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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

    一:相關概念定義

      《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具體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稅費優惠政策中涉及殘疾人的有關定義如下:

      (一)殘疾人,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

      (二)殘疾人個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職職工人數,是指與納稅人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雇員人數。

      (四)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二:增值稅的兩項優惠

      (一)殘疾人個人提供的服務和勞務免征增值稅

      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殘疾人個體就業或創辦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符合免征增值稅的服務、勞務包括:殘疾人靈活就業(從事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從事家庭副業、家政服務、修理裝配、便民理發、綠化保潔等;以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其他靈活就業。

      (二)安置殘疾人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安置殘疾人的,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享受本項稅收優惠,需要注意四個事項:

      1.要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五個條件。

      一是人數比例要達標。納稅人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盲人按摩機構安置人數不少于5人)。對于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只要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的,即可享受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福利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二是合同協議要簽訂。安置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要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不少于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是職工保險要足繳。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要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依法參加職工社會保險,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靈活就業人員自行參保、或者參加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的均不得優惠。

      四是轉賬付薪要達標。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對殘疾人工資的支付,只能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支付,不能以現金等其他形式支付,且按月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五是納稅信用要合規。只有納稅信用等級不為C級、D級的,才能享受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

      2.符合規定的所屬行業和收入比例。

      安置殘疾人增值稅限額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僅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同時納稅人這些適用行業稅目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要達到50%以上。

      對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不適用增值稅限額即征即退。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

      如果納稅人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3.稅收優惠的享受需要按月確定并退還。

      一是納稅人是否符合安置殘疾人限額即征即退優惠條件,需要按月確定。

      二是對符合優惠條件的月份,按安置殘疾人數和納稅人所在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最大退稅限額。

      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安置殘疾人員人數×本月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

      三是按增值稅申報期限確定本期應退增值稅額。申報期不是按月的,以其中符合條件的月份計算本期應退稅額。

      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本期所含符合條件的月份每月應退增值稅額之和

      如:納稅人按季申報增值稅,2019年4月申報1季度稅款時,其中2月、3月安置殘疾人10人,且符合優惠各項條件,1月份不符合優惠條件。納稅人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為2000元/月。則納稅人1季度應退還增值稅最大限額=2月應退稅額+3月應退稅額=2000*10*4+2000*10*4=160000元

      四是本期不足退還可在本年內跨期限還。本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

      如上例納稅人4月申報應納增值稅3萬元,最高應退增值稅4萬元,先將當期增值稅3萬元退還,然后在本年度內先以本期前期已納增值稅額退還,再不足時,以本年度以后納稅期已納稅額退還。但是,對于一個納稅年度內應退稅額退還不完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

      4.減免備案及申請退稅資料。

      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應當在首次申請增值稅退稅時,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和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納稅人后續申請增值稅退稅時,相關證明材料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復提供,僅需提供退稅申請材料并在退稅申請中說明有關情況。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首次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材料具體如下:

      (1)《稅務資格備案表》。

      (2)安置的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殘疾人的,提供精神殘疾人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以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或印章的證明精神殘疾人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書面材料。

      (3)安置的殘疾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

      納稅人申請退還增值稅時,需報送如下資料:

      (1)《退(抵)稅申請審批表》。

      (2)《安置殘疾人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聲明》。

      (3)當期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的復印件及由納稅人加蓋公章確認的注明繳納人員、繳納金額、繳納期間的明細表。(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不提供)

      (4)當期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納稅人加蓋公章的按月為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清單。(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不提供)

      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優惠

      (一)企業所得可加計扣除殘疾職工工資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二)殘疾人個人取得的所得依法減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殘疾人員取得的所得,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關于扶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的意見》(殘聯發〔2018〕6號)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各省都有相關的規定。如:《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皖財稅法〔2019〕157號)規定,自2019年1月1起,對安徽省殘疾人本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經營所得,其應減免的個人所得稅,在每人每年8000元稅額的范圍內實行限額減免。納稅人取得的上述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應合并計算其減免稅額。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稅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

      《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規定一步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執行。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按照所在地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

      同時規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一般為1.5%),應當繳納保障金。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的殘疾人,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一是殘疾人應在就業年齡段內。

      二是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為在編人員或與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只能在一方計算人數,即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三是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來源:稅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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