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技術要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工作,確保審查質量,根據《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1號),制定本技術要點。
第二條本技術要點所指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包括:
(一) 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過規定,包括超過《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以下簡稱《抗震規范》)第6章鋼筋混凝土結構和第8章鋼結構最大適用高度,超過《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以下簡稱《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第7章中有較多短肢墻的剪力墻結構、第10章中錯層結構和第11章混合結構最大適用高度的高層建筑工程。
(二) 規則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過規定,但建筑結構布置屬于《抗震規范》、《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規定的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
(三)屋蓋超限工程:指屋蓋的跨度、長度或結構形式超出《抗震規范》第10章及《空間網格結構技術規程》、《索結構技術規程》等空間結構規程規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結構和空氣支承膜結構)。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具體范圍詳見附件1。
第三條本技術要點第二條規定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屬于下列情況的,建議委托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一) 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B級高度的混凝土結構,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第11章最大適用高度的混合結構;
(二) 高度超過規定的錯層結構,塔體顯著不同的連體結構,同時具有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四種類型中三種的復雜結構,高度超過《抗震規范》規定且轉換層位置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規定層數的混凝土結構,高度超過《抗震規范》規定且水平和豎向均特別不規則的建筑結構;
(三) 超過《抗震規范》第8章適用范圍的鋼結構;
(四)跨度或長度超過《抗震規范》第10章適用范圍的大跨屋蓋結構;
(五) 其他各地認為審查難度較大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
第四條對主體結構總高度超過350m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從嚴把握抗震設防的各項技術性指標;
(二)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進行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應會同工程所在地省級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共同開展,或在當地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工作的基礎上開展。
第五條建設單位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申報材料應符合第二章的要求,專家組提出的專項審查意見應符合第六章的要求。
對于屋蓋超限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除參照本技術要點第三章的相關內容外,按第五章執行。
審查結束后應及時將審查信息錄入全國超限高層建筑數據庫,審查信息包括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附件2)、超限情況表(附件3)、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情況表(附件4)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質量控制信息表(附件5)。
第二章 申報材料的基本內容
第六條建設單位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和超限情況表(至少5份);
(二) 建筑結構工程超限設計的可行性論證報告(附件6,至少5份);
(三) 建設項目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四) 結構工程初步設計計算書(主要結果,至少5份);
(五) 初步設計文件(建筑和結構工程部分,至少5份);
(六) 當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時,應提供理由和相應的說明;
(七) 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應提交抗震試驗方案;
(八) 進行風洞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應提交風洞試驗報告。
第七條申報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提供的資料,應符合下列具體要求:
(一) 高層建筑工程超限設計可行性論證報告。應說明其超限的類型(對高度超限、規則性超限工程,如高度、轉換層形式和位置、多塔、連體、錯層、加強層、豎向不規則、平面不規則;對屋蓋超限工程,如跨度、懸挑長度、結構單元總長度、屋蓋結構形式與常用結構形式的不同、支座約束條件、下部支承結構的規則性等)和超限的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術措施,包括抗震、抗風技術措施的適用性、可靠性,整體結構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強措施,預期的性能目標,屋蓋超限工程尚包括有效保證屋蓋穩定性的技術措施。
(二) 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應包括巖土特性參數、地基承載力、場地類別、液化評價、剪切波速測試成果及地基基礎方案。當設計有要求時,應按規范規定提供結構工程時程分析所需的資料。
處于抗震不利地段時,應有相應的邊坡穩定評價、斷裂影響和地形影響等場地抗震性能評價內容。
(
(三) 結構設計計算書。應包括軟件名稱和版本,力學模型,電算的原始參數(設防烈度和設計地震分組或基本加速度、所計入的單向或雙向水平及豎向地震作用、周期折減系數、阻尼比、輸入地震時程記錄的時間、地震名、記錄臺站名稱和加速度記錄編號,風荷載、雪荷載和設計溫差等),結構自振特性(周期,扭轉周期比,對多塔、連體類和復雜屋蓋含必要的振型),整體計算結果對高度超限、規則性超限工程,含側移、扭轉位移比、樓層受剪承載力比、結構總重力荷載代表值和地震剪力系數、樓層剛度比、結構整體穩定、墻體(或筒體)和框架承擔的地震作用分配等;對屋蓋超限工程,含屋蓋撓度和整體穩定、下部支承結構的水平位移和扭轉位移比等),主要構件的軸壓比、剪壓比(鋼結構構件、桿件為應力比)控制等。
對計算結果應進行分析。時程分析結果應與振型分解反應譜法計算結果進行比較。對多個軟件的計算結果應加以比較,按規范的要求確認其合理、有效性。風控制時和屋蓋超限工程應有風荷載效應與地震效應的比較。
(四) 初步設計文件。設計深度深度應符合《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的要求,設計說明要有建筑安全等級、抗震設防分類、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設計地震分組、結構的抗震等級等內容。
(五)提供抗震試驗數據和研究成果。如有提供應有明確的適用范圍和結論。
專項審查的控制條件
第八條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 建筑抗震設防依據;
(二) 場地勘察成果及地基和基礎的設計方案;
(三) 建筑結構的抗震概念設計和性能目標;
(四) 總體計算和關鍵部位計算的工程判斷;
(五) 結構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六) 可能存在的影響結構安全的其他問題。
對于特殊體型(含屋蓋)或風洞試驗結果與荷載規范規定相差較大的風荷載取值,以及特殊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規模大、高寬比大等)的隔震、減震設計,宜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在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前進行專門論證。
第九條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的重點是結構抗震安全性和預期的性能目標。為此,超限工程的抗震設計應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 嚴格執行規范、規程的強制性條文,并注意系統掌握、全面理解其準確內涵和相關條文。
(二) 對高度超限或規則性超限工程,不應同時具有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和多塔等五種類型中的四種及以上的復雜類型;當房屋高度在《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B級高度范圍內時,比較規則的應按《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執行,其余應針對其不規則項的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確提出為達到安全而比現行規范、規程的規定更嚴格的具體抗震措施或預期性能目標;當房屋高度超過《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的B級高度以及房屋高度、平面和豎向規則性等三方面均不滿足規定時,應提供達到預期性能目標的充分依據,如試驗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術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結構體系的對比分析等的詳細論證。
(三) 對屋蓋超限工程,應對關鍵桿件的長細比、應力比和整體穩定性控制等提出比現行規范、規程的規定更嚴格的、針對性的具體措施或預期性能目標;當屋蓋形式特別復雜時,應提供達到預期性能目標的充分依據。
(四) 在現有技術和經濟條件下,當結構安全與建筑形體等方面出現矛盾時,應以安全為重;建筑方案(包括局部方案)設計應服從結構安全的需要。
第十條對超高很多,以及結構體系特別復雜、結構類型(含屋蓋形式)特殊的工程,當設計依據不足時,應選擇整體結構模型、結構構件、部件或節點模型進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試驗研究。
高度超限和規則性超限工程的專項審查內容
第十一條關于建筑結構抗震概念設計:
(一) 各種類型的結構應有其合適的使用高度、單位面積自重和墻體厚度。結構的總體剛度應適當(含兩個主軸方向的剛度協調符合規范的要求),變形特征應合理;樓層最大層間位移和扭轉位移比符合規范、規程的要求。
(二) 應明確多道防線的要求。框架與墻體、筒體共同抗側力的各類結構中,框架部分地震剪力的調整宜依據其超限程度比規范的規定適當增加;超高的框架-核心筒結構,其混凝土內筒和外框之間的剛度宜有一個合適的比例,框架部分計算分配的樓層地震剪力,除底部個別樓層、加強層及其相鄰上下層外,多數不低于基底剪力的8%且最大值不宜低于10%,最小值不宜低于5%。主要抗側力構件中沿全高不開洞的單肢墻,應針對其延性不足采取相應措施。
(三) 超高時應從嚴掌握建筑結構規則性的要求,明確豎向不規則和水平向不規則的程度,應注意樓板局部開大洞導致較多數量的長短柱共用和細腰形平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避免過大的地震扭轉效應。對不規則建筑的抗震設計要求,可依據抗震設防烈度和高度的不同有所區別。
主樓與裙房間設置防震縫時,縫寬應適當加大或采取其他措施。
(四) 應避免軟弱層和薄弱層出現在同一樓層。
(五) 轉換層應嚴格控制上下剛度比;墻體通過次梁轉換和柱頂墻體開洞,應有針對性的加強措施。水平加強層的設置數量、位置、結構形式,應認真分析比較;伸臂的構件內力計算宜采用彈性膜樓板假定,上下弦桿應貫通核心筒的墻體,墻體在伸臂斜腹桿的節點處應采取措施避免應力集中導致破壞。
(六) 多塔、連體、錯層等復雜體型的結構,應盡量減少不規則的類型和不規則的程度;應注意分析局部區域或沿某個地震作用方向上可能存在的問題,分別采取相應加強措施。對復雜的連體結構,宜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包括施工),確定是否補充不同工況下各單塔結構的驗算。
(七) 當幾部分結構的連接薄弱時,應考慮連接部位各構件的實際構造和連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時可取結構整體模型和分開模型計算的不利情況,或要求某部分結構在設防烈度下保持彈性工作狀態。
(八) 注意加強樓板的整體性,避免樓板的削弱部位在大震下受剪破壞;當樓板開洞較大時,宜進行截面受剪承載力驗算。
(九) 出屋面結構和裝飾構架自身較高或體型相對復雜時,應參與整體結構分析,材料不同時還需適當考慮阻尼比不同的影響,應特別加強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部位。
(十)高寬比較大時,應注意復核地震下地基基礎的承載力和穩定。
(十一)應合理確定結構的嵌固部位。
第十二條關于結構抗震性能目標:
(一) 根據結構超限情況、震后損失、修復難易程度和大震不倒等確定抗震性能目標。即在預期水準(如中震、大震或某些重現期的地震)的地震作用下結構、部位或結構構件的承載力、變形、損壞程度及延性的要求。
(二) 選擇預期水準的地震作用設計參數時,中震和大震可按規范的設計參數采用,當安評的小震加速度峰值大于規范規定較多時,宜按小震加速度放大倍數進行調整。
(三)結構提高抗震承載力目標舉例:水平轉換構件在大震下受彎、受剪極限承載力復核。豎向構件和關鍵部位構件在中震下偏壓、偏拉、受剪屈服承載力復核,同時受剪截面滿足大震下的截面控制條件。豎向構件和關鍵部位構件中震下偏壓、偏拉、受剪承載力設計值復核。
(四) 確定所需的延性構造等級。中震時出現小偏心受拉的混凝土構件應采用《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中規定的特一級構造。中震時雙向水平地震下墻肢全截面由軸向力產生的平均名義拉應力超過混凝土抗拉強度標準值時宜設置型鋼承擔拉力,且平均名義拉應力不宜超過兩倍混凝土抗拉強度標準值(可按彈性模量換算考慮型鋼和鋼板的作用),全截面型鋼和鋼板的含鋼率超過2.5%時可按比例適當放松。
(五) 按抗震性能目標論證抗震措施(如內力增大系數、配筋率、配箍率和含鋼率)的合理可行性。
第十三條關于結構計算分析模型和計算結果:
(一) 正確判斷計算結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注意計算假定與實際受力的差異(包括剛性板、彈性膜、分塊剛性板的區別),通過結構各部分受力分布的變化,以及最大層間位移的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斷結構受力特征的不利情況。
(二) 結構總地震剪力以及各層的地震剪力與其以上各層總重力荷載代表值的比值,應符合抗震規范的要求,Ⅲ、Ⅳ類場地時尚宜適當增加。當結構底部計算的總地震剪力偏小需調整時,其以上各層的剪力、位移也均應適當調整。
基本周期大于6s的結構,計算的底部剪力系數比規定值低20%以內,基本周期3.5~5s的結構比規定值低15%以內,即可采用規范關于剪力系數最小值的規定進行設計。基本周期在5~6s的結構可以插值采用。
6度(0.05g)設防且基本周期大于5s的結構,當計算的底部剪力系數比規定值低但按底部剪力系數0.8%換算的層間位移滿足規范要求時,即可采用規范關于剪力系數最小值的規定進行抗震承載力驗算。
(三) 結構時程分析的嵌固端應與反應譜分析一致,所用的水平、豎向地震時程曲線應符合規范要求,持續時間一般不小于結構基本周期的5倍(即結構屋面對應于基本周期的位移反應不少于5次往復);彈性時程分析的結果也應符合規范的要求,即采用三組時程時宜取包絡值,采用七組時程時可取平均值。
(四) 軟弱層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構件傳給水平轉換構件的地震內力的調整系數取值,應依據超限的具體情況大于規范的規定值;樓層剛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規范的要求。
(五) 上部墻體開設邊門洞等的水平轉換構件,應根據具體情況加強;必要時,宜采用重力荷載下不考慮墻體共同工作的手算復核。
(六) 跨度大于24m的連體計算豎向地震作用時,宜參照豎向時程分析結果確定。
(七) 對于結構的彈塑性分析,高度超過200m或扭轉效應明顯的結構應采用動力彈塑性分析;高度超過300m應做兩個獨立的動力彈塑性分析。計算應以構件的實際承載力為基礎,著重于發現薄弱部位和提出相應加強措施。
(八) 必要時(如特別復雜的結構、高度超過200m的混合結構、靜載下構件豎向壓縮變形差異較大的結構等),應有重力荷載下的結構施工模擬分析,當施工方案與施工模擬計算分析不同時,應重新調整相應的計算。
(九) 當計算結果有明顯疑問時,應另行專項復核。
第十四條關于結構抗震加強措施:
(一) 對抗震等級、內力調整、軸壓比、剪壓比、鋼材的材質選取等方面的加強,應根據烈度、超限程度和構件在結構中所處部位及其破壞影響的不同,區別對待、綜合考慮。
(二) 根據結構的實際情況,采用增設芯柱、約束邊緣構件、型鋼混凝土或鋼管混凝土構件,以及減震耗能部件等提高延性的措施。
(三) 抗震薄弱部位應在承載力和細部構造兩方面有相應的綜合措施。
第十五條 關于巖土工程勘察成果:
(一) 波速測試孔數量和布置應符合規范要求;測量數據的數量應符合規定;波速測試孔深度應滿足覆蓋層厚度確定的要求。
(二) 液化判別孔和砂土、粉土層的標準貫入錘擊數據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數量應符合要求;液化判別水位的確定應合理。
(三)場地類別劃分、液化判別和液化等級評定應準確、可靠;脈動測試結果僅作為參考。
(四)覆蓋層厚度、波速的確定應可靠,當處于不同場地類別的分界附近時,應要求用內插法確定計算地震作用的特征周期。
第十六條關于地基和基礎的設計方案:
(一) 地基基礎類型合理,地基持力層選擇可靠。
(二) 主樓和裙房設置沉降縫的利弊分析正確。
(三) 建筑物總沉降量和差異沉降量控制在允許的范圍內。
第十七條關于試驗研究成果和工程實例、震害經驗:
(一) 對按規定需進行抗震試驗研究的項目,要明確試驗模型與實際結構工程相似的程度以及試驗結果可利用的部分。
(二) 借鑒國外經驗時,應區分抗震設計和非抗震設計,了解是否經過地震考驗,并判斷是否與該工程項目的具體條件相似。
(三) 對超高很多或結構體系特別復雜、結構類型特殊的工程,宜要求進行實際結構工程的動力特性測試。
屋蓋超限工程的專項審查內容
第十八條 關于結構體系和布置:
(一) 應明確所采用的結構形式、受力特征和傳力特性、下部支承條件的特點,以及具體的結構安全控制荷載和控制目標。
(二) 對非常用的屋蓋結構形式,應給出所采用的結構形式與常用結構形式的主要不同。
(三) 對下部支承結構,其支承約束條件應與屋蓋結構受力性能的要求相符。
(四) 對桁架、拱架,張弦結構,應明確給出提供平面外穩定的結構支撐布置和構造要求。
第十九條 關于性能目標:
(一) 應明確屋蓋結構的關鍵桿件、關鍵節點和薄弱部位,提出保證結構承載力和穩定的具體措施,并詳細論證其技術可行性。
(二)對關鍵節點、關鍵桿件及其支承部位(含相關的下部支承結構構件),應提出明確的性能目標。選擇預期水準的地震作用設計參數時,中震和大震可仍按規范的設計參數采用。
(三)性能目標舉例:關鍵桿件在大震下拉壓極限承載力復核。關鍵桿件中震下拉壓承載力設計值復核。支座環梁中震承載力設計值復核。下部支承部位的豎向構件在中震下屈服承載力復核,同時滿足大震截面控制條件。連接和支座滿足強連接弱構件的要求。
(四) 應按抗震性能目標論證抗震措施(如桿件截面形式、壁厚、節點等)的合理可行性。
第二十條 關于結構計算分析:
(一)作用和作用效應組合:
設防烈度為7度(0.15g)及以上時,屋蓋的豎向地震作用應參照整體結構時程分析結果確定。
屋蓋結構的基本風壓和基本雪壓應按重現期100年采用;索結構、膜結構、長懸挑結構、跨度大于120m的空間網格結構及屋蓋體型復雜時,風載體型系數和風振系數、屋面積雪(含融雪過程中的變化)分布系數,應比規范要求適當增大或通過風洞模型試驗或數值模擬研究確定;屋蓋坡度較大時尚宜考慮積雪融化可能產生的滑落沖擊荷載。尚可依據當地氣象資料考慮可能超出荷載規范的風荷載。天溝和內排水屋蓋尚應考慮排水不暢引起的附加荷載。
溫度作用應按合理的溫差值確定。應分別考慮施工、合攏和使用三個不同時期各自的不利溫差。
(二)計算模型和設計參數
采用新型構件或新型結構時,計算軟件應準確反映構件受力和結構傳力特征。計算模型應計入屋蓋結構與下部支承結構的協同作用。屋蓋結構與下部支承結構的主要連接部位的約束條件、構造應與計算模型相符。
整體結構計算分析時,應考慮下部支承結構與屋蓋結構不同阻尼比的影響。若各支承結構單元動力特性不同且彼此連接薄弱,應采用整體模型與分開單獨模型進行靜載、地震、風荷載和溫度作用下各部位相互影響的計算分析的比較,合理取值。
必要時應進行施工安裝過程分析。地震作用及使用階段的結構內力組合,應以施工全過程完成后的靜載內力為初始狀態。
超長結構(如結構總長度大于300m)應按《抗震規范》的要求考慮行波效應的多點地震輸入的分析比較。
對超大跨度(如跨度大于150m)或特別復雜的結構,應進行罕遇地震下考慮幾何和材料非線性的彈塑性分析。
(三) 應力和變形
對索結構、整體張拉式膜結構、懸挑結構、跨度大于120m的空間網格結構、跨度大于60m的鋼筋混凝土薄殼結構、應嚴格控制屋蓋在靜載和風、雪荷載共同作用下的應力和變形。
(四) 穩定性分析
對單層網殼、厚度小于跨度1/50的雙層網殼、拱 (實腹式或格構式)、鋼筋混凝土薄殼,應進行整體穩定驗算;應合理選取結構的初始幾何缺陷,并按幾何非線性或同時考慮幾何和材料非線性進行全過程整體穩定分析。鋼筋混凝土薄殼尚應同時考慮混凝土的收縮、徐變對穩定性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關于屋蓋結構構件的抗震措施:
(一) 明確主要傳力結構桿件,采取加強措施,并檢查其剛度的連續性和均勻性。
(二) 從嚴控制關鍵桿件應力比及穩定要求。在重力和中震組合下以及重力與風荷載、溫度作用組合下,關鍵桿件的應力比控制應比規范的規定適當加嚴或達到預期性能目標。
(三)特殊連接構造應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可靠,復雜節點應進行詳細的有限元分析,必要時應進行試驗驗證。
(四) 對某些復雜結構形式,應考慮個別關鍵構件失效導致屋蓋整體連續倒塌的可能。
第二十二條 關于屋蓋的支座、下部支承結構和地基基礎:
(一) 應嚴格控制屋蓋結構支座由于地基不均勻沉降和下部支承結構變形(含豎向、水平和收縮徐變等)導致的差異沉降。
(二) 應確保下部支承結構關鍵構件的抗震安全,不應先于屋蓋破壞;當其不規則性屬于超限專項審查范圍時,應符合本技術要點的有關要求。
(三) 應采取措施使屋蓋支座的承載力和構造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可靠,確保屋蓋結構的地震作用直接、可靠傳遞到下部支承結構。當采用疊層橡膠隔震墊作為支座時,應考慮支座的實際剛度與阻尼比,并且應保證支座本身與連接在大震的承載力與位移條件。
(四)場地勘察和地基基礎設計應符合本技術要點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要求,對支座水平作用力較大的結構,應注意抗水平力基礎的設計。
專項審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內容:
(一) 總評。對抗震設防標準、建筑體型規則性、結構體系、場地評價、構造措施、計算結果等做簡要評定。
(二) 問題。對影響結構抗震安全的問題,應進行討論、研究,主要安全問題應寫入書面審查意見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的主要控制指標(含性能目標)。
(三) 結論。分為“通過”、“修改”、“復審”三種。
審查結論“通過”,指抗震設防標準正確,抗震措施和性能設計目標基本符合要求;對專項審查所列舉的問題和修改意見,勘察設計單位明確其落實方法。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后,在施工圖審查時由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查落實情況。
審查結論“修改”,指抗震設防標準正確,建筑和結構的布置、計算和構造不盡合理、存在明顯缺陷;對專項審查所列舉的問題和修改意見,勘察設計單位落實后所能達到的具體指標尚需經原專項審查專家組再次檢查。因此,補充修改后提出的書面報告需經原專項審查專家組確認已達到“通過”的要求,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并由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查落實。
審查結論“復審”,指存在明顯的抗震安全問題、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建筑和結構的工程方案均需大調整。修改后提出修改內容的詳細報告,由建設單位按申報程序重新申報審查。
審查結論“通過”的工程,當工程項目有重大修改時,應按申報程序重新申報審查。
第二十四條專項審查結束后,專家組應對質量控制情況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價,填寫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質量控制信息表。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技術要點由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主要范圍參照簡表
表1:房屋高度(m)超過下列規定的高層建筑工程
結構類型 | 6度 | 7度 (0.1g) |
7度 (0.15g) |
8度 (0.20g) |
8度 (0.30g) |
9度 | |
混凝土結構 |
框架 | 60 | 50 | 50 | 40 | 35 | 24 |
框架-抗震墻 | 130 | 120 | 120 | 100 | 80 | 50 | |
抗震墻 | 140 | 120 | 120 | 100 | 80 | 60 | |
部分框支抗震墻 | 120 | 100 | 100 | 80 | 50 | 不應采用 | |
框架-核心筒 | 150 | 130 | 130 | 100 | 90 | 70 | |
筒中筒 | 180 | 150 | 150 | 120 | 100 | 80 | |
板柱-抗震墻 | 80 | 70 | 70 | 55 | 40 | 不應采用 | |
較多短肢墻 | 140 | 100 | 100 | 80 | 60 | 不應采用 | |
錯層的抗震墻 | 140 | 80 | 80 | 60 | 60 | 不應采用 | |
錯層的框架-抗震墻 | 130 | 80 | 80 | 60 | 60 | 不應采用 | |
混 合 結 構 |
鋼框架-鋼筋混凝土筒 | 200 | 160 | 160 | 120 | 100 | 70 |
型鋼(鋼管)混凝土框架-鋼筋混凝土筒 | 220 | 190 | 190 | 150 | 130 | 70 | |
鋼外筒-鋼筋混凝土內筒 | 260 | 210 | 210 | 160 | 140 | 80 | |
型鋼(鋼管)混凝土外筒-鋼筋混凝土內筒 | 280 | 230 | 230 | 170 | 150 | 90 | |
鋼結構 |
框架 | 110 | 110 | 110 | 90 | 70 | 50 |
框架-中心支撐 | 220 | 220 | 200 | 180 | 150 | 120 | |
框架-偏心支撐(延性墻板) | 240 | 240 | 220 | 200 | 180 | 160 | |
各類筒體和巨型結構 | 300 | 300 | 280 | 260 | 240 | 180 |
注:平面和豎向均不規則(部分框支結構指框支層以上的樓層不規則),其高度應比表內數值降低至少10%。
表2:同時具有下列三項及三項以上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不論高度是否大于表1)
序 | 不規則類型 | 簡要涵義 | 備注 |
1a | 扭轉不規則 | 考慮偶然偏心的扭轉位移比大于1.2 | 參見GB50011-3.4.3 |
1b | 偏心布置 | 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鄰層質心相差大于相應邊長15% | 參見JGJ99-3.2.2 |
2a | 凹凸不規則 | 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應邊長30%等 | 參見GB50011-3.4.3 |
2b | 組合平面 | 細腰形或角部重疊形 | 參見JGJ3-3.4.3 |
3 | 樓板不連續 | 有效寬度小于50%,開洞面積大于30%,錯層大于梁高 | 參見GB50011-3.4.3 |
4a | 剛度突變 | 相鄰層剛度變化大于70%(按高規考慮層高修正時,數值相應調整)或連續三層變化大于80% | 參見GB50011-3.4.3, JGJ3-3.5.2 |
4b | 尺寸突變 | 豎向構件收進位置高于結構高度20%且收進大于25%,或外挑大于10%和4m,多塔 | 參見JGJ3-3.5.5 |
5 | 構件間斷 | 上下墻、柱、支撐不連續,含加強層、連體類 | 參見GB50011-3.4.3 |
6 | 承載力突變 | 相鄰層受剪承載力變化大于80% | 參見GB50011-3.4.3 |
7 | 局部不規則 | 如局部的穿層柱、斜柱、夾層、個別構件錯層或轉換,或個別樓層扭轉位移比略大于1.2等 | 已計入1~6項者除外 |
注:深凹進平面在凹口設置連梁,當連梁剛度較小不足以協調兩側的變形時,仍視為凹凸不規則,不按樓板不連續的開洞對待;序號a、b不重復計算不規則項;局部的不規則,視其位置、數量等對整個結構影響的大小判斷是否計入不規則的一項。
表3:具有下列2項或同時具有下表和表2中某項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不論高度是否大于表1)
序 | 不規則類型 | 簡要涵義 | 備注 |
1 | 扭轉偏大 | 裙房以上的較多樓層考慮偶然偏心的扭轉位移比大于1.4 | 表二之1項不重復計算 |
2 | 抗扭剛度弱 | 扭轉周期比大于0.9, 超過A級高度的結構扭轉周期比大于0.85 | |
3 | 層剛度偏小 | 本層側向剛度小于相鄰上層的50% | 表二之4a項不重復計算 |
4 | 塔樓偏置 | 單塔或多塔與大底盤的質心偏心距大于底盤相應邊長20% | 表二之4b項不重復計算 |
表4:具有下列某一項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 (不論高度是否大于表1)
序 | 不規則類型 | 簡要涵義 |
1 | 高位轉換 | 框支墻體的轉換構件位置:7度超過5層,8度超過3層 |
2 | 厚板轉換 | 7~9度設防的厚板轉換結構 |
3 | 復雜連接 | 各部分層數、剛度、布置不同的錯層,連體兩端塔樓高度、體型或沿大底盤某個主軸方向的振動周期顯著不同的結構 |
4 | 多重復雜 | 結構同時具有轉換層、加強層、錯層、連體和多塔等復雜類型的3種 |
注:僅前后錯層或左右錯層屬于表2中的一項不規則,多數樓層同時前后、左右錯層屬于本表的復雜連接。
表5:其他高層建筑工程
序 | 簡稱 | 簡要涵義 |
1 | 特殊類型高層建筑 | 抗震規范、高層混凝土結構規程和高層鋼結構規程暫未列入的其他高層建筑結構,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長懸挑結構,特大跨度的連體結構等 |
2 | 大跨屋蓋建筑 | 空間網格結構或索結構的跨度大于120m或懸挑長度大于40m,鋼筋混凝土薄殼跨度大于60m,整體張拉式膜結構跨度大于60m,屋蓋結構單元的長度大于300m,屋蓋結構形式為常用空間結構形式的多重組合、雜交組合以及屋蓋形體特別復雜的大型公共建筑 |
注:表中大型公共建筑的范圍,可參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
說明:具體工程的界定遇到問題時,可從嚴考慮或向全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審查專家委員會、工程所在地省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審查專家委員會咨詢。
附件2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項目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單位,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建筑面積,申報日期,勘察單位及資質,設計單位及資質,聯系人和方式等。如有咨詢論證,應提供相關信息。
二、抗震設防依據。包括: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分類;安全等級、抗震等級等;屋蓋超限工程和風荷載控制工程尚包括相應的風荷載、雪荷載、溫差等。
三、勘察報告基本數據。包括:場地類別,等效剪切波速和覆蓋層厚度,液化判別,持力層名稱和埋深,地基承載力和基礎方案,不利地段評價,特殊的地基處理方法等。
四、基礎設計概況。包括:基礎類型,基礎埋深,底板或筏板厚度,樁型、樁長和單樁承載力、承臺的主要截面等。
五、建筑結構布置和選型。對高度超限和規則性超限工程包括:主屋面結構高度和層數,建筑高度,相連裙房高度和層數;防震縫設置;建筑平面和豎向的規則性;結構類型是否屬于復雜類型等。對屋蓋超限工程包括:屋蓋結構形式;最大跨度,平面尺寸,屋頂高度;屋蓋構件連接和支座形式;下部支承結構的類型、布置的規則性等。
六、結構分析主要結果。對高度超限和規則性超限工程包括:控制的作用組合;計算軟件;總剪力和周期調整系數,結構總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數,豎向地震取值;縱橫扭方向的基本周期;最大層位移角和位置、扭轉位移比;框架柱、墻體最大軸壓比;構件最大剪壓比和鋼結構應力比;樓層剛度比;框架部分承擔的地震作用;時程法采用的地震波和數量,時程法與反應譜法主要結果比較;隔震支座的位移。對屋蓋超限工程包括:控制工況和作用組合;計算軟件和計算方法;屋蓋撓度和支承結構水平位移;屋蓋桿件最大應力比,屋蓋主要豎向振動周期,支承結構主要水平振動周期;屋蓋、整個結構總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數;支承構件軸壓比、剪壓比和應力比;薄殼、網殼和拱的穩定系數;時程法采用的地震波和數量,時程法與反應譜法主要結果比較等。
七、超限設計的抗震構造。包括:①材料強度,如結構構件的混凝土、鋼材的最高和最低材料強度等級;②典型構件和關鍵構件的截面尺寸,如梁柱截面、墻體和筒體的厚度、型鋼混凝土構件的截面形式、鋼構件(或桿件)的截面形式和長細比、薄殼的截面厚度;③薄弱部位的構造,如短柱和穿層柱的分布范圍,錯層、連體、轉換梁、轉換桁架和加強層的主要構造,桁架、拱架、張弦構件的面外支撐設置;④關鍵連接構造,如鋼結構桿件的節點形式、樓蓋大梁或大跨屋蓋與墻、柱的連接構造等。
八、需要附加說明的問題。包括:超限工程設計的主要加強措施,性能設計目標簡述;有待解決的問題,試驗方案與要求等。
制表人可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對以上內容進行增減。參考表樣見表6、表7、表8。
表6: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初步設計抗震設防審查申報表(高度、規則性超限工程示例)
編號:申報時間:
工程名稱 | 申報人 聯系方式 |
|||||
建設單位 | 建筑面積 | 地上萬m2 地下 萬m2 |
||||
設計單位 | 設防烈度 | 度( g),設計 組 | ||||
勘察單位 | 設防類別 | 類 | 安全等級 | |||
建設地點 | 房屋高度和層數 | 主結構 m(n=)建筑 m 地下 m(n=)相連裙房 m |
||||
場地類別液化判別 | 類,波速 覆蓋層 不液化□液化等級 液化處理 |
平面尺寸和規則性 | 長寬比 | |||
基礎持力層 | 類型 埋深 樁長(或底板厚度) 名稱 承載力 |
豎向規則性 | 高寬比 | |||
結構類型 | 抗震等級 | 框架 墻、筒 框支層 加強層 錯層 |
||||
計算軟件 | 材料強度 (范圍) |
梁 柱 墻 樓板 |
||||
計算參數 | 周期折減 樓面剛度(剛□彈□分段□) 地震方向 (單□雙□斜□豎□) |
梁截面 | 下部 剪壓比 標準層 |
|||
地上總重 剪力系數 (%) |
GE=平均重力 X= Y= |
柱截面 | 下部 軸壓比 中部 軸壓比 頂部軸壓比 |
|||
自振周期 (s) |
X: Y: T: |
墻厚 | 下部 軸壓比 中部 軸壓比 頂部 軸壓比 |
|||
最大層間位移角 | X= (n= )對應扭轉比 Y= (n= )對應扭轉比 |
鋼 梁 柱 支撐 |
截面形式 長細比 截面形式 長細比 截面形式 長細比 |
|||
扭轉位移比(偏心5%) | X = (n=)對應位移角 Y= (n= )對應位移角 |
短柱 穿層柱 |
位置范圍剪壓比 位置范圍穿層數 |
|||
時程分析 |
波形 峰值 |
1 2 3 | 轉換層 剛度比 |
位置n=轉換梁截面 X Y |
||
剪力 比較 |
X= (底部),X = (頂部) Y= (底部),Y = (頂部) |
錯層 | 滿布 局部(位置范圍) 錯層高度 平層間距 |
|||
位移 比較 |
X= (n= ) Y= (n= ) |
連體 (含連廊) |
數量 支座高度 豎向地震系數 跨度 |
|||
彈塑性位移角 | X= (n= ) Y= (n= ) |
加強層 剛度比 |
數量 位置 形式(梁□桁架□) X Y |
|||
框架承擔的比例 | 傾覆力矩X= Y= 總剪力 X=Y= |
多塔 上下偏心 |
數量 形式(等高□對稱□大小不等□) X Y |
|||
控制作用 | 地震 □風荷載 □二者相當 □ 風荷載控制時增加:總風荷載 風傾覆力矩 風載最大層間位移 |
|||||
超限設計簡要說明 | (超限工程設計的主要加強措施,性能設計目標簡述;有待解決的問題等等) |
表7: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初步設計抗震設防審查申報表(屋蓋超限工程示例)
編號:申報時間:
工程名稱 | 申報人 聯系方式 |
|||||
建設單位 | 建筑面積 | 地上萬m2 地下 萬m2 | ||||
設計單位 | 設防烈度 | 度( g),設計 組 | ||||
勘察單位 | 設防類別 | 類 | 安全等級 | |||
建設地點 | 風荷載 | 基本風壓 地面粗糙度 體型系數 風振系數 |
||||
場地類別液化判別 | 類,波速 覆蓋層 不液化□液化等級 液化處理 |
雪荷載 | 基本雪壓 積雪分布系數 |
|||
基礎 持力層 |
類型 埋深 樁長(或底板厚度) 名稱 承載力 |
溫度 | 最高 最低 溫升 溫降 |
|||
房屋高度 和層數 |
屋頂 m 支座 m(n=)地下 m(n=) |
平面尺寸 | 總長 總寬 直徑 跨度 懸挑長度 |
|||
結構類型 | 屋蓋: 支承結構 |
節點和支座 形 式 | 節點: 支座: |
|||
計算軟件 分析模型 |
整體□ 上下協同□ |
材料強度 (范圍) |
屋蓋 梁 柱 墻 |
|||
計算參數 | 周期折減 阻尼比 地震方向 (單□雙□豎□) |
屋蓋構件截面 | 關鍵 長細比 一般 長細比 |
|||
地上總重 支承結構剪力系數 (%) |
屋蓋GE= 支承結構GE= X= Y= |
屋蓋桿件內力和控制組合 | 關鍵 應力比 控制組合 一般 應力比 控制組合 支座反力 控制組合 |
|||
自振周期 (s) |
X: Y: Z:T: |
屋蓋整體穩定 | 考慮幾何非線性 考慮幾何和材料非線性 |
|||
最大位移 | 屋蓋撓度 支承結構水平位移X= Y= |
支承結構 抗震等級 |
規則性(平面□ 豎向□) 框架 墻、筒 |
|||
最大層間位移 | X = (n=)對應扭轉位移比 Y= (n= )對應扭轉位移比 |
梁截面 | 支承大梁 剪壓比 其他框架梁 剪壓比 |
|||
時程分析 |
波形 峰值 |
1 2 3 | 柱截面 | 支承部位 軸壓比 其他部位 軸壓比 |
||
剪力 比較 |
X= (支座),X = (底部) Y= (支座),Y = (底部) |
墻厚 | 支承部位 軸壓比 其他部位 軸壓比 |
|||
位移 比較 |
屋蓋撓度 支承結構水平位移X= Y= |
框架承擔的比例 | 傾覆力矩X= Y= 總剪力 X=Y= |
|||
超長時多點輸入比較 | 屋蓋桿件應力: 下部構件內力: |
短柱 穿層柱 |
位置范圍剪壓比 位置范圍穿層數 |
|||
支承結構彈塑性位移角 | X= (n= ) Y= (n= ) |
錯層 | 位置范圍 錯層高度 |
|||
超限設計簡要說明 | (超限工程設計的主要加強措施,性能設計目標簡述;有待解決的問題等等) |
注:作用控制組合代號:1、恒+活,2、恒+活+風,3、恒+活+溫,4、恒+活+雪,5、恒+活+地+風。
表8:超限高層建筑工程結構設計咨詢、論證信息表
工程名稱 | 工程代號 | |||
第一次 |
主持人 | 日期 | ||
咨詢專家 | ||||
主要意見 | ||||
第二次 |
主持人 | 日期 | ||
咨詢專家 | ||||
主要意見 | ||||
第三次 |
主持人 | 日期 | ||
咨詢專家 | ||||
主要意見 |
附件3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超限情況表
表9: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超限情況表
工程名稱 | |
基本結構體系 | 框架□剪力墻□框剪□核心筒-外框□筒中筒□局部框支墻□ 較多短肢墻□ 混凝土內筒-鋼外框□混凝土內筒-型鋼混凝土外框□ 巨型□ 錯層結構□ 混凝土內筒-鋼外筒□ 混凝土內筒-型鋼混凝土外筒□ 鋼框架□ 鋼中心支撐框架□鋼偏心支撐框架□鋼筒體□ 大跨屋蓋□其它□ |
超高情況 | 規范適用高度: 本工程結構高度: |
平面不規則 | 扭轉不規則□偏心布置□ 凹凸不規則□組合平面□ 樓板開大洞□ 錯層□ |
豎向不規則 | 剛度突變□立面突變□多塔□ 構件間斷□加強層□連體□ 承載力突變□ |
局部不規則 | 穿層墻柱□斜柱□夾層□ 層高突變□ 個別錯層□ 個別轉換□ 其它□ |
顯著不規則 | 扭轉比偏大□ 抗扭剛度弱□ 層剛度弱□ 塔樓偏置□ 墻高位轉換□ 厚板轉換□ 復雜連接□ 多重復雜□ |
屋蓋超限情況 | 基本形式:立體桁架□ 平面桁架□ 實腹式拱□ 格構式拱□ 網架□ 雙層網殼□ 單層網殼□ 整體張拉式膜結構□ 混凝土薄殼□ 單索□ 索網□索桁架□輪幅式索結構□ 一般組合:張弦拱架□ 張弦桁架□ 弦支穹頂□ 索穹頂□ 斜拉網架□ 斜拉網殼□ 斜拉桁架□ 組合網架□ 其它一般組合□ 非常用組合:多重組合□ 雜交組合□ 開啟屋蓋□ 其它□ 尺度:跨度超限□ 懸挑超限□ 總長度超限□ 一般□ |
超限歸類 | 高度大于350m□ 高度大于200m□ 混凝土結構超B級高度□超規范高度□ 未超高但多項不規則□ 超高且不規則□ 其它□ 屋蓋形式復雜□ 屋蓋跨度超限□ 屋蓋懸挑超限□ 屋蓋總長度超限□ |
綜合描述 | (對超限程度的簡要說明) |
附件4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專項審查情況表
表10: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專項審查情況表
工程名稱 | ||||
審查 主持單位 |
||||
審查時間 | 審查地點 | |||
審查專家組 | 姓名 | 職稱 | 單位 | |
組長 | ||||
副組長 | ||||
審查組成員 (按實際人數增減) |
||||
專家組 審查 意見 |
(掃描件) |
|||
審查結論 | 通過□ 修改□ 復審□ | |||
主管部門給建設單位的復函 |
(掃描件) |
附件5
超限高層建筑結構設計
表11:超限高層建筑結構設計質量控制信息表(高度和規則性超限)
工程代號 | 評價 | |
地上部分重力控制 | 總重: 單位面積重力: (總高大于350m時)墻占: 柱占: 樓蓋占: 活載占: |
一般□ 偏大□ 略偏小□ |
基 礎 | 類型: 底板埋深: 埋深率: | 一般□ 略偏小□ |
控制作用 | 風□ 地震□ 二者相當□ 上下不同□ 剪力系數計算值與規范最小值之比: |
一般□ 異常□ 一般□ 偏大□ 略偏小□ |
總體剛度 | ![]() |
適中□ 偏大□ 略偏小□ |
多道防線 | 傾覆力矩分配: 首層剪力分配: 最大層剪力分配: | 適中□ 偏大□ 略偏小□ |
典型墻體控制 | 最大軸壓比: 界限軸壓比高度: 最大平均拉應力及高度: |
一般□ 偏大□ 一般□ 偏大□ |
典型柱 控制 |
截面: 軸壓比: 配筋率: 含鋼率: | 一般□ 偏大□ 略偏小□ |
典型鋼構 | 截面: 長細比: 應力比: | 一般□ 偏大□ 略偏小□ |
施工要求 | 一般□ 施工模擬□ 復雜□ 特殊□ | 一般□ 較難□ |
總體評價 | 結構布置的復雜性和合理性 綜合經濟性,必要時含用鋼量估計 |
注:處于常規范圍用“良”或“一般”表示,常規范圍以外用“優”或“高”、“低”等表示。
表12:超限高層建筑結構設計質量控制信息表(屋蓋超限)
工程代號 | 評價 | |
重力控制 | 屋蓋總重: 單位面積重力: 支承結構總重: 單位面積重力:: |
一般□ 偏大□ 略偏小□ 一般□ 偏大□ 略偏小□ |
控制作用 | 風□ 地震□ 二者相當□ | 一般□ 異常□ |
總體剛度 | 周跨比(T1/L): 撓度與限值比: | 適中□ 偏大□ 略偏小□ |
支承結構多道防線 | 傾覆力矩分配: 首層剪力分配: 最大層剪力分配: | 適中□ 偏大□ 略偏小□ |
弦桿控制 | 最大應力比: 位置: 截面: 長細比: 平均應力比: |
一般□ 偏大□ 略偏小□ |
腹桿控制 | 最大應力比: 位置: 截面: 長細比: 平均應力比: |
一般□ 偏大□ 略偏小□ |
典型支座 | 柱距: 軸壓比: 配筋率: 含鋼率: | 一般□ 偏大□ |
施工要求 | 一般□ 復雜□ 特殊□ | 一般□ 較難□ |
總體評價 | 屋蓋結構布置的復雜性和合理性 支承結構布置的復雜性和合理性 綜合經濟性,必要時含用鋼量估計 |
注:處于常規范圍用“良”或“一般”表示,常規范圍以外用“優”或“高”、“低”等表示。
附件6
超限高層建筑抗震設計可行性論證報告參考內容
一 封面
(工程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合作或咨詢單位)
二 效果圖
(彩色;可單列,也可置于封面或列于工程簡況中)
三 設計名冊
(設計單位負責人和建筑、結構主要設計人員名單,單位和注冊資格章)
四
1 工程簡況
(地點,周圍環境、建筑用途和功能描述,必要時附平、剖面示意圖)
2 設計依據
批件、標準和資料,可含咨詢意見及回復
3 設計條件和參數
3.1設防標準(含設計使用年限、安全等級和抗震設防參數等)
3.2荷載(含特殊組合)
3.3主要勘察成果(巖土的分布及描述、地基承載力,剪切波速和覆蓋層厚度,不利地段的場地穩定評價等等)
3.4結構材料強度和主要構件尺寸
4
5 結構體系和布置
(傳力途徑、抗側力體系的組成和主要特點等)
6結構超限類別及程度
6.1 高度超限分析或屋蓋尺度超限分析
6.2 不規則情況分析或非常用的屋蓋形式分析
6.3 超限情況小結
7 超限設計對策
7.1 超限設計的加強措施(如結構布置措施、抗震等級、特殊內力調整、配筋等)
7.2 關鍵部位、構件的預期性能目標
8 超限設計的計算及分析論證
(以下論證的項目應根據超限情況自行調整)
8.1 計算軟件和計算模型
8.2 結構單位面積重力和質量分布分析(后者用于裙房相連、多塔、連體等)
8.3 動力特性分析(對多塔、連體、錯層等復雜結構和大跨屋蓋,需提供振型)
8.4 位移和扭轉位移比分析(用于扭轉比大于1.3和分塊剛性樓蓋、錯層等)
8.5 地震剪力系數分析(用于需調整才可滿足最小值要求)
8.6 整體穩定性和剛度比分析(后者用于轉換、加強層、連體、錯層、夾層等)
. 8.7 多道防線分析(用于框剪、內筒外框、短肢較多等結構)
8.8 軸壓比分析(底部加強部位和典型樓層的墻、柱軸壓比控制)
8.9 彈性時程分析補充計算結果分析(與反應譜計算結果的對比和需要的調整)
8.10 特殊構件和部位的專門分析(針對超限情況具體化,含性能目標分析)
8.11 屋蓋結構、構件的專門分析(撓度、關鍵桿件穩定和應力比、節點、支座等)
8.12 控制作用組合的分析和材料用量預估(單位面積鋼材、鋼筋、混凝土用量)
9 總結
9.1 結論
9.2下一步工作、問題和建議(含試驗要求等)
五 論證報告正文
內容不要與專項審查申報表、計算書簡單重復,可利用必要的圖、表)
六 初步設計建筑圖、結構圖、計算書
(作為附件,可另裝訂成冊)
七 報告及圖紙的規格A3
(文字分兩欄排列,大底盤結構的底盤等宜分兩張出圖,效果圖和典型平、剖面圖宜提供電子版)
發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類別 勞動合同;營商環境優化 發布日期 2012.12.28 效力級別 法律 實施日期 2013.07.01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3號 時效性 現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
發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類別 著作權法規 發布日期 2020.11.11 效力級別 法律 實施日期 2021.06.01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2號 時效性 現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
發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類別 廣告管理 發布日期 2021.04.29 效力級別 法律 實施日期 2021.04.29 發文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1號 時效性 現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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