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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創意產業行業稅收優惠政策大全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定文化自信,建設卓越全球城市和國際文化大都市,2017年12月,上海市委、市政府印發了《關于加快本市文化創意產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正式宣告“上海文創50條”出臺。為了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確保國家和市委市政府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我們特編制了文化創意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匯編,方便企業了解和對照。

    共性稅收優惠

    目錄

      一、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區內取得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三、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研發費用按175%加計扣除

      五、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六、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重點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七、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八、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九、文化創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十、文化創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一、文化創意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十二、文化創意企業出口產品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一、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三、文化創意企業重組稅收政策  

      【優惠內容】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4.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5.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6.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10.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4.《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5.《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二、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區內取得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

      2.《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

      3.《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三、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2.《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四、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研發費用按175%加計扣除

      【優惠內容】

      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該項政策優惠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2.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3.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4.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6.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685號)

      6.《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

      8.《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10.《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五、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優惠內容】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該項政策優惠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2.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享受條件】

      1.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2.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4.《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六、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重點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優惠內容】

      1.專用設備制造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信息傳輸等六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輕工、機械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享受條件】

      六大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按照財稅〔2015〕106號附件“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范圍”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七、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2.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3.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八、符合條件的文化創意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主體是居民企業。

      3.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4.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5.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6.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6.《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九、文化創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此優惠政策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5號)

    十、文化創意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此優惠政策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2.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3.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十一、文化創意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上述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十二、文化創意企業出口產品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優惠內容】

      對符合國家出口退(免)稅規定的文化創意企業出口產品,按規定實行退(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十三、文化創意企業重組稅收政策

      (一)符合條件文化創意企業資產重組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內容】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

      (二)文化創意企業重組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特殊性重組】

      文化創意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組交易各方按本條(一)至(五)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政策內容-資產(股權)劃轉】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

      【政策內容-非貨幣資產投資】

      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三)文化創意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財產行為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契稅】

      1.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變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后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后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并在改制后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后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3.公司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5.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規定,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6.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

      【政策內容-印花稅】

      1.關于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4)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5)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關于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3.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政策內容-城鎮土地使用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申請:(一)資產不足清償全部或者到期債務且已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其土地閑置不用的;(二)因歇業、改制等原因(除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外)按規定已進入清算程序,其土地閑置不用的;(三)因受自然災害影響無法維持正常經營活動,發生虧損的;(四)執行政府定價、承擔公益職能,發生虧損的;(五)經認定的非營利組織,發生虧損的;(六)經認定的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企業,發生虧損的。

      【文件依據】

      《關于本市單位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財稅〔2012〕16號)

      (四)事業單位轉制和改制重組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內容】

      1.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3.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文件依據】

      《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

    分產業稅收優惠

    目錄

      一、影視產業

      二、演藝產業

      三、數字文化產業

      四、出版產業

      五、創意與設計產業

    一、影視產業

      (一)電影產業免征增值稅優惠

      【政策內容】

      對電影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7號)

      (二)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所稱電影放映服務,是指持有《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利用專業的電影院放映設備,為觀眾提供的電影視聽服務。

      【文件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三)電影放映服務可選擇按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內容】

      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7號)

      (四)有線數字電視基本維護費及部分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7號)

      (五)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政策內容】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六)境外發生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免征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二、演藝產業

      (一)文化體育服務可選擇按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內容】

      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文化體育服務。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二)境外發生的文化體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三)部分文化設施項目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四)科普單位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三、數字文化產業

      (一)動漫企業銷售動漫軟件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政策內容】

      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稅收政策執行截止期限為2023年12月31日)。

      3.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

      動漫軟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件產品相關規定執行。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動漫企業部分服務可選擇按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政策內容】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四、出版產業

      (一)出版單位、發行單位的部分征訂行為免征印花稅

      【政策內容】

      1.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

      2.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142號)

      (二)部分出版環節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

      【政策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1)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不含其所屬部門。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后退范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

      ②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

      ③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

      ④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

      ⑥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⑦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2)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后退50%的政策:

      ①各類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②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報紙。

      (3)對下列印刷、制作業務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①對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業務。

      ②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文件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三)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四)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制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制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上述所稱“轉制注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并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之日。對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確定轉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

    五、創意與設計產業

      (一)符合條件并經認定的動漫企業可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內容】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政策內容】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三)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免征增值稅。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知識產權服務,免征增值稅。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免征增值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相關產業認定標準

    目錄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2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標準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2.《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3.《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文件摘要】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十一條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標準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2.《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文件摘要】

      《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繼續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法人企業;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

      1.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并負責本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應報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向所在省級科技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科技部門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評審后發文認定,并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科技部與商務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共享備案信息。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

      3.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4.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再符合認定條件,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5.省級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在認定工作中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切實做好溝通與協作工作。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要及時反映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6.省級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本通知印發后,各地應按照本通知規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并據此開展認定工作。現有3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已認定的2017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繼續有效。從2018年1月1日起,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制定的管理辦法實施。

      《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須符合的條件及認定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按照本通知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摘錄))

    三、文化技術服務

     

    6.文化產品數字制作及相關服務

    采用數字技術對舞臺劇目、音樂、美術、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資源等文化內容以及各種出版物進行數字化轉化和開發,為各種顯示終端提供內容,以及采用數字技術傳播、經營文化產品等相關服務。

    7.文化產品的對外翻譯、配音及制作服務

    將本國文化產品翻譯或配音成其他國家語言,將其他國家文化產品翻譯或配音成本國語言以及與其相關的制作服務。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文件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7.《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9.《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10.《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1〕13號)

      【文件摘要】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1〕13號)

      一、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二、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三、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該項政策優惠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一、研發活動

      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二、特別事項的處理

      4.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通知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

    二、研發費用歸集

      (三)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五)財政性資金的處理

      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六)不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三、委托研發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四、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判定

      《通知》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通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一、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二、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三、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一)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二)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四)“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五)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六)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四、企業對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所稱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二條中“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

    一、人員人工費用

      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一)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二)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三)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直接投入費用

      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三、折舊費用

      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四、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指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一)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五、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六、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七、其他事項

      (二)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四)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來源: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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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測資料分析年均增長率的計算公式是:  由于涉及到開方,在實際計算過程中,考生很難在較短的時間計算出實際數值,因此往往會放棄這類題目的求解,但是年均增長中有一類題型,可以跳過年均增長率的具體計算過程,快速解題得到正確答案。  這類題型的特征是年均增長率相同,增長次數也相同,在計算末期值的時候,可以用  快速求解。  例1  問題:若從2019年起每年均按2013-2018年的平均增速增長,則2023年全國互聯網業務收入將達到:  A.21620億元 B.27565億元  C.30147億元 D.318

    •   貸款費率和利率的區別  定義不同  費率:  指的是繳納費用的比率。即用戶需要付出的資金成本,是按照期初的分期總金額乘以費率系數來計算的。  利率:  指一定期限內利息與本金的比率,一般采取等額本金、等額本息兩種計息方式。常分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3種。  適用范圍不同  費率:  多用于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手續費計算中。  利率:  多用于貸款中。  收取方式不同  費率:  始終按最初本金計費,所欠本金減少,利息不變,即每期產生費用相同。  利率:  按剩

    •   雙倍余額遞減法例題及解析  A 公司外購設備原價為 100 萬元,預計使用年限 5 年,預計凈殘值為 0.4 萬元。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應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平均攤銷。  每年各月折舊額根據年折舊額除以 12 來計算。  第一年:100*(2/5)=40萬 折舊率:40/100=0.4 第二年:(100-40)*(2/5)=24 折舊率:24/60=0.4 第三年:(100-40-24)*(2/5)=14.4 折舊率:14.4/3

    •   鋪底流動資金什么意思  鋪底流動資金的定義是指指項目投產后,為正常生產運營,用于購買原材料、 燃料、支付工資及其運營費用等所需的周轉資金。鋪底流動資金是指項目試運轉階段,用于購買原材料、燃 料、支付工資及其運營費等所需的周轉資金。前者是正常生產運營,而后者更強調試運轉階段,前者包括后者。資本金可以理解為建設方或者投資方等自己出資的資金,不包括貸款資金、籌集資金等。  鋪底流動資金和項目備案時的總投資一樣,是一個我國特有的投資概念。這些概念隨著我國投資體制改革

    •   權益投資是什么意思  權益投資,也叫權益性投資,是指為獲取其他企業的權益或凈資產所進行的投資。如對其他企業的普通股股票投資、為獲取其他企業股權的聯營投資等,均屬權益性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取得對另一企業的控制權,或實現對另一個企業的重大影響,或為了其他目的。  權益性投資作為公司籌取資金的一類基本的金融工具,對于銀行來說,增加權益性投資可以增加銀行的資金容量。  權益性投資包括的主要內容  權益性投資主要包括:股票、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型基金。  那么,權益

    • 個稅怎么申報日期:2023-06-14

        企業個稅怎么網上申報操作流程?  申報流程如下:  第一步,進入個稅申報系統點擊人員信息采集  第二步,確定系統自動帶出新添的員工信息的正確性后點擊右下角下一步,報表填寫  第三步,填寫收入及減除。點擊填寫藍色字題  第四步,如需要填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先填扣除表,在下載更新后,再進行稅款計算。  如果沒有專項扣除直接點擊確定  第五步,系統提醒自動導入工資向導,點擊確定  第六步,可以選擇復制上月信息,或者手動填寫工資數據  第七步,我這邊選擇手動修改,立即生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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