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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建設局、建委)、生態環境廳:

      現將《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生 態 環 境 部

      2022年9月22日

    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

      實施污泥無害化處理,推進資源化利用,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建設美麗中國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城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取得顯著成效,污泥無害化處理能力明顯增強,但仍然存在“重水輕泥”問題,污泥處理設施建設總體滯后,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不高,甚至出現污泥違規處置和非法轉移等違法行為。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經國務院同意的《關于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指導意見》,提高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

      統籌兼顧、因地制宜。滿足近遠期需求,兼顧應急處理,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合理規劃設施布局,補齊能力缺口。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選擇處理路徑和技術路線。

      穩定可靠、綠色低碳。秉承“綠色、循環、低碳、生態”理念,強化源頭污染控制,在安全、環保和經濟的前提下,積極回收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資源,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加大政府投入,強化政策引導,嚴格監督問責,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價格機制,拓寬投融資渠道,創新商業模式,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二)主要目標

      到2025 年,全國新增污泥(含水率80%的濕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規模不少于2 萬噸/日,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達到95%以上,基本形成設施完備、運行安全、綠色低碳、監管有效的污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理體系。污泥土地利用方式得到有效推廣。京津冀、長江經濟帶、東部地區城市和縣城,黃河干流沿線城市污泥填埋比例明顯降低。縣城和建制鎮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水平顯著提升。

    二、優化處理結構

      (三)規范污泥處理方式。根據本地污泥來源、產量和泥質,綜合考慮各地自然地理條件、用地條件、環境承載能力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選擇污泥處理路徑和技術路線。鼓勵采用厭氧消化、好氧發酵、干化焚燒、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多元化組合方式處理污泥。除焚燒處理方式外,嚴禁將不符合泥質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污泥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混合處理。

      (四)積極推廣污泥土地利用。鼓勵將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經厭氧消化或好氧發酵處理后,作為肥料或土壤改良劑,用于國土綠化、園林建設、廢棄礦場以及非農用的鹽堿地和沙化地。污泥作為肥料或土壤改良劑時,應嚴格執行相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用于林地、草地、國土綠化時,應根據不同地域的土質和植物習性等,確定合理的施用范圍、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時間。對于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混合處理的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不能采用土地利用方式。

      (五)合理壓減污泥填埋規模。東部地區城市、中西部地區大中型城市以及其他地區有條件的城市,逐步限制污泥填埋處理,積極采用資源化利用等替代處理方案,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暫不具備土地利用、焚燒處理和建材利用條件的地區,在污泥滿足含水率小于60%的前提下,可采用衛生填埋處置。禁止未經脫水處理達標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場填埋。采用污泥協同處置方式的,在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的前提下,衛生填埋可作為協同處置設施故障或檢修等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措施。

      (六)有序推進污泥焚燒處理。污泥產生量大、土地資源緊缺、人口聚集程度高、經濟條件好的城市,鼓勵建設污泥集中焚燒設施。含重金屬和難以生化降解的有毒有害有機物的污泥,應優先采用集中或協同焚燒方式處理。污泥單獨焚燒時,鼓勵采用干化和焚燒聯用,通過優化設計,采用高效節能設備和余熱利用技術等手段,提高污泥熱能利用效率。有效利用本地垃圾焚燒廠、火力發電廠、水泥窯等窯爐處理能力,協同焚燒處置污泥,同時做好相關窯爐檢修、停產時的污泥處理預案和替代方案。污泥焚燒處置企業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需開展污染治理改造,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七)推廣能量和物質回收利用。遵循“安全環保、穩妥可靠”的要求,加大污泥能源資源回收利用。積極采用好氧發酵等堆肥工藝,回收利用污泥中氮磷等營養物質。鼓勵將污泥焚燒灰渣建材化和資源化利用。推廣污水源熱泵技術、污泥沼氣熱電聯產技術,實現廠區或周邊區域供熱供冷。推廣“光伏+”模式,在廠區屋頂布置太陽能發電設施。積極推廣建設能源資源高效循環利用的污水處理綠色低碳標桿廠,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探索建立行業采信機制,暢通污泥資源化產品市場出路。

    三、加強設施建設

      (八)提升現有設施效能。建立健全污水污泥處理設施普查建檔制度,摸清現有污泥處理設施的覆蓋范圍、處理能力和運行效果。對處理水平低、運行狀況差、二次污染風險大、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污泥處理設施,及時開展升級改造,改造后仍未達到標準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污水處理設施改擴建時,如廠區空間允許,應同步建設污泥減量化、穩定化處理設施。

      (九)補齊設施缺口。加快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改造,提高城鎮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解決部分污水處理廠進水生化需氧量濃度偏低的問題。因地制宜推行雨污分流改造。以市縣為單元合理測算本區域中長期污泥產生量,現有能力不能滿足需求的,加快補齊處理設施缺口。鼓勵大中型城市適度超前建設規模化污泥集中處理設施,統籌布局建設縣城與建制鎮污泥處理設施,鼓勵處理設施共建共享。新建污水處理設施時,應同步配建污泥減量化、穩定化處理設施,建設規模應同時滿足污泥存量和增量處理需求。統籌城市有機廢棄物的綜合協同處理,鼓勵將污泥處理設施納入靜脈產業園區。落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保障污泥處理設施用地,加強宣傳引導,有效消除鄰避效應。

    四、強化過程管理

      (十)強化源頭管控。新建冶金、電鍍、化工、印染、原料藥制造(有工業廢水處理資質且出水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制造企業除外)等工業企業排放的含重金屬或難以生化降解廢水以及有關工業企業排放的高鹽廢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工業企業污水已經進入市政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要加強排查和評估,強化有毒有害物質的源頭管控,確保污泥泥質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泥質控制指標要求。地方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要加強排水許可管理,規范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排污許可管理,強化監管執法,推動排污企業達標排放。

      (十一)強化運輸儲存管理。污泥運輸應當采用管道、密閉車輛和密閉駁船等方式,運輸過程中采用密封、防水、防滲漏和防遺撒等措施。推行污泥轉運聯單跟蹤制度。需要設置污泥中轉站和儲存設施的,應充分考慮周邊人群防護距離,采取惡臭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建設運行維護。嚴禁偷排、隨意傾倒污泥,杜絕二次污染。

      (十二)強化監督管理。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對污泥產生、運輸、處理進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結合信息平臺、大數據中心,做好污泥去向追溯。強化污泥處理過程數據分析,優化運行方式,實現精細化管理。城鎮污水、污泥處理企業應當依法將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定期向城鎮排水、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污泥填埋設施運營企業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泥質進行檢測,確保達標處理。將污泥處理和運輸相關企業納入相關領域信用管理體系。

    五、完善保障措施

      (十三)壓實各方責任。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相關污泥無害化資源化利用實施方案,做好設施建設項目謀劃和儲備,加強設施運營和監管。城鎮污水、污泥處理企業切實履行直接責任,依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污染控制標準及技術規范,確保污泥依法合規處理。

      (十四)強化技術支撐。將污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理關鍵技術攻關納入生態環境領域科技創新等規劃。重點突破污泥穩定化和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協同處置、污水廠內減量等共性和關鍵技術裝備,開展污泥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創新技術應用。總結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和實踐案例。健全污泥無害化處理及資源化利用標準體系,加快制修訂污泥處理相關技術標準、污泥處理產物及

      衍生產品標準,做好與跨行業產品標準的銜接。

      (十五)完善價費機制。做好污水處理成本監審,污水處理費應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成本并有一定盈利。完善污水處理費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與污泥無害化穩定化處理效果掛鉤的按效付費機制。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推動污泥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確保污泥處理設施正常穩定運行。完善污泥資源化產品市場化定價機制。

      (十六)拓寬融資渠道。各級政府建立完善多元化的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污泥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加大支持力度。對于國家鼓勵發展的污泥處理技術和設備,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推動符合條件的規模化污泥集中處理設施項目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鼓勵通過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特許經營等多種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資和運營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污泥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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