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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加強全省工傷保險經辦業務管理,進一步規范和統一經辦操作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經辦內部控制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24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四川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人社規〔2023〕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包括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用人單位、參保人員等辦理工傷保險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線上與線下服務相結合,優化經辦流程,精減證明材料,縮短辦理時限,拓展服務渠道,提高服務質量,確保業務經辦規范、便捷、高效、優質。
第四條
本規程所指經辦業務包括:社會保險登記,工傷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工傷保險待遇審核,工傷保險待遇和專項費用支付,財務管理,信息管理,稽核內控,權益記錄與服務,省際區域合作協議互認等。
本規程所指相關材料,是指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辦理工傷保險事項時需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紙質材料,其中能夠通過系統內部數據協同或部門間數據共享獲取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不需要重復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張貼經辦須知等渠道和方式,向社會公布辦理工傷保險業務所需資料。
第五條
工傷保險全省統一管理、業務分級經辦,實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任務智能推送、統一窗口出件”的綜合柜員制經辦模式。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籌管理、組織指導、監督考核全省業務經辦工作。主要包括工傷保險經辦規程修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稽核內控、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的規范化管理、工傷保險數據管理和應用分析等。
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區經辦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考核監督。主要包括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管理、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稽核內控、基金收支管理、報表編制、參保單位和人員的數據管理及應用分析等。
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級參保登記、申報核定、征繳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工作。主要包括報表編制、參保人員待遇資格確認和權益記錄、稽核內控、浮動費率調整等。
省本級、市本級經辦工傷保險業務按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全省使用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業務數據全省集中管理,支持工傷保險全流程業務經辦和公共服務事項全省通辦、全程網辦,實現與全省政務大數據公共服務平臺和政務數據開放平臺等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逐步實現與公安、民政、財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醫保、稅務、法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
以社會保障卡(含電子社保卡,下同)作為參保人員身份憑證,實現工傷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持卡直接結算,利用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實現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化發放。
第二章 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登記包括參保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建設項目參保管理等內容。
第一節 參保登記
第七條
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實行屬地管理。
(一)實施公務員法管理的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機關,包括中央國家所屬在川單位)應當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二)事業單位按以下原則辦理參保登記。
1.部分中央在川行業單位經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或醫保關系在省本級的事業單位在省本級辦理參保登記;
2.市級事業單位在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3.縣級及以下事業單位在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4.其他中央在川和省級事業單位按屬地原則在市級、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三)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在注冊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第八條
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制度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時,同步完成參保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接收市場監管部門的相關共享數據,生成《四川省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表》(表2-1),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
第九條
未實行“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填寫《四川省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表》(表2-1),機關、事業單位可填寫《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表2-2),并提供:
(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提供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機關、事業單位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批文、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第十條
單位參保登記事項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類型、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登記機關、成立日期、特殊單位類型、所屬行業、聯系地址及聯系方式等;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信息(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聯系方式。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市場監管部門共享的企業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后,可通過公告、短信等多種方式,提醒、督促已辦理“多證合一”營業執照的企業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依法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通過線上方式為職工或其他用工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填寫《四川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表》(表2-3)。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未納入“多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管理的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或其他用工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填寫《四川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表》(表2-3),機關、事業單位可填寫《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基本信息申報表》(表2-4)。
第十二條
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其批準成立證件中登記的實際主要經營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及我省的規定,確定其行業風險類別。
對于勞務派遣企業,可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等因素,綜合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設項目所使用的人員,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第十四條
已在省外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而申請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應提供其在省外的參保繳費證明。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工傷保險。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市場監管部門的共享數據予以變更,及時更新社會保險登記信息。
前款規定以外的用人單位的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用人單位專管員、單位類型、證照代碼、主管單位名稱、事業單位經費來源、行業名稱、隸屬關系、開戶銀行、戶名、銀行基本賬號等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填報《四川省社會保險參保單位信息變更申報表》(表2-5),并提供:
(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單位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提供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單位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類型、編制人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管部門或隸屬關系、開戶銀行及賬號發生變化的,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批文、開戶許可證;
(三)機關、事業單位改制的,提供批準改制的文件。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用工人員發生增減變化等情況時,應及時按規定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人員增減等變更登記。辦理人員新增時填報《四川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表》(表2-3),機關、事業單位可填寫《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基本信息申報表》(表2-4),辦理人員減少時填報《四川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停保登記申報表》(表2-6),機關、事業單位可填報《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業務申報表》(表2-7)。通過網上申報的,上傳所需資料原件掃描件。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申請變更參保人員姓名、出生日期、社會保障號碼、身份證件號碼等信息時,填報《四川省社會保險參保登記信息變更申報表》(表2-8),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更正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有效身份證件后辦理變更登記,并掃描原件或留存復印件。通過網上申報的,上傳所需資料原件掃描件。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公安等部門的共享信息或單位、個人自主申報的變更信息,及時審核并為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將相關辦理資料按規定歸檔管理。
未通過變更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說明原因,并告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補正材料后可再次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的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變更時,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可以通過線上渠道自行辦理變更。
第三節 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企業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清繳社會保險欠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共享的市場監管部門企業注銷信息,對無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或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同步進行社保登記注銷。
對不能通過共享獲取企業注銷信息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市場監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填報《四川省參保單位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申報表》(表2-9),并提供:
(一)相關部門的注銷通知或人民法院判決單位破產等法律文書;
(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批準解散、撤銷、終止或分立、合并、轉讓、改制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解散、撤銷、破產、終止辦理注銷登記的,在資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或改制的,或者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間人員調動、機構設置調整等情況下,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在省內跨市(州)成建制轉移或整體搬遷的,所有人員工傷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工傷保險基金不轉移。
第四節 建設項目參保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應提供:
(一)四川省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申請表(表2-10);
(二)中標通知書或承接工程通知書復印件或原件電子掃描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四)建設項目有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的,提供轉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勞務分包合同復印件或原件電子掃描件。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 根據項目類型和工程總造價、人工占比與行業基準費率的乘積生成繳費通知單,施工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四川省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表2-11,以下簡稱《參保證明》)。《參保證明》一式三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一份,施工企業留存兩份。
施工企業應在公示欄懸掛《四川省按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公示牌》(表2-12)。
第二十四條
施工企業取得《參保證明》后,又將工程專業分包或者勞務分包的,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對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將人員增減變動情況及時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采用24小時網上申報、傳真等便捷的動態實名申報方式,方便施工企業及時上報人員名單及增減變動情況。暫不具備動態申報人員增減變動的建設項目,施工企業可以利用現場攝像、照相,單機或聯機的人臉、指紋、靜脈等生物特征信息技術考勤方式,或通過四川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即時記錄、動態更新從業人員出勤情況,作為發生工傷事故時工傷認定的依據,并定期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備。
第二十七條
施工企業有以下情況的,應填報《四川省建設項目信息變更申請表》(表2-13),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變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應向企業出具《四川省建設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表2-14)。
施工企業確因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延期的,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項目竣工時間,并提供發包單位提供的追加工程造價證明材料,補繳工傷保險費。施工企業未及時辦理建設項目延期申請,在此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辦理延期申請并按規定繳費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
施工企業因拆遷問題、發包方過失、天氣影響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延期的,應當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變更項目竣工時間。建設項目因故導致延期,建設施工企業未及時到項目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延期手續的,可提供材料進行補辦,參保時間從補辦延期手續的次日零時起重新計算竣工日期。
施工企業變更竣工時間時,應持總承包單位的“工程延期施工報告”,提前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
第二十八條
《參保證明》中的工傷保險開始時間和工傷保險終止時間以施工企業提交的施工合同的開工時間、完工時間為準。辦理《參保證明》時已經開工的,工傷保險開始時間設定為辦理《參保證明》的次日零時;晚于施工合同的開工時間開工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企業提供的開工告知書上的開工時間為準,工傷保險終止時間可以根據原來的工期順延。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在開工前取消的,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失去承包資格,總承包單位以建設項目參保的,可以向辦理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通過自身調查清楚事實的情況下不得無理拒退。
總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工傷保險費時,應當提供:
(一)總承包單位申請退費的說明;
(二)繳費發票原件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三)至少一份《參保證明》原件;
(四)發包單位的確認材料。
第三章 工傷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
工傷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包括繳費工資申報、費率核定、繳費管理等內容。
第一節 繳費工資申報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填報的《四川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表》(表3-1)或《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申報表》(表3-2),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個人繳費工資。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全部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其當期繳費基數。
職工死亡當月用人單位應當繳費,次月不再繳費。
第二節 費率核定
第三十一條
2023年5月1日起,全省工傷保險一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為0.2%、0.4%、0.7%、0.9%、1.1%、1.3%、1.6%、1.9%。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登記時確定的工傷保險行業風險類別核定初次繳費的基準費率。
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全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以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工傷保險支繳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可綜合考慮工傷發生率、一至四級傷殘人數、因工死亡人數、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程度、工傷預防開展情況等,在其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內,調整和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并在費率調整后10個工作日內將浮動結果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告知用人單位。
告知內容包括:用人單位一個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所屬浮動費率檔次、本年度繳費費率以及申訴的部門和時限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費率浮動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告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重新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的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自收到用人單位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并將重新核定結果和依據告知用人單位,此重新核定結果為最終結果。
用人單位在費率浮動周期內費率浮動工作完成前暫按原費率申報每月工傷保險費,在費率浮動工作完成后,改按浮動調整后的費率執行。
第三十四條
費率浮動考核指標包括: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指在一個浮動周期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與該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工傷保險支繳率= ×100%
其中,繳費金額中的一次性躉繳的工傷保險費按對應的繳費年度計入到用人單位的繳費金額。
免于考核金額是指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不納入費率浮動考核范圍:
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軍人傷殘證或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我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發生率:指在一個浮動周期內,用人單位職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次數與該用人單位平均繳費人數的比例。免于考核人次的情況與免于考核金額相對應。
(三)安全生產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應急管理部門了解用人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情況,確認是否符合享受費率浮動條件。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對費率浮動效果進行跟蹤分析。
第三節 繳費管理
征繳職能劃轉過渡期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核定繳費的,參照本節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當期繳費人數、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等,核定當期工傷保險費應繳總額。
第三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少報、漏報、瞞報等情況的,應根據繳費人數、繳費基數、補繳期限等核定應補繳金額,將應補繳金額計入用人單位應繳總額。
第三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應繳未繳起始時間以及應補繳金額核定滯納金,將滯納金計入用人單位應繳總額。
第三十九條
按建設項目參保的繳費核定,按照本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定應繳金額。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將用人單位當期應繳費款及欠費信息推送稅務機關,用人單位應及時按規定主動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一條
稅務機關完成收款后,每月在規定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推送實繳費款信息,轉交相關收款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稅務機關推送的到賬信息記錄個人權益。
第四十二條
統一社會保險費征收模式實施后,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新的職責劃分開展工傷保險費征繳相關工作。
第四章 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
工傷醫療、康復與輔助器具配置管理包括協議管理、工傷醫療管理、工傷康復管理、輔助器具配置管理等內容。
第一節 協議管理
第四十三條
工傷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實行協議管理方式。在公開、公正、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四川省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文本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21〕40號)的規定,與符合條件的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及時向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名單,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季度向社會公布。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制定全省統一的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文本,根據政策要求和實際情況及時調整文本相關內容。
工傷保險服務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遇情況變化,需要變更、補充或終止的,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應按照協議約定及時協商議定,并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四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四川省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川人社規〔2022〕7號)的規定,開展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選擇、信息化建設、日常管理、檢查考評等。
第二節 工傷醫療管理
第四十五條
職工發生工傷后,進行門(急)診或住院診療、異地就醫、轉診轉院、舊傷復發治療等,按照《四川省工傷保險就醫及醫療費用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川人社規〔2022〕6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工傷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到非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治療后,在該機構進行與當次工傷相關的延續治療(如復診、拆除內置材料等),所發生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可以進行手工報銷。
第三節 工傷康復管理
第四十七條
工傷職工因存在肢體、器官功能性障礙或缺陷,可以通過醫療技術、物理治療、作業治療、心理治療、康復護理與職業訓練等綜合手段,使其達到功能部分恢復或完全恢復并獲得就業能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鼓勵其進行康復治療,使其可以盡早重返工作崗位。
第四十八條
工傷職工需要進行身體機能、心理康復或職業訓練的,且經工傷保險協議機構認為有必要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工傷康復確認申請,并提供協議機構康復治療建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具有工傷康復必要性的,到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第四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工傷康復協議機構的監督管理,應要求協議機構制定康復治療方案,包括康復治療項目、時間、預期效果和治療費用等內容。協議機構在康復治療過程中根據治療效果提出的康復調整計劃,需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五十條
工傷康復治療時間需要延長時,由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提出意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提出工傷康復期限延長確認申請,報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第五十一條
工傷職工康復治療結束后,應由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出具工傷康復評估意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工傷職工康復治療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第四節 輔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五十二條
工傷職工認為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輔助器具配置確認申請。工傷職工本人因身體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或用人單位代為申請。
工傷職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確認結論后,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配置輔助器具申請,填寫《四川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申請表》(表4-1)。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向工傷職工出具《四川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更換)通知書》(表4-2),并告知以下事項:
(一)工傷職工應當到協議機構進行配置;
(二)確認配置的輔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額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十三條
輔助器具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傷職工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更換。
工傷職工因傷情發生變化,需要更換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輔助器具的,經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提出確認申請并經確認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相關配置費用。
第五十四條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應當建立工傷職工配置服務檔案,并至少保存至服務期限結束之日起兩年。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對配置服務檔案進行抽查,作為結算配置費用的依據之一。
第五十五條
省內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無法提供所需種類的輔助器具的,經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可以到省外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的目錄及配置標準核定費用。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審核
工傷保險待遇審核包括待遇資格確認、醫療待遇審核、康復待遇審核、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審核、傷殘待遇審核、工亡待遇審核、涉及第三人的工傷保險待遇審核和先行支付審核等內容。
第一節 待遇資格確認
第五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關于工傷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傷殘待遇、工亡待遇等待遇申請后,應當核準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并通過信息系統核查職工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信息,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確認工傷職工享受待遇資格。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認定工傷決定書》(申請人免提交)記載的工傷認定申請時間進行核對。用人單位未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20〕87號)規定,通過民政、衛健、公安、醫保等部門的共享數據比對或自助認證、社會化認證等方式,確認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享受定期待遇資格。
對涉嫌喪失待遇享受資格后繼續享受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調查核實。經調查,確認不符合待遇享受資格的,停止發放待遇。
第二節 醫療待遇審核
第五十八條
工傷醫療費用審核按照《四川省工傷保險就醫及醫療費用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川人社規〔2022〕6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醫療費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各項用藥、檢查、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病情相符;
(二)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
第六十條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異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四川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川人社規〔2023〕3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 康復待遇審核
第六十一條
工傷康復費用審核按照《四川省工傷保險就醫及醫療費用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川人社規〔2022〕6號)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工傷康復費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傷職工康復方案是否完整齊全;
(二)各項檢查、康復治療是否與工傷部位、職業病病情相符;
(三)是否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
(四)是否符合工傷康復診療規范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的規定。
第四節 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審核
第六十三條
工傷職工持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到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配置(更換)輔助器具并聯網結算后,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按照服務協議傳送工傷職工的配置服務記錄、費用明細清單、費用結算單等結算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規定進行網上審核。
第六十四條
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申報墊付的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填寫《四川省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費用申報表》(表5-1),并提供《四川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申請表》(表4-1),以及在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配置(更換)輔助器具的發票、費用清單原件。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議機構申報墊付的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填寫《四川省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費用申報表》(表5-1),并提供:
(一)發票、費用清單原件;
(二)配置輔助器具簽收單;
(三)工傷職工簽字確認的配置服務記錄;
(四)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前和配置輔助器具后照片各 1 張。
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配置費用核付通知單中載明的配置項目和配置標準等信息進行核對,按照相關規定審核工傷職工的輔助器具安裝、配置(更換)費用。跨市(州)配置輔助器具產生的交通費、食宿費按異地就醫核定。
第五節 傷殘待遇審核
第六十六條
傷殘待遇審核包括一次性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定期待遇(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待遇調整等內容。
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次月起計發。
第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傷殘待遇,填寫《四川省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表5-2)。根據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供相應的資料。
(一)申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提供:
1.《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申請人免提交)
2.申請人和工傷職工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工傷職工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等相關賬戶信息。
(二)申請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應提供以下資料:
1.《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申請人免提交)
2.申請人和工傷職工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工傷職工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等相關賬戶信息;
4.工傷職工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需提供養老保險參保地出具的養老金發放證明。(省內免提交)
(三)申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提供:
1.《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申請人免提交)
2.申請人和工傷職工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3.工傷職工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等相關賬戶信息;
4.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人民法院相關離職裁決(定)文書等)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信息系統核實工傷職工工傷認定信息、勞動能力鑒定信息等,根據傷殘等級,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核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以上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核定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五至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由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21〕10號)規定執行。
七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21〕10號)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工傷職工經再次鑒定,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再次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以再次鑒定的結論為依據支付相應待遇。
工傷職工復查鑒定后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發生變化的,自作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按復查鑒定結論的等級支付有關待遇,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調整。
第六節 工亡待遇審核
第七十條
職工因工死亡或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發生時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根據工傷發生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核定喪葬補助金。
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21〕10號)規定核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根據上年度全省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核定喪葬補助金。
第七十一條
工傷職工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申請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喪葬補助金的,應提供:
(一)工亡認定結論或工傷職工死亡證明原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醫學(推斷)證明、火化證明、殮葬證、因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決書、我國駐境外使領事館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證明等材料之一);
(二)委托辦理的須提供本人委托書、受托人有效身份證件及聯系方式;
(三)工傷職工近親屬共同指定的一個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賬戶可視情要求公證。
(四)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且近親屬生活困難的,還應提供:
(1)公安機關出具的失蹤或下落不明的證明;
(2)《四川省預支5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申領告知書、承諾書》(表5-3);
(3)下落不明人員經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單位或工亡人員近親屬憑宣告死亡判決書申領剩余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
第七十二條
申請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需填寫《四川省工傷職工供養親屬資格申請表》(表5-4),應提供:
(一)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二)與工亡職工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親屬關系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之一);
(三)《四川省供養親屬撫恤金申請告知書、承諾書》(表 5-5)(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在校學生等);
(四)供養親屬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需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申請人免提交)
供養親屬范圍和條件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確定。其中,屬于孤兒、孤寡老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進行核驗;暫無法共享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七十三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由用人單位發放3個月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供養親屬提出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后向其按月支付。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核定因工死亡待遇(已預支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予以扣除)。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供養親屬申請資料,根據工亡職工本人工資,核定每個供養親屬應享受的撫恤金金額。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第七節 涉及第三人的工傷待遇審核
第
涉及第三人責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工傷待遇時,還應核查以下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
(一)屬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核查相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
(二)屬于遭受暴力傷害的,核查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資料;
(三)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核查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證明資料。
以上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能夠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的,無需重復提供。
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民事傷害賠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醫療費與工傷待遇中的醫療費進行比較,對不足部分予以補足,工傷醫療費不得重復享受。未確定賠償比例或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金額不明確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要求工傷職工提供其他補充材料以明確醫療費用分割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核定其他工傷待遇。
第八節 先行支付審核
第
工傷職工申請先行支付應經過工傷認定,填寫《四川省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表》(表5-6),提供相關資料和有權機關出具的生效文書。
第七十八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條
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涉及第三人責任,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應提供:
(一)《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申請人免提交)
(二)先行支付書面申請資料;
(三)屬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的,需提供相關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書;
(四)屬于遭受暴力傷害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遭受暴力傷害證明和賠償證明資料;
(五)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需提供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證明資料;
第三人確無財產可執行,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中止執行書》。
第八十條
不符合先行支付條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四川省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書》(表5-7),并送達申請人。
第八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社部令15號)第六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社部令15號)第七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第八十三條
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規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應責令用人單位在 10 日內償還,逾期不償還的,可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應償還款項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其應當償還的先行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償還數額的,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要求其提供擔保,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償還且未提供擔保的,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償還數額的財產,以拍賣所得償還所欠數額。
第八十四條
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規程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后,申請人應及時如實提供有關部門確定第三人情況,如果有關部門確定了第三人責任的,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要求第三人按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償還先行支付數額中的相應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償還的,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臺賬,按規定追償。
第八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社部令15號)第四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后,應當審查個人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等情況,并按照《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社部令15號)第五條規定分別處理。
第六章 工傷保險待遇和專項費用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和專項費用支付包括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和工傷預防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等內容。
第一節 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工傷保險待遇核定結果(支付對象、支付金額、支付賬戶等)以短信、網上經辦大廳等方式通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供養親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部門審核相關資料后,由信息系統生成傷殘待遇明細,一次性工亡、喪葬補助金明細,并定期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撥付單交財務部門支付。一次性待遇原則上支付到工傷(亡)職工的社會保障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部門審核相關資料后,于每月20日前,將信息系統生成的傷殘待遇、供養親屬撫恤金明細以及當期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支付明細,交財務部門支付給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本人。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定期待遇通過社會保障卡、銀行卡(賬戶)支付給本人,不得支付給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為工傷職工辦理代發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時,應提交《四川省用人單位代發工傷待遇承諾書》(表6-1)。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根據工傷保險待遇、待遇調整、待遇重核等相關信息,建立當月工傷職工待遇支付臺賬,匯總核定結果。
第八十八條
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期間被判刑收監的,其工傷待遇仍按照原渠道支付。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次日起,在規定的繳費周期內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該參保職工發生工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依法補繳工傷保險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節 勞動能力鑒定費和工傷預防費支付
第九十條
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直接結算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墊付勞動能力鑒定費的,可支付給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
第九十一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和培訓。
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實行預算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第九十二條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簽訂服務協議,約定實施工傷預防服務的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
第九十三條
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支付30%~70%預付款。
第九十四條
對評估驗收合格的工傷預防項目,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
第九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節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第九十六條
根據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統一進行調整,并建立待遇調整臺賬。
第九十七條
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不再具備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或拒絕治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對待遇享受資格停止后又具備享受資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提供的相關資料,自符合條件的次月起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對工傷保險待遇核定金額有異議提出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進行復核,確需調整的,予以調整。
第七章 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包括基金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會計核算、預算、決算等內容。
第
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四川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基金統收統支及預算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
第一百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應根據銀行單據確認財政補助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下級上解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根據國庫實際收到金額和稅務部門反饋的《征收匯總表》記賬,確認工傷保險費收入、職業傷害保障費收入和其他收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收入,應與實際到賬單據核對一致后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辦理收入到賬。
第一百零一條
對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工傷預防費用支出、勞動能力鑒定支出、職業傷害保障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款項,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部門審核有關支付憑證,經審批后辦理劃撥資金,通過社銀系統對接交換支付數據,由金融機構上賬。根據銀行反饋的實際支付銀行單據,辦理支出到賬。
第一百零二條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
第一百零三條
各地發生重大事故、需要使用省級儲備金的,由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省級儲備金申請報告,說明具體事由、重大工傷事故的原因和處置過程、工傷保險待遇預計支出情況、上年度基金收支結余和參保人數等,并附《四川省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申請表》(表7-1)。省本級使用省級儲備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一百零四條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收到省級儲備金使用申請后,應及時完成審核,將審核結果告知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批復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施。必要時,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到申請地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第一百零五條
緊急情況下,由省委、省政府批辦或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后,可先辦理省級儲備金撥款手續。
第一百零六條
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在收到下撥的省級儲備金3個月內,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書面報告使用情況。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辦理的收入和支付到賬情況,按業務發生順序、時間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對賬機制,定期按規定與相關部門進行對賬,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
第一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編制全省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其中,工傷保險費收入、職業傷害保障費收入預算由省級稅務機關會同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按規定程序審批后,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解下達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其中,工傷保險費收入、職業傷害保障費收入預算由省級稅務機關下達市級稅務機關執行。
工傷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按照《四川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基金統收統支及預算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一
年度終了,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全省工傷保險基金決算草案。
第八章 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包括統計、精算和信息系統等內容。
第一節 統計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統計工作制度,依法依規開展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服務,加強數據全流程質量控制,實行統計監督。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制度,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制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度等。
第一
按照國家統計標準和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規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增加統計調查項目須經同級統計機構批準或備案后組織實施。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全流程統計數據質量控制體系,直接從全省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提取數據,生成統計報表;嚴格規范數據報送流程;加強數據完整性、規范性、時效性、一致性、準確性、邏輯性及合理性審核。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統計數據的解讀,定期開展工傷保險運行情況分析,同時開展專題分析。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統計檔案,整理保存管理各類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保險參保情況等信息。
第一
省級、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對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統計工作的考核評估。
第二節 精算
第一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堅持客觀性、規范性、審慎性和時效性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精算工作制度,制定精算工作方案,規范業務操作,推動成果應用。
第一
工傷保險精算業務包括開展工傷保險精算分析和其他日常測算分析等。
在制定和調整工傷保險政策時,通過開展審慎的精算評估,模擬制度改革和調整對基金收支的影響和所帶來的風險,服務于科學化決策。
第一
精算業務的基本程序包括采集精算數據,建立精算基礎數據庫和更新數據庫,使用全國通用模型或自行建立模型,設定合理的參數假設,分析精算預測結果,撰寫精算報告,提出專業結論和政策建議。
第一
精算分析涉及參數應以全省相關數據為基礎進行假設,在全省數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可參照全國或情況相近地區的相關參數確定,但要對數據的可參照性及差異性進行對比分析。
每年要根據工傷保險運行狀況的變化,對上年度參數假設進行科學評估,對未來的參數假設作出相應調整。
第一
精算基礎數據和精算分析成果的管理應遵循保密管理和檔案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三節 信息系統
第一
省級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省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的各類信息,可作為社會保險登記、工傷待遇審核與社會保險稽核等工作的信息比對依據。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關于開展工傷保險聯網指標上報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08〕17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調整社會保險聯網指標和加強數據上報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58號)等規定,開展數據采集、審核工作。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省級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按要求進行數據轉換以及數據質量檢查,并及時報送聯網數據和數據質量檢查表。加強數據比對,提高聯網數據與統計數據、基金數據等同口徑、同指標數據的一致性。
第一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等機構通過全省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實現工傷職工參保、繳費、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等信息協同共享。
第九章 稽核內控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風險防控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8〕43號)和《社會保險數據稽核規程》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控管理體系。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以經辦管理為主線,以基金收支管理為重點,將風險防控措施“進規程、進系統”,以全省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管控為核心,設定風險防控預警閾值,形成事前預防控制、事中核查比對、事后稽核檢查的全方位多層次工傷保險經辦風險防控體系。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落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崗位權限管理辦法》,確定崗位權限及審核層級,確立各層級和各部門風險防范責任。明確業務和財務風險防范主體責任、內控審計部門風險防控組織監督責任。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制定年度核查計劃,定期對本級及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各項業務經辦活動、基金收支行為等內部管理制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
稽核部門應當執行社會保險稽核制度,采取日常稽核、重點稽核、舉報稽核、數據稽核等方式進行。
第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事項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為其職工依法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規參加工傷保險;
(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違規修改數據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基金支出;
(四)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領、多領工傷保險待遇;
(五)上級交辦、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監督機構等移交的其他核查事項。
第一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實行業務風險分級監控管理,明確各項業務的風險等級和審批層級,各項業務經辦流程必須在全省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完成。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統一設置經辦崗位,明確業務經辦權限,嚴格經辦授權管理,落實崗位不相容原則。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查閱原始檔案資料、查看信息系統記錄、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對疑點信息進行逐人逐條核實,并留存必要的證據材料。
第一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以下情形對稽核內控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分類處理:
(一)屬于經辦操作導致數據錯誤的,按程序進行修改;
(二)屬于數據轉換導致數據錯誤的,對聯網數據抽取程序進行更正、校驗;
(三)屬于違規參保的,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處理;
(四)屬于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立即暫停發放待遇,并責令退還多領待遇;
(五)涉嫌欺詐騙保的,移交基金監管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處理;
(六)對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違反服務協議,以欺詐、偽造證明資料、醫療文書或其他手段騙取基金的,暫停或解除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服務協議,涉嫌違法的,報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理。
第一百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核定和執行浮動費率的程序、標準的合規性及準確性;
(三)工傷待遇支付監督包含工傷登記及變動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工傷待遇審核支付管理的合規性,工傷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的合法性與準確性;
(四)財務監督包含檢查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支出憑證,會計賬簿,核對賬證是否相符;
(五)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專項經費使用范圍、預算、程序、要求是否符合規定;
(六)服務協議機構管理監控包含是否按照規定與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簽訂服務協議、開展醫療監管、對履行服務協議進行考核和監督;
(七)信息系統各業務環節系統權限設置是否合規;
(八)需內部監督的其他內容。
第一百
內部監督的主要方法包括檢查核對法、抽查法、面詢法、網上監督法。
負責稽核內控的部門對內部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跟蹤監督落實情況。
第十章 權益記錄與服務
權益記錄與服務包括記錄與查詢、業務檔案等內容。
第一節 記錄與查詢
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按照及時、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管理原則,記載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的信息,記載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享受工傷待遇情況,記載其他反映社會保險個人權益的信息。
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參保單位和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線下線上查詢服務。參保單位和個人可通過經辦服務大廳、自助終端、12333電話、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四川人社APP等途徑查詢其參保繳費和工傷待遇等個人權益信息,需要書面查詢個人權益記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提供。
參保職工對個人權益記錄存在異議時,可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核查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復核,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糾正。
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職工的個人權益記錄承擔保密責任,不得違法泄露。
第二節 業務檔案
第一百四十二條
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以下簡稱業務檔案),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工傷保險業務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專業性文字材料、電子文檔、圖表、聲像等不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
業務文件材料應按《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人社部、國家檔案局令第3號)、《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范》(GB/T31599-201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保中心 信息中心〈關于印發社會保險電子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20〕16號)及《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檔案局關于印發〈四川省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2〕439號)等規定,及時進行收集、整理、分類、立卷、歸檔,確保業務檔案資料完整、要素齊全、安全有效,并定期將紙質業務檔案移交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檔案管理部門,電子檔案歸檔至全省電子檔案系統。
第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檔案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業務檔案保管、保密、鑒定、銷毀、統計、利用和移交等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序存放,嚴防毀損、遺失和泄密。對達到或超過保管期限的業務檔案應定期組織鑒定,對經過鑒定可以銷毀的檔案,編制銷毀清冊,按程序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后銷毀。
第一百四十五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業務檔案進行影像化處理,實行檔案數字化管理。基金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省際區域合作協議互認
第
工傷職工在重慶等與我省簽訂區域合作協議的省(直轄市、自治區)進行工傷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的,按區域合作協議互認執行,產生的費用按參保地的有關規定審核。
第
在重慶等區域合作省(直轄市、自治區)居住的工傷職工、供養親屬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實行“就地認”,領取工傷保險定期待遇人員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到合作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服務平臺完成資格認證。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
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的外籍人員、港澳臺地區居民分別按照《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相關業務參照本規程經辦。
第
本規程所稱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包含臨時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社會保障卡、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護照等在有效期內使用的證件。
第
本規程與新出臺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不相符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
本規程由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并負責本規程執行情況的指導、監督、檢查。
第一百
本規程于2023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暫行)》(川人社辦發〔2020〕129 號)廢止。
附件:1.四川省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表(表2-1)
2.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表2-2)
3.四川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表(表2-3)
4.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基本信息申報表(表2-4)
5.四川省社會保險參保單位信息變更申報表(表2-5)
6.四川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停保登記申報表(表2-6)
7.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業務申報表(表2-7)
8.四川省社會保險參保登記信息變更申報表(表2-8)
9.四川省參保單位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申報表(表2-9)
10.四川省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申請表(表2-10)
11.四川省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表2-11)
12.四川省按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公示牌(表2-12)
13.四川省建設項目信息變更申請表(表2-13)
14.四川省建設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表2-14)
15.四川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表(表3-1)
16.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申報表(表3-2)
17.四川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申請表(表4-1)
18.四川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更換)通知書(表4-2)
19.四川省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費用申報
表(表5-1)
20.四川省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表5-2)
21.四川省預支5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申領告知書、
承諾書(表5-3)
22.四川省工傷職工供養親屬資格申請表(表5-4)
23.四川省供養親屬撫恤金申請告知書、承諾書
(表5-5)
24.四川省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表(表5-6)
25.四川省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書(表5-7)
26.四川省用人單位代發工傷待遇承諾書(表6-1)
27.四川省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申請表(表7-1)
附件1
四川省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表(表2-1)
填報單位(簽章):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單位名稱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單位類型 | 〇企業 〇機關 〇事業 〇社團 〇個體工商戶 〇民辦非企業 〇部隊 〇其他 | ||||
營業執照信息 | 登記機關 | 成立日期 | |||
營業期限 | |||||
其他證照信息 | 批準機構 | 批準文號 | |||
批準日期 | 有效期限 | ||||
所屬行業 | 經濟成分類型 | ||||
隸屬關系 | 〇中央〇省〇市(州) 〇縣(市、區) 〇鄉鎮(街道) 〇其他 | ||||
上級主管部門名稱 | |||||
法定代表人 或負責人 | 姓 名 | 聯系電話 |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
單位經辦人 | 姓 名 | 聯系電話 |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
單位住所 | 所屬鎮 (街道) | ||||
單位聯系地址 | ![]() ![]() |
||||
銀行行號 | |||||
銀行戶名 | |||||
銀行賬號 | |||||
參加險種 及時間 | 參保險種 | 參保時間 | |||
〇基本養老保險 | ![]() |
||||
〇工傷保險 | |||||
〇失業保險 | |||||
填表說明: | |||||
1.此表需加蓋單位行政公章,且單位名稱必須與單位印章一致。 | |||||
2.單位類型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需填報營業執照信息;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需填報其他證照信息。 | |||||
3.“所屬行業”、“經濟成分類型”以市場監管部門推送數據為準;未能獲取推送數據的,請參照證照的“經營范圍”和“類型”填報。 | |||||
4.銀行行號及賬號用于退款或撥付社會保險相關待遇使用。 | |||||
特別提示: | |||||
1.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如實填報此表,不得謊報、瞞報。 | |||||
2.表格下載:“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會保險業務申請表”點擊進行下載。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表2-2)
填報單位(簽章):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單位名稱 | |||||||||||
地 址 | 郵政編碼 | ||||||||||
統一社會信用 代碼書信息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機構性質: | |||||||||||
賦碼機關: | |||||||||||
批準成立信息 | 批準單位: | ||||||||||
批準日期: | |||||||||||
批準文號: | |||||||||||
法定人或 負責人 |
姓名: | ||||||||||
公民身份證號碼: | |||||||||||
電話: | |||||||||||
單位經辦機構 及負責人 |
機構名稱: | ||||||||||
姓名: | |||||||||||
電話: | |||||||||||
單位經辦人員 | 姓名: | ||||||||||
電話: | |||||||||||
單位類別 | 經費來源 | 單位級別 | |||||||||
隸屬關系 | 事業單位所屬行業 | ||||||||||
財政預算編碼 | 主管部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主管部門 | |||||||||||
編制類別 及數額 |
行政編制 | 事業編制 | |||||||||
政法專項編制 | 機關工勤 | ||||||||||
基本養老保險 | 開戶銀行 | 戶名 | |||||||||
銀行賬號 | |||||||||||
職業年金 | 開戶銀行 | 戶名 | |||||||||
銀行賬號 | |||||||||||
參加社會 保險情況 |
參加險種 | 參加日期 | 參保地社保機構名稱 | ||||||||
備 注 | |||||||||||
社保經辦機構 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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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復核人: | 社保經辦機構(章) | |||||||||
社會保險登記編號: |
附件3
四川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表(表2-3)
填報單位(簽章): 單位編號: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序號 | 姓名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參保身份 | 國籍 | 性別 | 出生日期YYYYMMDD | 民族 | 月工資 | 參保險種 | 參保日期 YYYYMMDD |
學歷 | 聯系電話 | 戶口所在地 | 二級單位編碼 | ||
養老 | 工傷 | 失業 | |||||||||||||||
填表說明:
1.證件類型:①居民身份證(戶口簿);②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③外國人永久居留證;④外國人護照。2.參保身份:①大陸居民;②港澳臺人員;③外國人;④非全日制職工;⑤多個單位同時就業職工(僅為工傷保險);⑥超齡從業人員(單工傷);⑦在校實習生(單工傷);⑧醫學實習在讀生(單工傷);⑨規培社會學員(單工傷);⑩見習基地人員(單工傷);?基層選聘人員(單工傷);?基層快遞網點人員(單工傷);?其他。3.參保身份為港澳臺和外國人時國籍、性別、出生日期項必須錄入,中國國籍可以不填;外國人參保時,民族可填報“其他”。4.月工資:按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填報。5.學歷:①博士生;②碩士研究生;③大學本科;④大學專科;⑤中等專科;⑥職業高中;⑦技工學校;⑧普通中學;⑨初級中學;⑩小學;?其他。
特別提示:
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如實填報此表,不得謊報、瞞報。2.表格下載:“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會保險業務申請表”點擊進行下載。
單位經辦人: 聯系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基本信息申報表(表2-4)
填報單位(簽章): 單位編號: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公民身份證號碼 | 出生日期 | 參加工作時間 | 本次參保險種 | 養老、年金 月繳費工資 |
工傷、失業月繳費工資 | 本次參保時間 | 手機號 | 備注 | ||
養老 年金 |
失業 | 工傷 | |||||||||||
我單位承諾,在辦理人員新增申報工作中,提供的所有申報數據和資料真實、完整。我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員了解有關經辦工作中所遵循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相應的罰則。 | |||||||||||||
單位負責人: | |||||||||||||
經辦人: | |||||||||||||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兩份,參保單位和社保經辦機構各存一份
填寫說明:
1.本表填寫的對象為:參保單位新納入參保范圍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2.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證件上的相關信息進行填寫。出生日期如身份證件上信息與檔案記載不一致,以檔案最早記載信息為準。3.參加工作時間:按具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部門確認的首次參加工作時間。 4.月繳費工資:按到單位起薪之月應發月工資標準填寫。 5.本次參保時間:本單位參保繳費起始時間。
附件5
四川省社會保險參保單位信息變更申報表(表2-5) | ||||
填報單位(簽章): | 單位編號: |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 ||
變 更 項 目 | 變 更 前 | 變 更 后 | 備注 | |
經辦人: | ||||
聯系電話: | ||||
單位負責人: | ||||
年 月 日 | ||||
填表說明: | 單位登記信息變更項目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類型、單位行業、經濟成分類型、住所、聯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件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電話、經辦人姓名、經辦人證件號碼、經辦人聯系電話、所屬鎮(街道)、單位開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等。變更“單位名稱”、“住所”、“單位類型”、“單位行業”、“經濟成分類型”、“法人代表(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須同時附相關證明材料。 | |||
特別提示: | 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如實填報此表,不得謊報、瞞報。 |
附件6
四川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停保登記申報表(表2-6)
填報單位(簽章): 單位編碼: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序號 | 姓 名 | 社會保障號碼(證件號碼) | 停保時間 | 停保原因 | 二級單位編碼 |
填表說明:
1.社會保障號碼與公民身份證號碼一致;港澳臺人員、外國人的社會保障號碼按照編碼規則確定。2.停保時間當月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3.停保原因:①本人辭職;②勞動合同到期終止;③用人單位辭退;④其他原因中斷繳費。4.停保原因為②③的,單位可同步為職工申領失業保險金,并需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作為補充掃描材料;停保原因為①④的,不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特別提示:
1.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如實填報此表,不得謊報、瞞報。2.表格下載:“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會保險業務申請表”點擊進行下載。
單位經辦人: 聯系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業務申報表(表2-7) | ||||||||||||||
單位名稱(公章): | 單位編號: |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 ||||||||||||
序號 | 個人狀態 | 姓名 | 公民身份證號 | 申報項目 | 具體內容 | 備注 | ||||||||
在職 | 退休 | 轉出 | 暫停 | 恢復 | 補繳 | 退費 | 終止 | 其他 | 起止年月 | 月繳費工資 | ||||
單位負責人: | ||||||||||||||
經辦人: |
||||||||||||||
年 月 日 |
表格下載:“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會保險業務申請表”點擊進行下載。
附件8
四川省社會保險參保登記信息變更申報表(表2-8)
填報單位(簽章): 單位編碼: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姓 名 | 社會保障號碼 | 變 更 項 目 | 變 更 前 | 變 更 后 |
填表說明:
1.社會保障號碼與公民身份證號碼一致;港澳臺人員、外國人的社會保障號碼按照編碼規則確定。
2.單位代職工申報個人登記信息變更適用此表,職工本人申報的無需填表。個人登記信息變更項目包括: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籍、性別、民族、學歷、聯系電話、戶口所在地、聯系地址、待遇領取賬號等。變更“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籍、性別”等須同時附相關證明材料。
3.單位登記信息變更項目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類型、單位行業、經濟成分類型、住所、聯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件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電話、經辦人姓名、經辦人證件號碼、經辦人聯系電話、所屬鎮(街道)、 單位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賬號等。變更“單位名稱”、“住所”、“單位類型”、“單位行業”、“經濟成分類型”、“法人代表(負責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須同時附相關證明材料。
4.單位登記信息變更無需填寫“姓名”和“社會保障號碼”;一次申報行為包含變更個人登記信息和單位登記信息的,應分別填報。
特別提示:
1.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如實填報此表,不得謊報、瞞報。
2.表格下載:“四川省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通知公告”→“四川省社會保險業務申請表”點擊進行下載。
單位經辦人: 聯系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四川省參保單位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申報表(表2-9)
填報單位(簽章): 單位編碼: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單位名稱 | ||
注銷原因 | 1、破產( ) | 2、注銷( ) |
3、吊銷( ) | 4、解散( ) | |
5、撤銷( ) | 6、終止( ) | |
7、合并( ) | 8、分立( ) | |
9、轉往外埠( ) | 10、拍賣( ) | |
11、其他: | ||
是否有工傷一至四級人員 | 是( ) 否( ) | |
一至四級 工傷人員去向 | 1、轉社會化管理( ) | |
2、轉關聯單位及名稱( ) | ||
3、其他: | ||
批準注銷 日期 |
填表說明:
1.填“注銷原因”欄時,在相應原因括號內打勾,并附相關注銷材料。
2.此表應加蓋單位行政公章,公章已銷毀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銷毀材料。
特別提示:
1.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如實填報此表,不得謊報、瞞報。
2.表格下載:“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會保險業務申請表”點擊進行下載。
申請人: 聯系電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四川省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申請表(表2-10)
申報單位(公章):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經辦人: 申請時間:年 月 日
建設項目名稱 | ||||||
施工總包方名稱 | 工程地點 | |||||
項目工程 總造價 | 人工費占項目工程總造價比例 | |||||
開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項目領域 | ||||
□施工總承包單位 □專業承包或勞務分包單位 | ||||||
企業名稱 | ||||||
注冊地址 | ||||||
法人代表 | 身份證號碼 | 聯系電話 | ||||
工傷保險 經辦人 |
身份證號碼 | 聯系電話 |
說明:1.項目領域填寫“住建領域”、“其他領域”。
表格下載:“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會保險業務申請表”點擊進行下載。
附件 11
四川省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表2-11)
參保單位名稱 |
|||
工程名稱 |
工程內容 |
||
工程造價 |
工程參保編號 |
||
工程地點 |
發包單位 |
||
參保開始時間 |
參保結束時間 |
||
項目經辦人 |
聯系電話 |
||
經辦機構審核 |
該建筑項目已按規定辦理了工傷保險。 (蓋章) 年月 日 |
表格說明:
1.工程內容:是對建設工程的建筑內容的補充說明(非必錄項)。
2.工程編號:是經辦機構生成的唯一流水編號。
附件12
四川省按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公示牌(表2-12)
工程名稱 | ||||||
建設單位 | ||||||
總承包單位 |
||||||
本項目工傷保險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
參加工傷保險期限 |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事故傷害 申報電話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住房建設部門: |
勞動監察投訴電話 |
||||
友 情 提 示 |
1.凡參與本建設項目施工的用人單位及負責招用員工的人員,對在本建設施工工地使用的各類員工(已參加工傷保險的除外),應于用工之前或用工之日,向發包單位或總承辦單位申報用工人員名單,由總承包單位為其統一申報辦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費已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凡不按規定申報延誤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凡在本建設施工工地務工的各類勞動者,均有權利按本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已在本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除外)。如果勞動者在本公示欄公布工傷保險負責人處未查詢到參加工傷保險信息的,應立即向其申報參加工傷保險。施工單位不給予申報參加工傷保險的,可撥打12333進行勞動監察投訴。 3.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建筑施工企業要在48小時內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報告,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附件13
四川省建設項目信息變更申請表(表2-13)
施工總承包單位名稱(公章) 申請時間: 年 月 日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建筑項目名稱 | |||
項目編碼 | 總承包單位組織機構代碼 | ||
項目施工地點 | 總承包單位劃型(大型/中小微) | ||
法人代表姓名 | 經辦人姓名 | ||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 | 經辦人身份證號 | ||
法人代表聯系電話 | 經辦人聯系電話 | ||
項目原開工日期 | 項目原竣工日期 | ||
項目變更開工日期 | 項目變更竣工日期 | ||
變更事項 | □ 工期變更 | □ 項目延期 | □ 項目退費 |
施工總承包單位銀行賬號 | 賬戶名稱 | ||
開戶銀行名稱 | 項目當前用工人數 | ||
項目發包單位意見(公章) | 年 月 日 | 項目監理單位意見(公章) | 年 月 日 |
說明:1.因開工時間晚于施工合同的開工時間,變更工期需提供《開工告知書》或《開工令》;2.因施工總承包單位原因無法按期完工,項目延期需提供《工程延期施工報告》(三方蓋章);3.因工程量追加導致的項目延期需提供相應的補充合同和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4.因項目在開工前取消或失去承包資料,退費需提供退費說明、發包單位和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材料、繳費發票原件等。
表格下載:“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會保險業務申請表”點擊進行下載。
附件14
四川省建設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表2-14)
參保單位名稱 | |||
工程名稱 |
工程內容 |
||
工程造價 | 工程編號 | ||
工程地點 | 發包單位 | ||
工期變更記錄 | |||
類別 | 參保開始時間 | 參保結束時間 | 經辦時間 |
首次申報 | |||
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
經審核,項目工期變更情況屬實。 (蓋章) 年 月 日 |
||
經辦機構審核 |
(蓋章) 年 月 日 |
表格說明:
工期變更記錄中類別:包括首次申報、順延、延期三種。
1.首次申報是指企業初次申請《參保證明》,此行對應的保險開始時間和保險結束時間即為《參保證明》對應的時間。
2.順延是指企業開工時間發生的改變所做的登記。此行對應的保險開始時間是企業重新申報的開工時間,保險結束時間是指根據新申報的開工時間和首次申報的工程建設所需的天數,計算出來的新的工程結束時間。
3.延期是指企業因為其他原因導致完工時間拖延的。此行對應的保險開始時間為上一次工期變更時的保險結束時間的次日,保險結束時間為企業申請延期確定的完工時間
附件15
四川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表(表3-1)
填報單位(簽章): 單位編碼: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序號 | 姓名 | 社會保障號碼 | 月工資 | 開始年月(YYYYMM) | 二級單位編碼 |
附件16
四川省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申報表(表3-2)
申報年度:
單位名稱(公章): 單位編號: 單位:元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序號 | 姓名 | 公民身份證號碼 | 養老、年金 月繳費工資 |
工傷、失業 月繳費工資 |
單位繳費工資總額 | ------ | 0.00 | 0.00 | |
我單位承諾,在本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申報工作中,提供的所有申報數據和資料真實、完整。我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員了解有關申報繳費工資工作中所遵循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相應的罰則。 | ||||
經辦人: | ||||
單位負責人: | ||||
年月日 | ||||
表格下載:“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會保險業務申請表”點擊進行下載。
附件17
四川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更換)申請表(表4-1)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姓 名 | 身份證號碼 | 聯系電話 | ||||
工傷認定 傷害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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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 發生時間 |
傷殘等級 | |||||
配置 (更換) |
在職或退休 | |||||
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名稱 | ||||||
擬申請 (國內普及型)器具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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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輔助器具項目: | ||||||
二、使用該項輔助器具的理由及目的: | ||||||
三、本次臨床診斷或檢查傷殘部位結果 (建議輔助器具名稱、型號、產地): 主治醫師意見(簽名): 年 月 日 |
||||||
本人簽名: 年 月 日 |
指定醫院或配置單位 (章) 年 月 日 |
社保經辦機構審批 (章) 年 月 日 |
||||
表格下載:“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會保險業務申請表”點擊進行下載。
附件18
四川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更換)通知書(表4-2)
用人單位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單位地址 |
|||||
配置(更換) 人姓名 | 性別 |
社會保障號碼 |
||||
工傷發生時間 |
傷殘部位 | |||||
配置項目 |
配置時間 | 使用年限 | ||||
配置限額 |
(小寫)¥ |
(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
協議配置機構 |
||||||
初次配置□ 更換□(原配置時間 ) |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意見 |
(社保機構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19
四川省工傷職工配置(更換)輔助器具費用申報表(表5-1)
單位名稱: 單位:元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
工傷事故發生時間 | 工傷認定 傷害部位 |
|||||
序號 | 配置輔助器具項目 | 規格和型號 | 上次配置日期 | 本次配置日期 | 申報金額 | 使用年限 |
合計金 額 |
申請人(聯系電話): 填表日期:
表格下載:“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會保險業務申請表”點擊進行下載。
附件20
四川省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表5-2)
單位名稱:(公章) 制表單位: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
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
工傷事故 發生時間 |
工傷認定決定書編號 | ||||||
勞動能力鑒定時間 | 傷殘等級 | 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時間 | 生活自理障礙程度 | ||||
申請待遇項目(勾選) |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 喪葬補助金□ | ||||||
傷殘津貼□ | 勞動能力鑒定費□ | ||||||
生活護理費□ | |||||||
傷殘津貼及生活護理費待遇發放方式(選擇個人發放請填寫詳細賬戶信息) | 單位□ | ||||||
個人□ | 開戶名稱 | ||||||
銀行賬號 | |||||||
開戶銀行 | |||||||
現申請將以上工傷待遇撥付到單位賬戶,并承諾將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額支付給員工本人。由此引起的糾紛,由本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
申請人: 聯系電話 : 填表日期: | |||||||
表格下載:“四川人社在線公共服務平臺”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會保險業務申請表”點擊進行下載。 |
附件21
四川省預支5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申領告知書、承諾書(表5-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24號)第七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造成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第4個月起停放工資。供養親屬提出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后向其按月支付。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根據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行社會保險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通知》(川社險辦〔2022〕27號)規定,可采取由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職工家屬承諾方式辦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通過當地人社門戶網站公示承諾事項。若參保人作出不實承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收回已發放的工亡補助金。
XXX社保局(中心)
承諾書
本人(監護人)已認真閱讀《四川省預支5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申領告知書》,已充分知曉虛假承諾的后果。
本人(監護人)鄭重承諾:本人,身份證號,系工亡職工,身份證號的供養親屬,目前生活困難。本人上述承諾真實、準確、完整,愿意承擔不實承諾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簽章): 承諾人簽字(捺印):
單位經辦人: 承諾人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日期: 日期:
備注:用人單位代承諾人遞交《承諾書》時,需加蓋公章;承諾人本人到社保經辦機構承諾簽字的,單位無需蓋章。
附件22
四川省工傷職工供養親屬資格申請表(表5-4)
單位名稱:(章) 單位代碼: 年 月 日
工亡職工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
申請人 照片 |
申請人姓名 | 性別 | |||||
社會保障號碼 | 銀行卡詳細信息 | 戶名 | |||||
開戶行 | |||||||
賬號 | |||||||
聯系電話和地址 | |||||||
材料名稱及份數 | |||||||
是否孤寡老人或孤兒 | |||||||
是否完全喪 失勞動能力 |
|||||||
與工亡職工的關系 | |||||||
申請人簽字:(壓指模) | 年 |
月 日 |
|||||
單位意見: | 負責人簽字: |
年 |
(單位蓋章)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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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經辦機構審查資料情況和受理意見: 該申請人符合《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認定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 第 條( )款的規定,同意辦理。 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附件23
四川省供養親屬撫恤金申請告知書、承諾書(表5-5)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24號)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提供供養親屬撫恤金申領承諾書(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在校學生等)。根據四川省社會保險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行社會保險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通知》(川社險辦〔2022〕27號)規定,可由供養直系親屬承諾上述情況,并承諾情況屬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承諾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承諾事項原則上不接受代為承諾,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或書寫能力的申請人,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承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事后核查,通過當地人社門戶網站等渠道公示承諾事項。若參保人作出不實承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根據實際情況重新核定供養親屬撫恤金。騙取工傷保險待遇超過1萬元的或雖未達到1萬元但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將根據《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承諾人將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相關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國”、當地人社門戶網站等媒介公示,并由相關部門實施包括限制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獲得貸款授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在內的跨部門聯合懲戒。同時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給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XXX社保局(中心)
承諾書
本人(監護人)已認真閱讀《四川省供養親屬撫恤金申請告知書》,已充分知曉申請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以及作出不實承諾的法律后果。本人(監護人)鄭重承諾:供養親屬,身份證號,依靠工亡職工,身份證號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
供養親屬現就讀學校:,學校聯系地址:,學校聯系電話:。(該項僅限學生填寫)。
本人(監護人)上述承諾真實、準確、完整,愿意承擔不實承諾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簽章): 承諾人簽字(捺印):
單位經辦人: 承諾人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日期: 日期:
備注:用人單位代承諾人遞交《承諾書》時,需加蓋公章;承諾人本人到社保經辦機構承諾簽字的,單位無需蓋章。
附件24
四川省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表(表5-6)
單位名稱:(章) 單位編號: 單位:元、張 年 月 日
姓名 | 社會保障號碼 | 性別 | ||||
工作單位 | 參加工作時間 | 工作崗位 | ||||
工傷(亡)時間 | 工傷認定時間 | 工傷類別 | ||||
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 | ||||||
勞動能力鑒定時間 | 傷殘等級 | 護理等級 | ||||
支付類型(勾選) |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且不支付待遇□ 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無法確定第三人□ |
|||||
未支付原因(勾選) |
肇事逃逸□ | 無財產可執行□ | ||||
找不到賠償人□ | 單位關閉注銷□ | |||||
單位拒絕支付全部費用□ 單位拒絕支付部分費用□ |
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 | |||||
其他□ | ||||||
待遇項目 | 申請支付金額 | 附件名稱 | 張數 | |||
工傷醫療費 | ||||||
工傷康復費 | ||||||
輔助器具配置費 |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
統籌外就醫交通住宿費 |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
傷殘津貼 | ||||||
生活護理費 |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
喪葬補助金 |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
勞動能力鑒定費 | ||||||
金額合計 | ||||||
縣級經辦機構意見(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部門負責人: 分管領導: |
市(州)級經辦機構意見(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 部門負責人: 分管領導: |
附件25
四川省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告知書(表5-7)
女士(先生):
你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待遇材料收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和《四川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第條第款之規定,你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規定。請你補正以下材料:
社保經辦機構
年 月 日
附件26
四川省用人單位代發工傷待遇承諾書(表6-1)
××××××(社保經辦機構名稱):
茲有本單位員工,社會保障號碼: ;于年月日因 原因)發生(事故),年月日經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結論書編號:,由于(原因),現申請將其工傷保險待遇(待遇項目名)撥付到單位賬戶,并承諾將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額支付給員工本人。由此引起的糾紛,由本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7
四川省工傷保險省級儲備金申請表 (表7-1)
填報單位(章): 年 月 日單位:萬元
申請理由 | ||||
支出項目 | 人數 | 人均金額 | 金額 | 預計支付完成時間 |
工傷醫療費 |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
喪葬補助金 | ||||
...... |
制表人: 復核人: 負責人: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23年4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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