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時間:2022-08-30 來源:西安 點擊次數:297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2022-3-24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的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的規定,現就將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開具免稅普通發票。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

      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四、此前已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9號)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的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相關規定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額,在2022年度可分別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存貨等相關科目,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此前已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不再調整;對無法劃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2年3月24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22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對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3月2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為確保相關政策順利實施,稅務總局制發本公告,就相關征管問題進行了明確。

      增值稅是我國的一大稅種,當然稅收優惠政策也多種多樣,而免征增值稅是其中之一。對于免征增值稅項目,主要有哪些?

    免征增值稅項目有哪些?

      免征增值稅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對屬于某一稅種中征稅范圍的項目暫不予以征稅,免征稅只是某個項目不涉及應納稅額。任何地區和部分不能私設免稅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免征增值稅和不征收增值稅的區別

      概念不同:

      1、不征收增值稅

      指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的項目。

      2、免征增值稅

      屬于原本需要征稅的而根據稅法相關規定,給予某些項目取得收入免予繳納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免征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納稅人對免征的增值稅做會計分錄的時候,應該直接減免的增值稅計入營業外收入,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貸記“營業外收入”。減免稅款屬于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計入營業外收入更合適。

    交增值稅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當月交納當月的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小規模納稅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預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月末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其他免征增值稅的項目有哪些?

      優惠政策是不斷更迭的,所以,還需要注意統計的時間點。本文截止2019年5月,根據總局的減免稅代碼目錄,我按照便于記憶的原則,將免征增值稅的政策項目分為以下17類170項。

      1、與三農相關:有關農村、農產品、農業生產者的增值稅優惠,一共21項。

      2、與弱勢群體相關:主要是和殘疾人、貧困人口、失業人員相關的優惠,一共10項。

      3、與小微企業相關:這是大家最耳熟能詳的優惠政策,一共9項,不過這九項可以視同為一項,只不過是因為不同階段,不同的文件規定產生減免代碼不一致而已。

      4、與軍隊軍人相關:主要是對隨軍家屬、軍轉干、退役士兵的優惠,一共7項。

      5、與文化相關:主要是對報紙、雜志、圖書、電影、電視及紀念館、文化館等的優惠,一共16項。

      6、與體育相關:主要是對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的相關收入免稅,一共有21項。

      7、與學校相關:主要是對學校的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以及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校辦企業免稅,一共有6項。

      8、與技術相關:是對技術轉讓收入、及孵化園等收入免稅,一共有4項。

      9、與節能環保相關:是對污水處理、供熱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免稅,一共有4項。

      10、與運輸相關:對鐵路貨車修理,國際貨運代理免稅,一共2項。

      11、與生活服務相關:主要是對幼兒園、養老、婚介、家政、殯葬這些和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免稅,一共5項。

      12、與房屋土地相關:涉及房屋和土地的流轉,如果符合相關的條件可以免稅,一共7項。

      13、與改制重組相關:針對的是郵政速遞、郵政儲蓄、聯通重組以及若干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免稅,一共6項。

      14、與金融相關:符合相關條件的利息、期貨、證券、保險等收入免稅,一共36項。在所有類別中是優惠最多的大類。

      15、與藥品醫療相關:對醫療服務、抗艾滋病藥品、血站、避孕藥品用具免稅,一共有5項。

      16、與特定項目相關:不能歸入上述類別的其他項目優惠,一共10項,比如無償援助、扶貧貨物捐贈、社會團體會費、福彩體彩發行收入等優惠都在此列。

      17、與特定地區相關:這一類只有一項,就是橫琴、平潭企業銷售貨物免增值稅。可以說這兩個地方政策是相當地優惠。

    具體的增值稅免征優惠項目及文號可以通過以下表格來查詢:

    一、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適用3%征收率的銷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是否適用免稅政策,應根據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判斷,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適用免稅政策,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則應按照此前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享受免稅政策后,應如何開具發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據此,本公告第一條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享受免稅政策的,可以開具免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放棄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可以開具,應按照什么征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選擇放棄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對部分或者全部應稅銷售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經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如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如何處理?

      答:本公告第二條明確,小規模納稅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經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或開票有誤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原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則應按照3%的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則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納稅人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在開具紅字發票后,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五、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次免稅政策,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相關免稅欄次?

      答:本公告第三條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上述月銷售額是否超過15萬元,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第一條和第二條確定。

    六、2018年至2020年辦理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其轉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留抵稅額按規定計入了“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此部分進項稅額可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如何處理?

      答:2018年至2020年,連續三年出臺了轉登記政策,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按規定需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用于對其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銷售折讓、退回等涉稅事項產生的應納稅額進行追溯調整。目前,轉登記政策已執行到期,對該科目核算的相關稅額應如何處理,本公告第四條明確規定,因轉登記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額,在2022年度可分別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存貨等相關科目,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此前已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不再調整;對無法劃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各行業增值稅稅率一覽表(2021)
    一般納稅人
    13% 銷售或者進口貨物(另有列舉的貨物除外) 13%的貨物(易于農產品等9%貨物相混淆)
    1、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玉米漿、玉米皮、玉米纖維(又稱噴漿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種蔬菜罐頭。
    3、專業復烤廠烤制的復烤煙葉。
    4、農業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干燥、勻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對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
    5、各種水果罐頭、果脯、蜜餞、炒制的果仁、堅果、碾磨后的園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藥。
    7、鋸材,竹筍罐頭。
    8、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
    9、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
    10、各種蛋類的罐頭。
    11、酸奶、奶酪、奶油,調制乳。
    12、洗凈毛、洗凈絨。
    13、飼料添加劑。
    14、用于人類日常生活的各種類型包裝的日用衛生用藥(如衛生殺蟲劑、驅蟲劑、驅蚊劑、蚊香等)。
    15、以農副產品為原料加工工業產品的機械、農用汽車、三輪運貨車、機動漁船、森林砍伐機械、集材機械、農機零部件。
    銷售勞務
    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屬于現代服務)
    9% 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 農膜
    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國務院固定的其他貨物
    不動產租賃服務(屬于現代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陸路、水路、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銷售不動產(建筑物、構建物等)
    建筑服務(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轉讓土地使用權
    郵政服務(郵政普通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基礎電信服務
    6% 銷售無形資產(轉讓補充耕地指標、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
    增值電信服務
    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現代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其他現代服務)
    生活服務
    (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其他生活服務)
    零稅率
    0% 納稅人出口貨物(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
    銷售貨物、勞務,提供的跨境應稅行為,符合免稅條件的,免稅;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般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
    9% 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的,扣除率調整為9%
    10% 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 / 允許適用簡易計稅方式計稅的一般納稅人
    3%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應稅服務、無形資產
    1.一般納稅人發生按規定適用或者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特定應稅行為,但適用5%征收率的除外
    2.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
    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 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
    3%減按1%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放棄減征)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3%減按2% 小規模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以及符合規定情形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9]9號
    納稅人銷售舊貨
    (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財稅[2009]9號
    財稅[2014]57號
    3%減按0.5%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
    5% 銷售不動產
    財稅[2016]36號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本公告第五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轉讓營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財稅[2016]36號第15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
    財稅[2016]368號
    財稅[2016]68號
    符合條件的不動產融資租賃
    財稅[2016]47號
    一般納稅人提供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財稅[2016]47號
    選擇差額納稅的勞務派遣、安全保護服務(財稅[2016]47號)
    5%減按1.5% 1.個人出租住房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2、住房租賃企業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允許適用簡易計稅方式計稅的一般納稅人
    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應納稅額=銷售額x征收率
    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可選擇按征收率5%計稅的應稅行為 1、銷售不動產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3)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2、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鏟。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
    3、轉讓土地使用權
    一般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47號)
    4、勞務派遣服務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差額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按照”安全保護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47號,財稅〔2016〕68號)
    5、不動產融資租賃
    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財稅〔2016〕47號)
    6、人力資源外包服務(財稅〔2016〕47號)
    7、公路收費
    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財稅〔2016〕47號)
    8、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征收增值稅,征收率為5%。(國稅發〔1994〕114號)
    可選擇按征收率3%計稅的應稅行為 1、公路收費
    (1)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收取試點后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稅率為11%。公路經營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財稅[2016]36號附件2
    (2)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2、建筑服務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2)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口易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財稅[2017]58號
    3、物業收取自來水費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4、非學歷教育服務
    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財稅[2016]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5、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6、動漫企業、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文化體育服務(含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7、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8、非企業性單位
    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14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9、非學歷教育服務
    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財稅[2016]68號
    10、金融服務
    (1)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7]56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財稅〔2016〕46號)
    11、銷售生物制品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12、銷售獸用生物制品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獸用生物制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13、銷售光伏發電產品
    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算并代征增值稅稅款,同時開具普通發票;按照稅法規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直接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
    14、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含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
    一般納稅人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4]57號、財稅[2009]9號
    15、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4]57號、財稅[2009]9號
    16、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17、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1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1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20、自來水。
    21、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2、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
    國稅函[2009]456號
    23、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財稅〔2019〕24號)
    2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8〕97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提供涉農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財稅〔2016〕39號)
    25、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8〕47號)
    26、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總局公告2017年11號)
    27、提供教育輔助服務。(財稅〔2016〕140號)
      28、再生資源回收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再生資源,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
    3%征收率減按2%的應稅行為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銷售貨物適用稅率13%征收增值稅。
    財稅[2014]57號、財稅[2009]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
    征收增值稅。
    財稅[2009]9號、財稅[2008]17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財稅[2014]57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六、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財稅[2009]9號、財稅[2008]17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財稅[2014]57號
    納稅人銷售舊貨。(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的應稅行為 1、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口全部出租收入(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2、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
    免征增值稅
    1、除納稅人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資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稅外,納稅人發生的再生資源回收并銷售的業務,均應按照規定征免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
    增值稅即征即退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
    22021增值稅進項抵扣手冊
    辦公用品、水電費、飲用桶裝水、宣傳費、通訊費、物業費
    1.辦公用品 一般納稅人稅率為13% 注:如果從一般納稅人那里購買辦公用品,稅率是13%,如果從小規模納稅人那里購買辦公用品,按征收率3%。2021年12月31日前,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
    2.水費 自來水廠3% 注:從自來水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抵扣3 %的進項稅,從其他水廠購買的水,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9%的進項稅。
    其他水廠9%
    3.電費 稅率13% 注:一般納稅人收取的電費按13%計算繳納增值稅,相應取得的電費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4.修理費 有形動產13% 注:修理費用于有形動產的修理費用,如汽車修理費、機械設備的修理費13%;而對于不動產的修理費稅率是9%。注意,如果對機器設備提供維護保養服務,可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即6%。
    不動產9%
    5、飲用桶裝水 稅率13% 注:公司購買桶裝水,是為了日常辦公需要,屬于辦公費范圍,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以抵扣,如果計入福利費,則不可以抵扣。
    6.宣傳用品 一般納稅人稅率6% 注:廣告業如屬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為3%,2021年12月31日前,減按1 %征收率
    征收增值稅,取得小規模納稅人在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抵扣。
      小規模納稅人稅率3%
    7.差旅費 航空旅客運輸9% 注:差旅費中交通費和住宿費,在取得相關憑證后,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餐飲費是不可以抵扣的。交通費中可抵扣進項稅額的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相關憑證。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x9%
    鐵路旅客運輸9%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x9%
    收費站(過路費)3%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x3%
    橋(過橋費)5% 橋、閘通行費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5%)x5%
    高速公路通行費 高速公路通行費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5%)x5%
    旅店服務(住宿費)6% ——
    8.咨詢費 6% 注:聘請專業的咨詢、審計等中介機構的咨詢費用都可以抵扣進項,其稅率6%,注意要選擇一般納稅人。
    9.通訊費(電話費) 9% 注:購進基礎電信服務,進項稅抵扣稅率9%,購進增值電信服務,進項抵扣6%。員工個人抬頭發票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帶有福利性質的通信費補貼不允許抵扣進項稅。企業的名義的電話費,取得專用發票可以抵扣。
    10.郵遞費 9% 注:快遞費可以抵扣進項稅,購進郵政服務,進項抵扣稅9%,如果是同城快遞,郵寄稅率為6%
    11.培訓費 6% 注:企業發生的各類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培訓費用,均可以抵扣,要向培訓單位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培訓期間發生的餐費,不可以抵扣。培訓機構是一般納稅人,可獲得6%的抵扣稅額;培訓機構是小規模納稅人,則可獲得3%的抵扣稅額。(2021年12月31日 前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12.會議費 6% 法:會議費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6%,但是其中的餐費不能抵扣,需要將餐費扣除。
    13.物業費 6% 注: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業中的企業管理服務,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可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6%稅率的抵扣稅額。
    14.銀行手續費 6%
    注:辦理轉賬,匯款時發生的手續費都可以抵扣,要向銀行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6%稅率的進項。
    但是如果辦理和貸款有關業務手續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5.保安服務費 6%
    注: 2021年12月31日前,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注:保安服務費是可以抵扣的,具體抵扣多少需要根據情況來定: 1.如果是保安服務業提供安保服務,一般納稅人適用6%增值稅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增值稅稅率;
    2.如果是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按照簡易計稅依5%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
    3.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動派遣服務,可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
    16.租賃費 不動產租賃9% 注:租賃費用是可以抵扣進項的,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是13%、不動產租賃服務稅率是9%。個人出租住房是5%的征收率減按1.5%征收。
    注意,如果是租賃給員工提供福利所取得的的專票是不可以抵扣
    的。

    2020年07月24日之前的整理——

      各行業增值稅稅率一覽表<小穎言稅>

    一、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3%。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13%的貨物

      (易于農產品等9%貨物相混淆)

      1、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玉米漿、玉米皮、玉米纖維(又稱噴漿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種蔬菜罐頭。

      3、專業復烤廠烤制的復烤煙葉。

      4、農業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干燥、勻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對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

      5、各種水果罐頭、果脯、蜜餞、炒制的果仁、堅果、碾磨后的園藝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藥。

      7、鋸材,竹筍罐頭。

      8、熟制的水產品和各類水產品的罐頭。

      9、各種肉類罐頭、肉類熟制品。

      10、各種蛋類的罐頭。

      11、酸奶、奶酪、奶油,調制乳。

      12、洗凈毛、洗凈絨。

      13、飼料添加劑。

      14、用于人類日常生活的各種類型包裝的日用衛生用藥(如衛生殺蟲劑、驅蟲劑、驅蚊劑、蚊香等)。

      15、以農副產品為原料加工工業產品的機械、農用汽車、三輪運貨車、機動漁船、森林砍伐機械、集材機械、農機零部件。

    三、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及采用簡易計稅的一般納稅人(見附件)計算稅款時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稅征收率一共有4檔,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

      附件:一般納稅人(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征收增值稅,征收率為5%。(國稅發〔1994〕114號)

      2、銷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3、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房地產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老項目繼續開發后,以自己名義立項銷售的不動產,屬于房地產老項目。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以圍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圍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圍填海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屬于房地產老項目。

      (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財稅〔2016〕68號、財稅〔2016〕36號附件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4、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財稅〔2016〕47號)

      5、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財稅〔2016〕47號)

      6、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財稅〔2016〕47號)

      7、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含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財稅〔2016〕47號,財稅〔2016〕68號)

      8、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財稅〔2016〕47號)

      9、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財稅〔2016〕47號)

    (二)3%征收率

      1、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4、銷售自產的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5、銷售自產的自來水。(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6、銷售自產的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7、銷售自產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8、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9、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國稅函〔2009〕456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10、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總局公告〔2012〕20號)

      11、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總局公告2014年第32號)

      12、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總局公告2016年第8號)

      1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14、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15、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16、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含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財稅〔2016〕36號附件2,財稅〔2016〕140號)

      17、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財稅〔2016〕36號附件2)

      18、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財稅〔2016〕36號附件2)

      19、公路經營企業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財稅〔2016〕36號附件2)

      20、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提供涉農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財稅〔2016〕39號)

      21、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財稅〔2016〕46號)

      22、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財稅〔2016〕46號)

      23、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財稅〔2016〕68號)

      24、提供教育輔助服務。(財稅〔2016〕140號)

      25、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財稅〔2016〕140號)

      26、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財稅〔2016〕140號)

      27、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為甲供工程提供的、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財稅〔2016〕36號附件2)

      29、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總局公告2017年11號)

      30、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財稅〔2017〕58號)

      31、銷售自產、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已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32、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財稅〔2017〕56號)

      33、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8〕47號)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具體貸款業務清單見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8〕97號)

      35、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9〕17號)

      36、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財稅〔2019〕24號)

    (三)3%征收率減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4、納稅人銷售舊貨。(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5、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總局公告2012年1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6、發生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總局公告2012年1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7、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財稅〔2016〕36號附件2)

    (四)減按0.5%征收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五)按照5%征收率減按1.5%征收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六)應當適用(非可選擇)簡易計稅:

      1.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2.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財稅〔2017〕58號)

      3.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財稅〔2017〕56號)

      4.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征收增值稅,征收率為5%。(國稅發〔1994〕114號)

      5.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財稅〔2009〕9號)

      6.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原文出自:稅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第二十六條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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