
JL-XK-03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流程圖(見附錄A)
8 業務文件和記錄
8.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
見附錄B.1 |
8.2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報告 |
見附錄B.2 |
8.3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審批表 |
見附錄B.3 |
8.4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準變更申請/審批表 |
見附錄B.4 |
8.5 行政許可變更申請表 |
見附錄B.5 |
8.6 行政許可補領證書申請表 |
見附錄B.6 |
8.7 委托代理授權書(模版) |
見附錄B.7 |
8.8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填寫要求及示范文本 |
見附錄B.8 |
8.9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標準變更申請/審批表填寫要求及示范文本 |
見附錄B.9 |
8.10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授權簽字人變更審批表 | 見附錄B.10 |
8.11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人員變更備案表 | 見附錄B.11 |
8.12 資質認定證書及證書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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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變更服務材料 (1)《公司變更稅務登記表》; (2)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變更服務流程及地點稅務變更服務流程: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錄入變更登記內容,涉及稅種登記信息變化的,變更稅種登記信息。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
注冊一家公司需要確定公司住所,租房后要簽訂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須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協議,并讓房東提供房產證的復印件,房東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提供者應根據房屋權屬情況,分別出具以下證明: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產證應另附房產證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產權單位公章或由產權人簽字。 (2)無產權證的由產權單位的上級或房產證發放單位在“需要證明情況”欄內說明情況并蓋章確認:地處農村地區的也可由當地政府在“需要證明情況”欄內簽署同意在該地點從事
廣告公司注冊具備條件 一般來說,有關于注冊一個廣告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其主要包括以下這些: 1、廣告公司名稱 注冊廣告公司時,首先要進行名稱核準,經工商部門查名通過后,才可辦理下一步注冊手續。通常,工商部門的查名規則是,同行業中,名稱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個字號的,需拆開來查名。 2、廣告公司注冊資本 現在,公司注冊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注冊廣告公司也是如此。所以,注冊廣告公司注冊資本不需要一次性繳清,也沒有最低注冊資金的限制。 3、廣告公司經營范圍 創業注冊廣告公
西安注冊一個公司的具體費用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主要有如下項目: 1、刻章0-500元,有些城市會直接贈送三個章。 2、銀行開戶0~1000元。(個體可以不開,公司必須開。) 3、社保開戶:0~500元。(除非沒有員工,不然肯定需要開社保戶) 4、公積金開戶:0~800元。(不需要就不用開) Ps:找代辦收費,大概500元左右。有可能發生的其它費用。 1、注冊地址,因為需要真實商業地址,如果自己沒有地址,可以找財務公司掛靠地址,費用大概1000~2000,自己租賃也可以,費用看辦公室大小。關
西安公司地址變更流程 一、申請營業執照變更(遷入地工商局) 申報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委托書)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3、股東會決議; 4、修改過的公司章程(包括修正案); 5、新住所證明,租賃房屋需提交租賃協議書,協議期限必須一年以上(附產權證復印件); 6、營業執照正副本、IC卡(電子版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7、有關文件。(注:申請人向擬遷入地的登記機關提交上述變更材料后,擬遷入地
公司注冊地址變更流程 首先需要撥打工商局電話預約變更號。 1.公司注冊地址變更首先需要去工商局領取公司變更申請書文件,并且需要公司的指定代表,或者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相關的證明文件,文件也可以在網上下載。 2.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申請書下完成之后,需要填寫上你公司的名字原地址和變更后的地址,由公司法人簽字并蓋公司公章,需要制作關于公司注冊地址變更的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帶著房務租賃合同的原件、房產證復印件文件、公司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去工商局辦公大廳進行辦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