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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川備案如何辦理(外省企業入川備案)

      入川備案如何辦理(外省企業入川備案):入川備案的條件:在省工商局注冊,以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構筑物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建筑維修與加固工程的施工企業(含勞務分包企業)或省外入川施工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入川備案的要求:1、外省企業必須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的建筑資質,施工行業還需要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2、外省企業必須要在四川有辦公場地,且安裝座機;3、外省企業必須至少有一個人作為駐川人員,需要提供該人員的社保證明。入川備案在2019年下半年就出了新政策,紙質證書改為電子證書等,接下來我就來說說2021年入川備案流程:全程網上申報,需要進入四川政務中心申報賬號及密碼;在線填報準備好的資料及提交至系統;等10個工作日,后臺老師人工審核。

    服務對象 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企業法人 通辦范圍 無
    辦件類型 承諾件 辦理形式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法定辦結時限 1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 5個工作日
    法定時限辦結說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辦結 承諾時限辦結說明 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諾期限內辦結
    是否收費 否 認證等級需求 實名認證
    計劃生效日期 無 計劃取消日期 無
    行使方式 依申請行使 特別程序  
    到辦事現場次數 0 必須到現場原因 無
    網辦類型 全程網辦 網辦地址 點擊訪問
    是否支持物流快遞 是 是否支持上門收取申請材料 無
    網上辦理深度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互聯網受理、互聯網辦理、互聯網辦理結果信息反饋
    辦理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備注: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地點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草市街道-2號,詳細地址:6樓住建廳窗口(省外企業入川信息報送窗口);
    咨詢方式 咨詢電話:028-61323928;
    監督投訴方式 投訴電話:028-12345;
    實施主體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事項版本 13
    事項類型 其他行政權力 行使層級 省級
    權力來源 法定本級行使 實施主體性質 法定機關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是 是否支持自助終端辦理 否
    是否網辦 是 是否支持網上支付 否
    委托部門 無 聯辦機構 無
    事項狀態 在用 數量限制 無
    基本編碼 511017036000 實施主體編碼 115100000082839302
    實施編碼 1151000000828393022511017036000 業務辦理項編碼 115100000082839302251101703600004
    鄉鎮街道名稱 無 鄉鎮街道代碼 無
    村居社區名稱 無 村居社區代碼 無

    建筑企業入川備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如圖)

    材料名稱 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材料形式 電子 材料必要性 必要
    材料類型 原件 電子材料格式 jpg,jpeg
    來源渠道 申請人自備 來源渠道說明 無
    紙質材料份數 0 紙質材料規格 無
    蓋章或蓋手印方式 簽字處蓋章 是否容缺 否
    是否減免 否 減免模式 無
    填報須知 《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是附在《信息錄入表》后面的,不需企業自制文本,圖片清晰、信息完整,原件掃描上傳
    受理標準 核驗真實有效,法人簽字并簽署時間,且加蓋企業公章的原件,圖片清晰、信息完整,原件掃描上傳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據 1.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省外建筑企業入川信息報送實行網上辦理的通知通知【規范性文件】第一條:自2019年8月5日起,省外建筑企業(指取得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證書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入川信息報送實行全程網辦。企業在入川承攬業務前,在“四川政務服務網”(www.sczwfw.gov.cn)申請用戶注冊,登陸系統填報以下真實有效基本信息,并將原件掃描上傳。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二)企業資質證書副本; (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僅限施工企業); (四)在川負責人的任命書及身份信息、聯系方式; (五)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除以上基本信息外,企業可自愿填報入川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管理及技術骨干人員信息及其他有關信息,供承攬業務和從事建筑活動時相關單位核驗。企業對所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企業完成信息填報并提交后,系統在1個工作日內自動受理,我廳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報送基本信息查驗,資料齊全的在“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http://jst.sc.gov.cn)公布通告。企業相關信息需要變更的,可按前述程序及要求實時報送更新信息。
    備注 無

    2、在川經營管理人員(在川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

    3、在川經營管理人員(在川主要負責人)近三個月社保

    4、營業執照副本

    5、企業已取得資質證書副本

    6、在川辦公地址固定座機電話憑證

      7、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副本)僅限施工企業

    8、在川辦公地址證明

    入川備案所需的房屋出租協議(模板)

      出租方(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或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電話:

      承租方(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電話:

      現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租賃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擁有產權或處置權的市區的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出租給乙方作使用。

      二、租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即個月)

      三、該房屋每月租金為人民幣萬仟佰拾元整,乙方每個月向甲方繳納租金萬仟佰拾元整,并于每個月的日前交清,甲方須開具(收據或發票)給乙方。

      四、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萬仟佰拾元整的室內財物押金,押金合同期滿后退還乙方。

      五、租賃期間房屋的出租電話費、保安費、水電費、衛生費、電梯費、房屋管理費由方負責交納。

      六、乙方必須依約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加收滯約金拖欠租金達天以上,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有權拒絕退還履約保證金。

      七、甲方應承擔房屋工程質量及維修的責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設施、室內財物毀壞,應恢復房屋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

      八、租賃期間,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前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同時退還倍的履約保證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須提前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同時不得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

      九、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時,乙方需結清費用后退還房屋給甲方;如需續租須提前個月與甲方協商,若逾期不還又未續租,甲方有權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不成可請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調解或起訴人民法院處理。

      十一、本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后即時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室內財物清單: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合同于年月日訂立

    建筑企業入川備案申請流程:

    辦理流程 辦理時長 轉外時限 辦理流程說明
    受理 0個工作日 0個工作日 1、申請:法人用戶登錄成功后,申請人點擊導航欄“法人服務”,選擇“住房城鄉建設廳”,頁面下方找到“省外建筑企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入川承攬業務信息報送”,選擇任意一個關于入川的事項,點擊“在線申請”進入入川信息報送系統辦理業務; 2、受理:企業完成信息填報并提交后,系統在第2個工作日自動受理; 3、審查:我廳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企業報送信息查驗。經校對,若企業報送的基本信息錯誤,我廳在系統受理當日以不同意辦結,企業可重新填報(按照“申請”步驟); 若企業報送的基本信息正確,我廳將完成查驗,系統自動生成“四川省省外建筑企業入川信息報送電子登記表”,并在“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公布相關報送信息; 4、制證、頒發和送達:審核通過之后,企業自行進入入川信息報送系統下載打印電子登記表(“溫馨提示”處)。
    決定 5個工作日 0個工作日
    頒發和送達 0個工作日 0個工作日

    入川備案設計依據:

      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省外、境外企事業單位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應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企業基本信息。企業應當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企業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問:企業申請入川備案業務,審核結果顯示“建筑業施工資質信息和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查驗結果不一致”或“設計企業資質信息與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查驗結果不一致”什么意思?

      答:建筑業施工資質項沒有錄全,設計的是資質項錄入錯誤,企業自行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比對。例如:設計企業如果需要添加“建筑行業(建筑工程)乙級”(或甲級)時,選擇專業資質進行添加,切勿添加成“建筑行業乙級”(或甲級)。

    入川備案擴展閱讀:

    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

      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6號)  《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于1996年10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年10月14日

    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作投資效益,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當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活動,是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發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務以及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等相關行為。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建筑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交通、電力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政府職責分工,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專業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當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分割、封鎖、壟斷建筑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公正廉潔、秉公執法,不得參與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活動,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利用職權,參與建筑活動,謀取私利。

      第六條 鼓勵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支持開發和采用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管理辦法,促進建筑技術進步。

      對在建筑活動中和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當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資質管理與許可制度

      第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建筑活動的當事人實行統一的資質管理。

      第八條 下列從事建筑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按隸屬關系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等級,經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二)建筑業企業(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等企業);

      (三)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等機構。

      第九條 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管理資質手續,領取建設項目管理資質證書。未取得建設項目管理資質證書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理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管理人員,應當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建筑業企業的專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應接受培訓,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按規定統一核發相應的崗位證書。

      第十一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當事人必須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并接受頒證部門的資質年度審查。

      從事建筑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須于變更后30日內,向原核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省外、境外企事業單位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須持有資質證書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驗證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報建制度和開工審批制度,所有建設項目應在立項文件批準和初步設計審批后,由建設單位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和提出開工申請。

      省重點建設項目、省批準立項的涉外建設項目及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和申請開工審批。其他建設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建設單位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建和申請開工審批。

      第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由建設單位向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開工審批和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開工審批和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已核發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投資計劃的,已經列入年度計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四)有全套施工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

      (五)已按規定辦理招標手續,施工企業確定并已簽訂合同;

      (六)已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七)已按規定繳納前期工程有關稅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后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在期滿前向原發證部門一次性申請延期。逾期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七條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個月以上,建設單位應當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發證部門報告,并按規定做好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報經原發證部門核準。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核發資質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借本條例規定的資質證書。

    第三章 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和中介服務

      第十九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建設工程,除不宜進行招標投標的軍事工程和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搶險、救災、保密、特殊專業等工程外,應采用招標方式發包,不得指定單位承包。

      有影響的公共大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可采取競投方式確定。

      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信息,由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發布。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招標發包工程不得壓級壓價,不得要求建筑業企業帶資承包工程或墊款施工作為發包條件,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肢解后發包。

      第二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必須按核定的資質等級和范圍參加建設工程投標活動。不得在建設工程投標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標價,串通投標。

      第二十三條 承包方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設備生產廠家貨款的方法轉嫁由此造成的資金缺口。

      承包方承包的建設工程應當自行組織完成,建設工程承包方可以按規定將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方。承包分包工程的承包方不得將承包工程轉包。嚴禁掛靠承包。

      第二十四條 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

      (二)大中型市政公用事業工程項目;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項目;

      (四)利用外資的建設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項目。

      第二十五條 實行建設工程監理應當訂監理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和有關規定從事監理活動。因監理責任造成損失的,監理單位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

      第二十六條 工程咨詢單位不得同時接受招標方和投標方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咨詢。

      第二十七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應參照示范文本簽訂合同。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對建筑活動合同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到省外、境外從事建筑活動的企事業單位,須向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 建設工程造價

      第二十九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發布本省建設工程計價定額、費用定額和計價方法。

      第三十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并發布工程造價調整系數。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由建設單位和承包方依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工程計價定額、費用定額和計價方法在合同中確定。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和工期要求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給予承包方相應的補償或獎勵。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統一制定的各類定額及計價方法,有效控制和合理確定工程造價。

      建筑業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發布的計價定額,編制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報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審查。

      第三十三條 在建筑活動中執行定額,編審工程預算、結算、編審工程標底、確定工程中標價等,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五章 建設工程質量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應當符合建設工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要求。

      建設工程地方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與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發布,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實行企業保證、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用戶評價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第三十六條 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制度。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能力,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并按規定經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合格,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以及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實行建設工程質量責任制度。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建筑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保障體系,全面落實質量責任制。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必須根據工程的規模、性質和質量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和建筑業企業,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文件,不得指定購買建筑材料、設備的供應單位。建設單位需要自己定貨采購的,要在合同中明確其責任和要求。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設計,并對勘察、設計技術成果負責。不得無證或未經批準越級承擔勘察、設計,不得轉讓圖簽、圖章,不得指定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供應單位。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承包方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施工,并遵守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質量驗評標準、施工規范、操作規程,對所承包的工程質量負責。不得無證、越級承包工程,不得采購、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設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

      第四十三條 建筑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四十四條 實行建設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制度。交付驗收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工程設計和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內容,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竣工條件,工程價款結算清楚。

      建設工程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質量核定合格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經質量核定和竣工驗收或質量核定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準使用、出售,不予辦理產權證。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按下列規定實行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一)民用與公共建筑、一般工業建筑、構筑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二)建筑物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1年;

      (三)建筑物采暖與供冷工程為1個采暖期及供冷期;

      (四)室外上下水及小區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1年;

      (五)其它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當事人雙方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維修由建設工程承包方負責,其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章 施工現場管理

      第四十七條 建筑施工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筑業企業應當加強文明施工管理,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和各項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

      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建筑業企業應當采取防止其損壞的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向建筑業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業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文件保護、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做好文物、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震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應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申報批準手續:

      (一)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訊等公共設施及砍伐樹木、遷移古樹名木的;

      (三)發現地下文物,需要繼續進行施工的;

      (四)臨時停水、停電、中斷交通的;

      (五)進行爆破作業的;

      (六)損毀水文、測繪標志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第五十二條 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需要變動的建筑裝飾工程及外型改變的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沒有設計方案或設計方案未經批準的,不準施工。

      第五十三條 建筑安全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建筑安全管理由項目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并接受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建筑工程施工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建設工程承包方負責。

      建設工程承包方必須加強安全技術管理,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加強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嚴格安全紀律和安全教育。

      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對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份健康的違章指令,作業者有權拒絕執行和制止,并可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五條 建筑施工生產發生安全事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并可處以工程總造價0.5%到2%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工程報建的;

      (二)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招標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開工審批和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五)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六)涉及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維修及裝飾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變動的工程,沒有設計方案且未經批準而擅自動工的;

      (七)擅自更改設計文件的;

      (八)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九)工程發包中違反工程造價規定壓級、壓價,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帶資墊款作為前提條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

      第五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勘察、設計技術文件,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一)無證或未經批準越級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未按國家和省批準的規模和投資限額進行設計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或者轉讓、出借設計圖簽、圖章的;

      (四)勘察、設計技術質量低劣,造成質量事故的;

      (五)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

      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承包方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的投標資格、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工程造價0.5%至2%的罰款:

      (一)無證、越級承包工程的;

      (二)承包工程又將工程轉包、掛靠承包的;

      (三)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

      (四)招標投標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標價,串通投標的;

      (五)專業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上崗的;

      (六)違反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

      (七)未按設計文件施工,違反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質量驗評標準、施工規范、操作規程,造成質量隱患或事故的;

      (八)采購、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設備、構配件、商品混凝土的;

      (九)違反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編制工程預算、結算的。

      違反本條第(四)項規定的,最高罰款不超過20萬元。

      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及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違反國家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給予警告、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一)無證、越級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建設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的;

      (二)同時接受發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務的;

      (三)從事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在招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泄露標底的;

      (四)從事承包工程業務和經營建筑材料及設備的。

      第六十條 境外、省外的企事業單位到我省從事建筑活動,未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驗證手續,擅自承接工程項目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展業務,并可處以工程造價或費用2%到5%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建筑活動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建筑物、構筑物垮塌或人身傷亡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逐級追究主管機關和主管負責人的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建筑活動當事人索賄、行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收繳罰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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