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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FII和RQFII取得創新企業CDR轉讓差價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規定

        QFII 和 RQFII 取得創新企業 CDR 轉讓差價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規定【適用主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RQFII)【政策內容】  對 QFII 及 RQFII 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 CDR 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適用條件】  創新企業 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

      日期:2022-06-02 欄目:

    • QFII和RQFII取得創新企業CDR轉讓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QFII 和 RQFII 取得創新企業 CDR 轉讓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適用主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RQFII)【政策內容】  對 QFII 及 RQFII 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 CDR 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適用條件】  創新企業 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 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

      日期:2022-06-02 欄目:

    • 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QFII 和 RQFII 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主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RQFII)【政策內容】  從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對 QFII、RQFII 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條件】  上述政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 QFII、RQFII。【政策依...

      日期:2022-06-02 欄目:

    • QFII和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免征增值稅

        QFII 和 RQFII 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免征增值稅【適用主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RQFII)【政策內容】  QFII 及 RQFII 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免征增值稅。【適用條件】  QFII 及 RQFII 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

      日期:2022-06-02 欄目:

    • 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免征企業所得稅

        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免征企業所得稅【適用主體】臺灣航空公司【政策內容】  自 2009 年 6 月 25 日起,對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于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適用條件】  1.臺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  2.享受政策的臺灣航空公司應當按照企業...

      日期:2022-06-02 欄目:

    • 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免征增值稅

        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免征增值稅【適用主體】  臺灣航空公司【政策內容】  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條件】  臺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

      日期:2022-06-02 欄目:

    • 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免征企業所得稅

        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免征企業所得稅【適用主體】  臺灣航運公司【政策內容】  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對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于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適用條件】  1.臺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上述許可證上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  2.享受政策的臺灣航運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其從事上述業務在大陸取得的收入和...

      日期:2022-06-02 欄目:

    • 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免征增值稅

        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免征增值稅【適用主體】  臺灣航運公司【政策內容】  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條件】  臺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

      日期:2022-06-02 欄目:

    • 中外合作辦學免征增值稅

        中外合作辦學免征增值稅【適用主體】  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政策內容】  自 2018 年 7 月 25 日起,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條件】  1.中外合作辦學,是指中外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50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 372 號)的有關規定,合作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  2.上述“學歷教育”“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ldquo...

      日期:2022-06-02 欄目:

    • 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

        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政策內容】  非居民納稅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稅收條款規定,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當履行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待遇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 35 號)執行。【適用條件】  1.非居民納稅...

      日期:2022-06-02 欄目:

    • 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政策內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符合規定條件的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適用條件】  1.境內直接投資的范圍是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2.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

      日期:2022-06-02 欄目:

    • 持續提升出口退(免)稅服務水平

        持續提升出口退(免)稅服務水平【服務對象】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服務措施】  1.豐富宣傳渠道及精準提醒內容,讓出口企業及時獲知報關、結關、退稅等事項辦理進度,引導企業提高內部管理效率,進一步壓縮出口單證收集、流轉時間,加速申報出口退稅。  2.規范跨境電商零售出口稅收管理,引導出口企業在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商品信息并進行免稅申報,促進跨境電商出口貿易健康發展。  3.深化落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集中代辦退稅備案及實地核查效率。鼓勵外...

      日期:2022-06-02 欄目:

    • 持續加快出口退(免)稅辦理進度

        持續加快出口退(免)稅辦理進度【服務對象】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服務措施】  在 2021 年正常出口退稅平均 7 個工作日辦結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2022 年進一步壓縮至 6 個工作日內。全面實現退庫無紙化,進一步提高稅款退付效率。【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 號)第二條第(八)項...

      日期:2022-06-02 欄目:

    • 簡并優化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和辦理流程

        簡并優化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和辦理流程【服務對象】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服務措施】  1.納稅人辦理委托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時,停止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復印件。  2.納稅人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免)稅備案和申報時,停止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原件,改為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復印件(復印件上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印章)。  3.納稅人辦理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核銷手續時,停止報送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人申請開具《...

      日期:2022-06-02 欄目:

    •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政策

      【適用主體】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及辦理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政策內容】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代國內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可由綜服企業向綜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集中代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以下稱代辦退稅)。【適用條件】  1.綜服企業代國內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綜服企業向綜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集中代辦退稅:  (1)符合商務部等部門規定的綜服企業定義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企...

      日期:2022-06-02 欄目:

    • 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政策

        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政策【適用主體】  經國家批準的專業市場集聚區內的市場經營戶(以下簡稱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政策內容】  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在經國家商務主管等部門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采購的、單票報關單商品貨值 15 萬(含 15 萬)美元以下、并在采購地辦理出口商品通關手續的貨物免征增值稅。【適用條件】  1.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是指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市場采購...

      日期:2022-06-02 欄目:

    • 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零售出口無票免稅政策

        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適用主體】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政策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對綜試區內適用“無票免稅”政策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 4%確定。【適用條件】  1.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2.跨境電商企...

      日期:2022-06-02 欄目:

    • 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零售出口無票免稅政策

        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零售出口無票免稅政策【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政策內容】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適用條件】  1.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2.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3.適用增值...

      日期:2022-06-02 欄目:

    •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政策內容】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如不符合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條件,但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適用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2.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

      日期:2022-06-02 欄目:

    •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政策內容】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適用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2.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下列條...

      日期:2022-06-02 欄目:

    •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境內單位和個人【政策內容】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1.包括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

      日期:2022-06-02 欄目:

    •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境內單位和個人【政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1.國際運輸服務。  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2.航天運輸服務。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影...

      日期:2022-06-02 欄目:

    • 邊境小額貿易稅收政策

      邊境小額貿易稅收政策【適用主體】  在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出口企業【政策內容】  凡在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出口企業,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海關實施監管的邊境貨物進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并采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方式的,可享受應退稅額全額出口退稅政策。【適用條件】  1.以人民幣現金結算方式出口的貨物,不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日期:2022-06-02 欄目:

    • 啟運港退稅政策

      啟運港退稅政策  【適用主體】  從啟運地口岸啟運報關出口,自離境地口岸離境出口集裝箱貨物的出口企業。【政策內容】  1.水路啟運港退稅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口岸(以下稱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指定口岸(以下稱經停港),自離境地口岸(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對從經停港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途中加裝的集裝箱貨物,符合上述規定的運輸方式、離境地點要求的,以經停港作為貨物的啟運...

      日期:2022-06-02 欄目:

    •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

        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政策內容】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對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 5 年(含)以上,并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的符合相關規定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對融資租賃出租方購買的,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且租賃期限在 5 年(含)以上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

      日期:2022-06-02 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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