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刷業管理條例

    發布日期:2022-09-05 瀏覽次數:7979次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創業知識 > 印刷業管理條例

    印刷業管理條例

    (2001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5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

      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制定。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 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七條 印刷企業應當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出版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將年度報告中的有關內容向社會公示。

    第二章 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八條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九條 企業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申請,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十條 企業申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依據本條例第十條提出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印刷企業所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種類。

      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十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與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實現對印刷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第十四條 國家允許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五條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

      第十七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十八條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

      第十九條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并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印刷委托書還必須事先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委托書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二十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二十一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

      第二十二條 委托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第二十三條 印刷企業不得盜印出版物,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四條 印刷企業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

    第四章 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二十五條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

      第二十六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刷企業應當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

      國家對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另有規定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應當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二十八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二十九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三十條 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向印刷企業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并保存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或者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托印刷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托印刷證明。

      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保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三十二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第三十三條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不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不得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第三十四條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三十五條 印刷企業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第三十八條 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托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三)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七)未經批準,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第四十一條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三)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二)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三)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四)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印刷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托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第四十五條 印刷企業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印刷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到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

      依據本條例發放許可證,除按照法定標準收取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原文地址https://gkml.samr.gov.cn/nsjg/bgt/202106/t20210611_330669.html)

    擴展閱讀

    • 在蘭州注冊公司如何注冊申請

        蘭州注冊公司的流程和資料  一、企業起名稱:  申請人需提供投資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并提供公司名稱3個以上,確保企業不重名。蘭州注冊公司咨詢電話:19524449118  二、準備所需資料:  1、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分局進行公司名稱核準,領取公司名稱核準通知書。  2、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東簽字(章)確認。公司章程需明確規定各股東的投資金額、所占股權比例及出資方式(現金或實物資產,無形資產)  3、憑工商管理部門的公司名稱核準通知書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帳戶。  4、各股東全...

    • 蘭州注冊公司取名有哪些得注意的

        給公司取名是一件挺麻煩的事情,想好了名字準備去注冊的時候,卻被告知已經被注冊了,不能注冊,因此想好的名字能用的也是很少的,因此在取名字的時候有些還是要注意的。下面小編就跟大家一起來講講。蘭州注冊公司咨詢電話:19524449118  1、注冊企業名稱組成要素  要想知道企業字號是什么意思,就要先了解企業名稱由哪幾部分構成。完整的公司名稱應當包括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點、組織形式,這四個部分順序不可打亂,依次構成。  2、注冊企業字號具體含義  企業字號作為企業名稱的組成要...

    • 微信設置全開也不提示消息

      如果您的微信設置已經全開并且仍然無法收到消息提示,您可以嘗試以下解決方法:  1. 檢查系統通知設置:在手機的設置中,找到并點擊“通知”或類似選項。確保您已經允許微信發送通知,并且將通知顯示、聲音和震動等相關選項打開。  2. 檢查微信應用通知設置:打開微信,在主界面中點擊右上角的菜單按鈕(三個豎點),然后選擇“設置”。在設置頁面中,點擊“通知”選項,確保您已經開啟了所有需要的通知選項,包括消息通知、聲音、震動等。  3. 清理微信緩...

    • 電腦風扇怎么調靜音模式

      要調整電腦風扇為靜音模式,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驟來進行操作(具體步驟可能因電腦品牌和型號而有所不同):  1. 打開電腦的控制面板或設置菜單。可以通過在Windows系統中點擊“開始”按鈕,然后選擇“控制面板”或者搜索并點擊“設置”圖標來打開設置菜單。  2. 在控制面板或設置菜單中,找到“硬件和聲音”或類似名稱的選項。  3. 在“硬件和聲音”菜單中,找到并點擊“電源選項&rd...

    • 筆記本怎么插網線

      要在筆記本電腦上插入網線,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1. 確保您的筆記本電腦上有以太網(Ethernet)接口,通常是一個矩形形狀的插槽,可能帶有一個小的圖標或文字指示。  2. 獲取一根以太網網線,這是一種具有RJ-45連接器的電纜。RJ-45連接器類似于電話線插頭,但更大。  3. 找到您的路由器或網絡交換機上的可用以太網端口。這些端口通常位于設備背面,并帶有以太網標識。  4. 將一端的網線插入路由器或網絡交換機上的可用以太網端口。確保插入時不施加過多力量,以免損壞插槽或連接器。 ...

    • 表格名次排序怎么操作

      要進行表格中數據的排序,可以按照以下步驟操作:  1. 選擇需要排序的數據范圍:在Excel或其他類似應用程序中,選中包含需要排序的數據的整個范圍。確保選擇的范圍包括要排序的數據及其相應的列標簽。  2. 打開排序選項:在菜單欄或功能區中,找到"數據"或類似選項,然后點擊進入數據排序功能。  3. 選擇排序方式和排序字段:進入排序對話框后,您可以選擇排序的方式和排序的字段。通常情況下,您可以選擇升序(從小到大)或降序(從大到小)排序方式。在排序字段中,您可以選擇一個或多個列用來排序,以...

    • 筆記本電腦數字鍵打不出數字

      如果筆記本電腦的數字鍵無法打出數字,可能會有以下幾個原因和解決方法:  1. Num Lock 鍵未開啟:檢查鍵盤上的 Num Lock 鍵是否開啟。Num Lock 是用來切換數字鍵盤和功能鍵的狀態的,如果 Num Lock 關閉,數字鍵就會變成功能鍵。  2. Fn 鍵與 Num Lock 鍵沖突:一些筆記本電腦將數字鍵與功能鍵結合在同一個鍵上,需要同時按下 Fn 鍵才能輸入數字。嘗試按下 Fn 鍵和 Num Lock 鍵(或類似的功能鍵)組合,查看是否可以切換到數字鍵輸入模式。  3. 鍵盤布局設置...

    • 仙桃辦理市政工程二級資質所需條件有哪些

      仙桃辦理市政工程二級資質所需條件有哪些?  仙桃辦理市政工程二級資質需要滿足的條件主要包括了企業凈資產、相關技術人員、工程業績和工程設備等等這幾個方面。仙桃市政工程二級資質一般情況下是指建筑行業資質標準中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被國家相關部門劃分為四個不同級別的等級,分別是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每個不同級別的等級可以承擔的工程項目都是不同的,從低級到高級的承包范圍依次增加。仙桃辦理市政工程二級資質需要滿足的所需條件簡要分析如下:  1、企業資產  凈...

    • 機械鍵盤怎么切換燈光

      切換機械鍵盤的燈光通常取決于具體的鍵盤品牌和型號。以下是一般情況下切換機械鍵盤燈光的方法:  1. 功能鍵組合:大多數機械鍵盤會在鍵盤上提供功能鍵,例如"Fn"鍵。通過同時按下"Fn"鍵和特定的功能鍵,您可以切換不同的燈光模式。通常,這些功能鍵會在鍵盤的F1~F12鍵附近,上面可能帶有相關的圖標或標簽。  2. 軟件控制:一些高級機械鍵盤品牌可能提供配套的軟件來管理鍵盤的燈光設置。您可以下載并安裝相關的軟件,然后在軟件中設置不同的燈光模式、顏色和亮度等參數。  3....

    在線咨詢

    專屬客服

  • 加微信
  • 打電話
  • X

    掃一掃 添加微信

    微信號:18161838387

    請長按微信號碼復制后打開微信

    打開微信

    '); })();
    啊轻点灬大ji巴太粗太长了电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