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銀行詢證函辦理流程)

    時間:2022-07-05 來源:西安 點擊次數:2401

    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

      根據《財政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財會〔2020〕12號)的要求,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了《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就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中的具體事項作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以推進會計師事務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銀行函證和回函工作質量。

    一、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辦理說明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公布各種函證方式下辦理回函工作的部門或網點及其聯系方式,如受理跟函的辦公地址及跟函所需資料,受理郵寄函證的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受理數字函證的具體方式等。郵寄銀行詢證函、跟函、以符合相關規定的數字方式辦理銀行詢證函及回函,均應被視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接受的函證方式。

      如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要求公開發布函證受理要求,則不得拒絕受理注冊會計師按照要求實施的跟函或郵寄銀行詢證函。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額外要求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印章。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回函服務收費屬于市場調節價的,應當依法制定并公示回函服務不同內容或檔次的收費標準,以及企業不支付或拖欠費用等情況的處理辦法(如有)。如果詢證函未滿足公開發布的銀行詢證函受理要求或被審計單位指定賬戶不足以扣劃回函服務費用,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溝通并采取措施,企業應當積極配合。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校驗的簽章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在銀行開戶時的預留簽章或企業與銀行約定在辦理函證業務時需要加蓋的簽章。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規范銀行詢證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加強回函用章管理,明確回函用章。如果注冊會計師收到回函后對銀行回函用章產生疑慮,可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取得聯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注冊會計師確認回函用章的有效性。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回函的復核控制,以提供真實準確的回函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回函處理過程中,應當實現回函處理人員與業務主管人員不相容職責的分離,在銀行內部回函操作記錄中應當體現處理過程及主管人員復核簽字(包括數字簽名)等內部控制程序。

      在人工回函的情況下,回函人員應當注意檢查銀行詢證函內容和格式并做好回函留存工作。在填寫回函時,回函人員應當根據真實業務情況進行填寫,由回函人員、復核人員簽字并加蓋有效印章。

      在采用自動化方式回函的情況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獲得被審計單位適當授權后,配合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第三方機構提供真實、準確的回函信息,并建立完備的回函系統控制。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做好回函操作記錄的保管工作。在人工回函情況下,回函經辦人員應當留存相關回函復印件、回函操作記錄或影像文件,相關資料的保管期限參照《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內有關企業與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來往文件材料的規定執行。在數字回函情況下,保管期限參照國家檔案局印發的《企業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指南》有關保管期限的規定執行。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內部審計或內部控制評價等方式,定期對回函問題及投訴事項進行回溯整改。

      (七)注冊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財會〔2020〕12號)和本操作指引的要求,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函證程序。在實施銀行函證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應當直接發出銀行詢證函并直接從被詢證方獲取書面回函,并始終對銀行詢證函的全過程保持控制,包括確定需要確認或填列的信息、選擇適當的被詢證者、設計詢證函、發出詢證函并予以跟進。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詢證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嚴格保密,僅用于注冊會計師執業目的。

    二、銀行詢證函格式總體說明

      本指引附1-3分別提供了適用于不同情況下的銀行詢證函標準格式。其中,附1和附2分別提供了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的兩種詢證函格式(即格式一和格式二),供注冊會計師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實務中選擇使用;附3提供了適用于驗資業務的銀行詢證函格式。

    (一)銀行詢證函(格式一)與(格式二)通用說明

      1.銀行詢證函(格式一)和(格式二)主要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對于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業務,注冊會計師或其他第三方機構可以參考該格式,在必要時根據具體業務需要對格式進行適當調整,如對銀行詢證函(格式一)與(格式二)中部分信息(例如,注冊會計師執行函證工作的目的、函證工作所遵循的準則,以及回函方式和聯系方式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調整。

      2.銀行詢證函(格式一)與(格式二)均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中積極式函證的定義,既適用于紙質銀行詢證函,也適用于數字方式的函證及回函工作。其中,格式一由注冊會計師根據被審計單位相關信息填寫,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本機構所掌握的信息,對注冊會計師填寫的信息進行核對后回復相符或不符,如不符,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供詳細信息;格式二由注冊會計師填寫需要詢證的銀行賬號等相關信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填寫具體信息后回函。

      3.注冊會計師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使用銀行詢證函(格式一)或(格式二)進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時,應確保銀行詢證函格式規范有效、內容完整。如果采用紙質詢證函進行函證,詢證信息和回函信息可以采用手工填寫或打印方式。

      4.如注冊會計師同時函證同一企業的多個賬戶,且賬戶的預留銀行簽章不同,若其中一個賬戶為扣款賬戶,即用于扣劃詢證函回函服務相關費用的賬戶,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企業加蓋扣款賬戶預留銀行簽章以便扣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校驗此預留銀行簽章即可辦理回函業務。

      5.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回函業務時,如出現企業全部賬戶均已銷戶的情形,可以校驗銷戶前預留銀行簽章并辦理回函業務。如果企業銷戶后,原預留銀行簽章已注銷,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核驗以往留存企業的簽章資料;如果企業銷戶后,預留銀行簽章發生了變更,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內部管理要求及時與注冊會計師聯系,要求注冊會計師補充提供銷戶企業的相關說明資料,以供辦理回函業務。若銀行業金融機構核實原預留簽章確有困難,應當及時與注冊會計師溝通。

    (二)銀行詢證函(格式一)適用說明

      1.注冊會計師可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以及審計的需要,確定銀行詢證函所列第1-14項及附表中需要函證的項目。對于注冊會計師確定無需函證的項目或具體欄位,應當將該項目或具體欄位的表格用斜線劃掉。對于注冊會計師用斜線劃掉的項目或欄位,銀行業金融機構無需核實相關信息且不需要反饋。

      2.第1-14項及附表中,如果被審計單位的文件記錄或管理層提供的信息中顯示其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沒有此等交易或余額,但注冊會計師認為需要就此獲得銀行業金融機構確認時,注冊會計師應在每個對應欄目內填寫“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填寫“無”的信息予以核實并反饋。如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交易或余額,而相關項目被列示為“無”,應明確回復不符并在回函“結論”處,向注冊會計師對不符項目涉及的內容、金額等進行說明。

      3.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詢證函中列示的1-14項信息及附表按照實際情況及上述第1條和第2條的要求填寫相應信息,不應留白;如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存在空白內容的詢證函,應通知注冊會計師進行修改后重新發送;針對“備注”欄,如不存在按照本指引無需在其中列示說明的信息,也不存在注冊會計師或被審計單位認為需要備注說明的信息,則應當填寫“無”。

      4.銀行詢證函所列示的1-14項及附表信息應當按照銀行詢證函收件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即詢證函格式中定義的“貴行”所代表的總分支機構主體范圍進行回函,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或說明。如經銀行業金融機構核對,存在不符之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于“經本行核對,存在以下不符之處”欄中寫明“詢證函信息存在不符”并在欄中填寫相關不符信息或另附附件進一步提供具體的不符信息內容,不應將不符信息內容填寫在銀行詢證函1-14項及附表信息中。同時,當存在不符之處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在銀行詢證函結論處填寫不符之處相關的具體信息,而不應要求注冊會計師按照相符信息重新填寫后再次發函。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以自有格式詢證函回復的情況,按照下述第5條執行。

      5.銀行業金融機構如選擇采用本機構系統自動生成的與銀行詢證函內容相關的報告或其他形式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有格式回函,或以數字函證方式進行回復的,應當對銀行詢證函所列示的1-14項及附表涉及的全部信息作出回應,銀行詢證函內無需函證項目(即被注冊會計師用斜線劃掉的項目)除外。

      6.如果采用紙質銀行詢證函進行函證,銀行詢證函應當由被審計單位加蓋騎縫章,建議將被審計單位預留銀行簽章處加蓋的簽章用作騎縫章。如果采用數字函證方式,則不做強制要求。

      7.對于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受理要求進行的現場函證(跟函),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現場辦理后直接交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經辦人員,或在辦理后直接郵寄至銀行詢證函中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收件人。

      8.如果銀行詢證函中的銀行填列部分空白處不足,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另行添加附頁列示相關信息,并在附頁上簽字和蓋章或簽發電子簽名。

    (三)銀行詢證函(格式二)適用說明

      1.銀行業金融機構如選擇不在銀行詢證函原件上回復而采用本機構系統自動生成的與銀行詢證函內容相關的報告或其他形式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有格式詢證函,或者數字函證方式進行回復的,應當對銀行詢證函列示的全部項目作出回復,注冊會計師明確無需函證的項目除外(參照格式一所述方式予以明確)。

      2.如果采用紙質銀行詢證函進行函證,銀行詢證函應當由被審計單位加蓋騎縫章,建議將被審計單位預留銀行簽章處加蓋的簽章用作騎縫章。如果采用數字函證方式,則不做強制要求。

      3.如果銀行詢證函中的空白處不足,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另行添加附頁列示相關信息,并在附頁上簽字和蓋章或簽發電子簽名。

    (四)驗資業務銀行詢證函適用說明

      1.如果截至回函日出資已經被轉出或未明確標明資金用途,銀行可以僅針對資金到位情況回函,同時增加“未寫明款項用途”或“××月××日××時后已轉出××元”等說明,但應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回函。

      此類詢證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應嚴格保密,僅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驗資業務目的。

      2.如果采用紙質銀行詢證函進行函證,銀行詢證函應當由被審計單位加蓋騎縫章,建議將被審計單位預留銀行簽章處加蓋的簽章用作騎縫章。如果采用數字函證方式,則不做強制要求。

      3.如果銀行詢證函中的空白處不足,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另行添加附頁列示相關信息,并在附頁上簽字和蓋章或簽發電子簽名。

      4.針對特殊情況下的驗資需求(例如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轉入承銷商賬戶時對承銷商賬戶到賬資金的資金驗證業務),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修改驗資業務銀行詢證函的函證理由及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回函。

    三、銀行詢證函項目填寫說明

      本說明的主要目的是,就附1-2中提供的銀行詢證函標準格式的填寫方法和取數口徑作出進一步解釋和說明,以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回函時更好地理解注冊會計師的函證需求,提高回函質量。

    (一)銀行存款

      此函證項目的主要目的是確認公司于函證基準日存放于被函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銀行存款的具體信息,包括利率、余額、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情況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實際存款額確認各企業的銀行存款余額(包括零余額賬戶)。

      1.“銀行賬號”應當與銀行對賬單上顯示的賬號保持完全一致。

      2.“賬戶類型”包括人民幣賬戶、外幣賬戶和其他類型的賬戶。人民幣賬戶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列明賬戶性質,如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如賬戶類型為專用存款賬戶,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備注”欄注明賬戶性質或資金性質)、臨時存款賬戶等;外幣賬戶或其他類型賬戶的填寫可適當參考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操作情況;在同一性質賬戶中如存在不同類型的存款產品,應當分別列示,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業務開展中的大額存款、通知存款、定期保證金存款、結構性存款(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第四項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等存在固定到期日的存款產品,可以比照定期存款填寫。

      3.“起始日期”“終止日期”欄僅適用于約定期限的賬戶類型。例如,對于定期存款、保證金存款等存在約定期限的賬戶類型,應當填寫“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并在“備注”中填寫“定期”或“保證金”等字樣;而對于活期存款,則不需要填寫“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在“備注”中填寫“活期”字樣即可。

      4.“利率”指函證基準日適用的年化利率,如簡單年化利率不適用,請在“備注”欄對具體利率或條款進行說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約定協議利率等;如為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協定存款、結構性存款及其他利率浮動型存款等,應逐筆填寫函證基準日適用的執行利率,如內容復雜或函證時點間隔期間較長,填寫存在困難的,“利率”欄可以填寫“參見備注”并同時在“備注”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公司就浮動利率的具體約定內容或條款進行說明。銀行業金融機構核對該項目時,應當就“備注”欄說明信息進行核對。

      5.“是否存在凍結、擔保或其他使用限制”應當分別填寫被凍結、擔保及賬戶使用受限等情況,如相關賬戶僅部分金額使用受限,請注明截至函證基準日受限部分金額。其他使用限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因反洗錢或案件觸發的控制等外部限制以及由于公司自身行為導致的銀行存款賬戶資金無法隨意支取、使用等情況,除上述以外其他原因導致銀行與公司正常設立的資金托管賬戶、資金監管賬戶存在使用限制的,不屬于本項目“其他使用限制”的情況;同時,若凍結事項存在法律法規上的保密要求,建議銀行業金融機構僅就被凍結的事實向注冊會計師回復。

      6.針對“是否屬于資金歸集(資金池或其他資金管理)賬戶”項目:資金歸集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為客戶建立的用于資金集中管理的賬戶架構,用于根據客戶需求進行各賬戶間資金歸集、余額調劑、資金計價、資金清算的現金管理產品。該業務涉及的事項有客戶成員企業賬戶余額上劃、成員企業之間透支、主動撥付與收款、成員企業之間委托借貸,以及成員企業向集團總部的上存、下借分別計息等。開展該業務的客戶一般為采用總分公司結構的統一法人客戶和采用母子公司形式的集團客戶(但不排除其他形式的靈活協議安排)。該業務通常按照資金歸集方與資金被歸集方事先設定的條件或調撥指令在不同賬戶間進行資金歸集和調撥。

      不同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資金歸集業務可能有不同的表述,應當以被審計單位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署的正式協議約定為依據。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不同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資金池業務的業務名稱、賬戶余額、網銀內該項業務的展示及生成報表形式、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該項業務的管理層級等方面均可能存在不同的表述和方式。就業務名稱而言,一般將此業務稱為賬戶資金歸集業務、資金集中業務、現金管理業務、聯動賬戶業務等;就賬戶余額而言,一般均存在兩類賬戶余額:賬戶的實際余額和自身余額。賬戶實際余額即賬戶在某個時點真實存在的存款余額,包含該時點已經撥入該賬戶的資金金額,不包含該時點已經撥出該賬戶的資金金額。賬戶自身余額,往往也稱為應計余額(或可用余額),即根據該項業務協議約定,該賬戶可以調撥使用的資金余額。

      此欄如適用,即填寫為“是”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賬戶余額”欄應填寫公司賬面上截至函證基準日實際存在的余額,即實際余額,已實際劃出的資金(如已上存集團歸集賬戶的金額)則不應包括在內。

      (2)其他與資金池相關的進一步信息,例如已上下歸集的金額等,需要時請在附表中進一步填寫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確認。

      (3)資金歸集(資金池或其他資金管理)賬戶包括但不限于歸集賬戶、被歸集賬戶;賬號不同的賬戶應當分別填寫附表。

      7.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二)銀行借款

      1.銀行借款是指公司在被函證銀行業金融機構尚未結清的、由被函證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的全部貸款和墊款,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貸款和墊款、貿易融資項下的貸款和墊款、票據墊款等,公司作為借款人的委托貸款請參見后續第(五)項。

      2.如借款人在函證基準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情況,請在“備注”欄中予以說明,包括逾期未付行為涉及的起止日期(如適用)、金額等。

      3.“利率”是指函證基準日適用的年化利率或合同中具體約定的利率計算條款,可按照貸款合同中約定的利率進行填寫,包括固定貸款利率和浮動貸款利率等類型,如簡單年化利率不適用,可以在“備注”中說明。

      4.“借款日期”:按照每一筆借款放款借據編號/放款賬號逐筆填寫,借款日期可根據銀行貸款合同中約定的起息日或每一筆借款放款借據編號/放款賬號對應日期填寫。

      5.“到期日期”:針對墊款類業務,可根據實際情況以空白列示,并應在“備注”中進行說明。

      6.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三)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間內注銷的銀行存款賬戶

      1.此項目需函證的注銷賬戶為銀行存款賬戶。

      2.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四)本公司作為委托人的委托貸款

      1.此項目僅指一般性的委托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的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的委托貸款。

      2.如資金借入方在函證基準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情況,應在“備注”欄中予以說明。

      3.“利率”是指函證基準日適用的年化利率,如簡單年化利率不適用,應在“備注”欄對具體利率或條款進行說明。

      4.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五)本公司作為借款人的委托貸款

      1.此項目僅指一般性的委托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的委托貸款和住房公積金項下的委托貸款。

      2.如公司在函證基準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的情況,在“備注”欄中予以說明。

      3.“利率”是指函證基準日適用的年化利率,如簡單年化利率不適用,應在“備注”欄對具體利率或條款進行說明。

      4.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六)擔保

    1.本公司為其他單位提供的、以貴行為擔保受益人的擔保。

      (1)“擔保余額”及“擔保到期日”的填寫應區分最高額擔保或一般擔保等情形分別填列,具體擔保類型應在“擔保方式”欄進行明確。如采用保證金存款以外抵押或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在“備注”欄中說明抵押或質押物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抵質押品的類型、數量、權屬、評估價值等;如被擔保方在函證基準日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情況,在“備注”欄中予以說明。對于一般擔保,擔保債權余額應為主債權余額,擔保債權到期日應為主債權到期日;對于最高額擔保,擔保債權余額應為擔保的全部債權余額,擔保債權到期日應為擔保主債權的到期日。

      (2)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2.貴行向本公司提供的擔保(如保函業務、備用信用證業務等)。

      (1)按照相關法律定義,此項目函證的擔保類型包括保函、備用信用證業務等;其中,“擔保到期日”信息應根據被函證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保函、備用信用證等的有效期填寫。

      (2)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七)本公司為出票人且由貴行承兌而尚未支付的銀行承兌匯票

      1.“抵(質)押品”指保證金存款以外的抵(質)押品情況。

      2.對于到期日為非工作日的情況及其他類似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與公司的合同約定進行確認、反饋并及時與注冊會計師溝通。

      3.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八)本公司向貴行已貼現而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

      1.“承兌人名稱”是指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付款人或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付款行。

      2.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九)本公司為持票人且由貴行托收的商業匯票

      1.此項目是指截至函證基準日,公司作為持票人且由被函證銀行業金融機構托收的尚未收到款項的商業匯票,“承兌人名稱”是指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付款人或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付款行。

      2.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十)本公司為申請人、由貴行開具的、未履行完畢的不可撤銷信用證

      1.“未使用金額”為剩余沒有被索償的信用證余額(包括但不限于未到單金額和已承兌但銀行尚未支付的金額),受益人可以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索償。

      2.“到期日”可根據信用證業務的有效期進行填寫。

      3.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十一)本公司與貴行之間未履行完畢的外匯買賣合約

      1.此項目主要包括即期結售匯、遠期結售匯、掉期結售匯、即期外匯買賣、遠期外匯買賣、掉期外匯買賣等。

      2.按照合約號碼和匯率逐筆填寫公司與被函證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全部尚未履行完畢的結售匯和外匯買賣合約(包括掉期交易尚未履行交割的部分)。一項合約編號交易下,按照合約匯率逐行填寫,即一項合約匯率僅填寫一行,如一項外匯買賣合約僅涉及人民幣與外幣或外幣與外幣之間的兌換,列示一行即可,如涉及兩項外幣與人民幣之間兌換的合約匯率,則填寫兩行。

      3.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十二)本公司存放于貴行托管的證券或其他產權文件

      1.此項目主要針對本公司作為委托人(不包含作為管理人的情況)與被函證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托管合同,銀行依約受托管理委托資產的行為。

      2.此項目主要包括公司對部分證券類資產、其他產權文件等進行資產托管的情況,不包含保險箱租賃業務,存放在銀行的抵(質)押文件或憑證,或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托管但已在中央登記結算機構登記并可向其查詢的股票、債券等。

      3.證券類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未上市流通的股票、未在中央結算機構登記的股票或債券以及全球存托憑證等。其他產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存單、存款證實書、受益憑證、不動產(房屋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等。

      4.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十三)本公司購買的由貴行發行的未到期銀行理財產品

      1.“產品凈值”應填寫函證基準日公司持有的理財產品總額,對于非凈值型理財產品,應基于函證基準日的持有份額,填寫公司購買理財產品的余額。

      2.對于封閉式產品,可根據實際起息日填寫“購買日”信息,對于開放式產品,應在“購買日”“到期日”處注明“不適用”。

      3.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十四)其他

      1.此項目可填列:(1)對上述1至13項內容的補充和說明;(2)注冊會計師認為重大且應予函證的1至13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如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其他負債或者或有負債、已授予不可撤銷的信用額度、除外匯買賣外的其他衍生品交易、貴金屬交易等。

      2.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填列對上述1至13項內容的補充和說明,以及其認為重大且應告知注冊會計師的1至13項以外的其他事項。

    (十五)附表

      1.附表為注冊會計師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以選擇進一步函證的內容,而非必須函證的事項。例如,被審計集團在合并范圍內實施資金集中管理,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被審計集團內銀行賬戶管理、關聯方對賬等控制有效,可以獲取有關母子公司之間資金往來余額相關的審計證據,則可以選擇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一步函證附表內容;反之,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必要,可以選擇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一步函證附表內容。如果注冊會計師填寫該附表并進行函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回函。

      2.附表中“截至函證基準日撥入或撥出資金余額”函證的是對應賬戶截至函證基準日的應收、應付余額,而不是函證期間的發生額。

      3.本指引附4提供了資金池業務函證案例,供注冊會計師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就資金池業務實施函證及回函時參考。

      4.格式二對應項目參照上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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