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2022-07-08 來源:西安 點擊次數:2295

    財政部辦公廳 應急部辦公廳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財辦資〔2022〕11號 2022-6-13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財政部會同應急部對《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研究起草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7月13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官網中“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見。

      2.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官網中“互動-征求意見”(網址:http://www.mem.gov.cn/hd/zqyj)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資產管理司(郵編:100820)或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應急部規劃財務司(郵編:100054),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反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意見”。

      反饋意見時,請注明單位名稱(個人請注明姓名)和聯系電話。單位和個人信息僅用于匯總、整理、溝通修改意見,不對外公開。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據和目的】為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石油天然氣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冶金和有色金屬、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安全費用定義及管理原則】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行業屬性內涵】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石油天然氣開采是指采油、采氣(包括常規天然氣和頁巖氣、煤層氣<地面開采>等)、地下儲氣庫注采、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動。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以及列入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品。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鐵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水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旅客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鐵路運輸是指以鐵路列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是指依規定批準建設的,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輕軌、單軌、有軌電車、磁浮、自動導向軌道、市域快速軌道系統;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過駁、倉儲(危險品倉儲除外);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

      冶金和有色金屬業是指從事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

      機械制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裝備、石油煉化裝備、建筑施工機械及其他機械設備的制造活動。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包括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金屬制品業等8類企業。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軍工危險化學品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

      電力生產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風力、太陽能、生物質能以及其他能源,如地熱、潮汐能等的發電活動。電力供應是指經營和運行電網從事輸電、變電、配電等電能的輸送與分配活動。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提取標準】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噸煤50元;

      (二)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礦井噸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四)露天礦噸煤5元。

      多種災害并存礦井,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的規定執行;礦井沖擊地壓判定按《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的規定執行;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提取標準】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5元;

      (二)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三)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3元,地下礦山每噸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2元;

      (五)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4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5元。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六)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提取標準】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采油、采氣企業依據開采的石油、天然氣產量按月提取。石油、天然氣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每噸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氣7.5元;

      (二)地下儲氣庫企業按照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1.5%提取;

      (三)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企業按照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1.7%提取。

      第八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標準】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3.5%;

      (二)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3%;

      (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為2.5%;

      (四)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通信工程為2%。

      (五)公路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在編制工程造價時包含并單列安全費用,列入標外管理,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結合工程造價時計取的安全費用,根據實際工程建設前期所需、完工程度進行提取。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及時向總包單位支付安全費用。

      總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及時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九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提取標準】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5%提取;

      (二) 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對于危險品生產與銷售一體化的企業,其銷售環節提取安全費用時,以上年實際營業收入扣除內部生產與銷售環節之間的互供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月計提。

      第十條【交通運輸企業提取標準】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條【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提取標準】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條【機械制造企業提取標準】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 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提取標準】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0%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提取標準】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五條【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提取標準】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軍工危險化學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火炸藥、推進劑、彈藥(含戰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導彈發動機、燃氣發生器等):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六條【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提取標準】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電力生產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電力供應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500億元的,按照0.6%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500億元至1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000億元至2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2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第十七條【緩提、少提的條件】企業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在確保安全投入的基礎上,安全費用上年末結余達到企業本年度安全費用提取計劃,企業可以緩提或者少提當年安全費用,但是需要按照屬地監管權限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備。

      第十八條【提高標準規則】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以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特別計提依據】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產量)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批準進行聯合試運轉的基本建設煤礦,以上月原煤的實際產量為計提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二十條【煤炭生產企業使用范圍】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等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沖擊地壓礦井落實防沖措施支出,包括開展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沖設備和設施,建立防沖實驗室等支出;

      (三)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頂板、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設,實施礦壓、熱害、露天煤礦邊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五)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六)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九)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煤礦智能裝備及煤礦機器人等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使用范圍】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冒頂片幫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測監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機械化、智能化建設,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智能化、機器人等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閉庫后維護以及銷庫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使用范圍】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油氣井(場)、管道、站場、海洋石油生產設施、作業設施等設施設備的監測、監控、防井噴、防滅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蝕、防雷、防靜電、防臺風、防中毒、防墜落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業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使用范圍】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或臨邊防護、高處作業或交叉作業防護、臨時安全防護、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和通風、保障安全的機械設備、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使用范圍】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等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建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企業使用范圍】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三)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防災監測預警設備及鐵路周界入侵報警系統支出;

      (四)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五)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六)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九)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備安全檢測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承運人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使用范圍】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機械制造企業使用范圍】機械制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使用范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含防護屏障)、防雷、防靜電、防護圍墻(網)與欄桿、防高溫、防潮、防山體滑坡、監測、檢測、監控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使用范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屏障、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條【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使用范圍】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費用支出;

      (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制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

      (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制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

      (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四)其他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事項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使用范圍】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發電、輸電、變電、配電等設備設施的安全防護及安全狀況的完善、改造、檢測、監測及維護,作業場所的安全監控、監測以及防觸電、防墜落、防物體打擊、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誤操作、臨邊、封閉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含水電站大壩重大隱患除險加固支出、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重大隱患除險加固治理支出)。

      第三十二條【安全費用使用的優先條款】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三十三條【安全費用財務管理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項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按標準計提安全費用不能滿足實際使用需求的,超出計提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三十四條【維簡費的規定】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三十五條【對關停并轉企業安全費用的處理】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六條【其他企業的安全投入】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企業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落實責任,確保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三十八條【計劃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確保資金投入。

      第三十九條【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條【資金管理權限】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責任】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財政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并應當建立年度安全費用統計制度,加強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

      第四十二條【違規處理】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由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財政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對于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可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三條【追責條款】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財政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建設工程適用】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費用、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監察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

      在本辦法實施以前,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完成招投標并簽訂合同的,安全費用按照原辦法規定提取標準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實施】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應急管理部、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財政部、應急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生效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同時廢止。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修訂情況的說明

    一、修訂背景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以下簡稱《辦法》)自實施以來,對推動企業增加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從根本上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起到切實的促進和保障作用。為進一步加強政策引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座談論證基礎上,財政部和應急管理部聯合起草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修訂情況

      (一)擴大了適用行業范圍。修訂后《辦法》明確的適用范圍包括: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石油天然氣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冶金和有色金屬、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1.新增了民用爆炸品生產、電力二類行業(企業)。一是民用爆炸品生產企業主要生產工業炸藥、工業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由于產品性質的特殊及生產過程的危險性,生產活動中易發生爆炸事故,屬于高危行業,本次修訂將其納入適用范圍。二是電力是重要基礎產業,電力安全生產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國計民生和經濟發展全局。目前我國有火力、水力發電等主要形式,以及核能、風能、太陽能、潮汐能、生物質能等新型能源發電形式。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包括發電、輸變電、供電等生產性工作。近年來,全球自然災害、極端天氣發生頻率和強度都呈現增加趨勢,每年電力設備都遭受嚴重損失。隨著電力系統規模不斷擴大,新設備新技術新領域帶來的新風險,特別是首臺首套設備、特高壓設備在電力系統推廣應用,以及電化學儲能的快速發展與規模化應用暴露出的新問題需要采取措施治理。同時,網絡安全形勢日趨復雜,構建新型電力系統面臨新的安全風險挑戰,保證電力安全對于保障國家安全、能源安全、社會穩定、人民福祉具有重大意義。考慮到電力行業安全的特殊性、復雜性以及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極端重要性,有必要加大電力行業安全投入保障。

      2.調整了交通運輸、冶金、機械制造三類行業(企業)范圍。一是在交通運輸領域增加了城市軌道交通企業,主要考慮到城市軌道交通是提供旅客運輸服務的大容量城市交通系統,其安全狀況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二是將冶金企業調整為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與《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表述一致。三是明確了機械制造企業范圍,同時修訂了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危險品、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行業屬性內涵。

      3.單列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來看,石油天然氣開采業與煤炭開采、金屬、非金屬礦山開采業同屬于采礦業。基于石油天然氣開采與其他非煤礦山開采的作業活動、安全投入方向以及安全監管的差異化,本次修訂將石油天然氣開采單列,并對其行業屬性內涵進行重新界定。

      (二)調整了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1.適度提高了煤炭、非煤礦山、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煙花爆竹、機械制造六類行業(企業)標準。

      煤炭生產企業。將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提取標準由噸煤30元提至噸煤50元,明確沖擊地壓礦井噸煤50元、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礦井噸煤30元。標準的調整主要基于近幾年我國部分地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水害隱患嚴重礦井安全投入狀況,同時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分布廣,自然發火嚴重影響煤礦安全生產。且隨著工作面向深部延伸,受斷層、水、火、瓦斯威脅更大,安全投入逐年增加。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根據對河北、山西、內蒙古自治區、遼寧、河南、湖北、湖省、四川、云南、新疆自治區等10個省(區)80余家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調查和研究測算,調整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即:金屬礦山地下礦山提取標準由每噸10元提升至每噸15元,非金屬礦山露天礦山提取標準由每噸2元提升至每噸3元、地下礦山提取標準由每噸4元提升至每噸8元,小型露天采石場提取標準由每噸1元提升至每噸2元。尾礦庫方面,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提取標準由每噸1元提升至每噸4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提取標準由每噸1.5元提升至每噸5元。考慮到實施閉庫尾礦庫后期危害治理投入較大,取消實施閉庫尾礦庫“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上限規定,以滿足其安全投入需求。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高礦山工程項目安全費用計提標準,由原來的2.5%上調到3.5%;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在原標準基礎分別上調1.0%;其他類型建設工程提取標準均在原標準基礎上調0.5%。標準的調整主要是考慮到各地反映的礦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件惡劣,鐵路軌道建設工程多涉及地下工程,安全投入需求較大。此外,多數企業反映因受建設管理程序制約,建筑施工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列入標外管理”無法得到落實,低價競標和變相擠占安全費用現象依然存在,《辦法》明確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在編制工程造價時包含并單列安全費用,列入標外管理,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結合工程造價時計取的安全費用,根據實際工程建設前期所需、完工程度進行提取”。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安全費用計提標準由4%上調到4.5%;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安全費用計提標準由2%上調到2.25%;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安全費用計提標準由0.5%上調到0.55%。對于危險品生產與銷售一體化的企業,明確其銷售環節提取安全費用時,以上年實際營業收入扣除內部生產與銷售環節之間的互供收入為計提依據,以解決連續生產企業安全費用重復計提問題。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根據對湖南瀏陽市、醴陵市部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典型調查,重新調整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計提檔次與標準。即: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0%提取;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機械制造企業。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增幅分別為0.35%、0.25%、0.05%。

      考慮到部分批準進行聯合試運轉的基本建設煤礦已經形成正常的生產能力,按基建礦井建筑安裝工程造價2.5%計提安全費用遠不能滿足安全投入要求。規定“批準進行聯合試運轉的基本建設煤礦,以上月原煤的實際產量為計提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2.單列并細分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提取標準。根據對中原油田部分下屬分公司、中石油西南油氣田分公司、新疆吐哈油田公司等單位原油和天然氣開發板塊近幾年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調查和測算,結合中石油、中海油等單位對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提取標準調整的分類意見,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采油、采氣企業依據開采的石油、天然氣產量按月提取。石油、天然氣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每噸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氣7.5元;地下儲氣庫企業按照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1.5%提取;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企業按照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1.7%提取。

      3.交通運輸、冶金和有色金屬、武器裝備研制生產三類行業(企業)維持原標準不變。其中,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試驗企業,根據國防科技工業局意見,將“火炸藥及其制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修訂為“軍工危險化學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4.新增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電力生產和電力供應企業提取標準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確定主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意見。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確定主要根據國家能源局的意見,電力供應企業提取標準是根據國家電網27家省電力公司營業收入和安全投入情況測算,并綜合南方電網等電力企業意見基礎上而確定。

      (三)進一步擴大了安全費用使用范圍。根據近幾年企業安全生產需求,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重大危險源檢測、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和運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職工發現并報告安全隱患的獎勵等支出內容納入使用范圍。此外:

      1.煤炭生產企業:增加了沖擊地壓礦井落實防沖措施支出、智能化升級支出、煤礦智能裝備及煤礦機器人等推廣應用支出。

      2.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增加了地下礦山冒頂片幫防治設施設備、尾礦庫銷庫費用支出。

      3.交通運輸企業:增加了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防災監測預警設備、鐵路周界入侵報警系統、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備安全檢測支出。

      (四)優化了安全費用監督管理機制。一是簡化安全費用緩提、少提審批流程。企業依規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在確保安全投入的基礎上,安全費用上年末結余達到企業本年度安全費用提取計劃,企業可以緩提或者少提當年安全費用,但是需要按照管理權限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備。二是對企業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提取使用情況不再作備案要求。三是將企業安全費用“專戶核算”規定調整為“專項核算”。四是將監管部門建立安全費用年度統計制度在《辦法》中進行明確,推動實現安全投入監督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五是明確了追責條款,為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執法提供依據。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修訂前后條文對照表

      (黑體字部分為修改內容,陰影字為刪去內容)

    財企〔2012〕16號文(原辦法) 修訂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依據和目的】為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石油天然氣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冶金和有色金屬、機械制造、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安全費用定義及管理原則】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堆存;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
    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壓延加工有關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機械制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制造活動。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彈藥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
    第四條【行業屬性內涵】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石油天然氣開采是指采油、采氣(包括常規天然氣和頁巖氣、煤層氣<地面開采>等)、地下儲氣庫注采、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動。
      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以及列入國家有關規定的危險品。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鐵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水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旅客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鐵路運輸是指以鐵路列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是指依規定批準建設的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包括地鐵、輕軌、單軌、有軌電車、磁浮、自動導向軌道、市域快速軌道系統;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過駁、倉儲(危險品倉儲除外);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
    冶金和有色金屬業是指從事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
    機械制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海洋工程裝備、石油煉化裝備、建筑施工機械及其他機械設備的制造活動。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包括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金屬制品業等8類企業。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軍工危險化學品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
    電力生產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風力、太陽能、生物質能以及其他能源,如地熱、潮汐能等的發電活動。電力供應是指經營和運行電網從事輸電、變電、配電等電能的輸送與分配活動。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五條 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提取標準】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噸煤50元;
    (二)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礦井噸煤30元;
    (三)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四)露天礦噸煤5元。
    多種災害并存礦井,安全費用提取標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的規定執行;礦井沖擊地壓判定按《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的規定執行;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防治水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提取標準】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5元;
    (二)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三)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3元,地下礦山每噸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2元;
    (五)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4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5元。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六)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提取標準】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采油、采氣企業依據開采的石油、天然氣產量按月提取。石油、天然氣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每噸原油20元,每千立方米原氣7.5元;
    (二)地下儲氣庫企業按照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1.5%提取;
    (三)鉆井、物探、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企業按照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1.7%提取。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標準】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3.5%;
    (二)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3%;
    (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為2.5%;
    (四)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通信工程為2%;
    (五)公路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在編制工程造價時包含并單列安全費用,列入標外管理,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結合工程造價時計取的安全費用,根據實際工程建設前期所需、完工程度進行提取。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及時向總包單位支付安全費用。
    總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及時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提取標準】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對于危險品生產與銷售一體化的企業,其銷售環節提取安全費用時,以上年實際營業收入扣除內部生產與銷售環節之間的互供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月計提。
    第九條 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 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交通運輸企業提取標準】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 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條【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提取標準】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條 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條【機械制造企業提取標準】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提取標準】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0%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提取標準】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三條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藥及其制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藥、火藥、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五條【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提取標準】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軍工危險化學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火炸藥、推進劑、彈藥(含戰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導彈發動機、燃氣發生器等):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六條【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提取標準】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電力生產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
    6.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二)電力供應企業:
    1.營業收入不超過500億元的,按照0.6%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500億元至1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000億元至2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2000億元的部分,按照0.3%提取。
    第十四條 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緩提、少提的條件】企業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在確保安全投入的基礎上,安全費用上年末結余達到企業本年度安全費用提取計劃,企業可以緩提或者少提當年安全費用,但是需要按照屬地監管權限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備。
    第十五條 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提高標準規則】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以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第十九條【特別計提依據】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產量)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準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批準進行聯合試運轉的基本建設煤礦,以上月原煤的實際產量為計提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十七條 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煤炭生產企業使用范圍】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等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沖擊地壓礦井落實防沖措施支出,包括開展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監測預警、防范治理、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沖設備和設施,建立防沖實驗室等支出;
    (三)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頂板、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設,實施礦壓、熱害、露天煤礦邊坡治理等支出;
    (四)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五)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六)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九)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煤礦智能裝備及煤礦機器人等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后維護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使用范圍】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冒頂片幫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設施設備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測監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機械化、智能化建設,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機械化、機器人等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閉庫后維護以及銷庫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使用范圍】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油氣井(場)、管道、站場、海洋石油生產設施、作業設施等設施設備的監測、監控、防井噴、防滅火、防坍塌、防爆炸、防泄漏、防腐蝕、防雷、防靜電、防臺風、防中毒、防墜落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野外或海上作業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支出;
    (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使用范圍】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或臨邊防護、高處作業或交叉作業防護、臨時安全防護、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和通風、保障安全的機械設備、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使用范圍】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等安全生產信息系統建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企業使用范圍】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三)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防災監測預警設備及鐵路周界入侵報警系統支出;
    (四)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五)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六)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九)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備安全檢測支出;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承運人責任保險支出;
    (十二)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 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使用范圍】冶金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機械制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機械制造企業使用范圍】機械制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
    (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使用范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含防護屏障)、防雷、防靜電、防護圍墻(網)與欄桿、防高溫、防潮、防山體滑坡、監測、檢測、監控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使用范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屏障、防護圍堤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費用支出;
    (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制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
    (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制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
    (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三)其他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事項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條【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使用范圍】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費用支出;
    (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制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
    (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制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
    (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四)其他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事項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使用范圍】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發電、輸電、變電、配電等設備設施的安全防護及安全狀況的完善、改造、檢測、監測及維護,作業場所的安全監控、監測以及防觸電、防墜落、防物體打擊、防火、防爆、防毒、防窒息、防雷、防誤操作、臨邊、封閉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不含水電站大壩重大隱患除險加固支出、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重大隱患除險加固治理支出)。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三十二條【安全費用使用的優先條款】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部門以及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三十三條【安全費用財務管理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項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按標準計提安全費用不能滿足實際使用需求的,超出計提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三十四條【維簡費的規定】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條 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閉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五條【對關停并轉企業安全費用的處理】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三十六條【其他企業的安全投入】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三十七條【企業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落實責任,確保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計劃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確保資金投入。
    第三十三條 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資金管理權限】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責任】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財政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并應當建立年度安全費用統計制度,加強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
    第三十六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等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規處理】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由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財政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對于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可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三條【追責條款】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建設工程適用】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費用、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監察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
    在本辦法實施以前,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完成招投標并簽訂合同的,安全費用按照原辦法規定提取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省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實施】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礦山安全監察機構、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應急管理部、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財政部、應急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并入第三十六條)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關于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和《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同時廢止。《關于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等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七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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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信公眾號批量消息免打擾是指在一段時間內,將微信公眾號發送的消息全部設為免打擾,不接收通知。以下是設置步驟:  1. 打開微信公眾平臺:在手機上打開微信,點擊右上角的&ldquo;我&rdquo;圖標,進入個人主頁,再點擊右上角的&ldquo;+按鈕,在下拉菜單中選擇&ldquo;關注公眾號&rdquo;。  2. 進入公眾號管理界面:在關注公眾號頁面中,點擊左上角的&ldquo;我的公眾號&rdquo;,進入公眾號管理界面。  3. 進入基本設置頁面:在公眾號管理界面中,點擊頁面底部的&ldquo;設置

    • 電腦鍵盤切換大小寫有多種方法,以下是常用的幾種方法:  1. 使用Shift鍵:按住鍵盤左邊的Shift鍵,然后同時按下需要大寫的字母鍵,即可輸入大寫字母。  2. 使用Caps Lock鍵:按下鍵盤上方的Caps Lock鍵,此時燈光亮起,表示處于大寫鎖定狀態,之后輸入的所有字母都會變成大寫。再次按下Caps Lock鍵,燈光熄滅,即可退出大寫鎖定狀態。  3. 使用軟件切換:有些操作系統或軟件提供了專門的快捷鍵來切換大小寫。例如,在Windows系統中,可以使用快捷鍵Ctrl + Shift來切換大小

    • 打印機的測試頁可以幫助您檢查打印機的正常工作狀態和調整打印機設置。以下是在Windows系統中打印測試頁的步驟:  1. 確保您的打印機已正確連接到計算機,并已安裝正確的驅動程序。  2. 在Windows系統中,點擊開始菜單并選擇 "控制面板"。  3. 在控制面板中,選擇 "設備和打印機"(或類似的選項)。  4 在打印機列表中,找到您想要測試的打印機,并右鍵點擊打印機的圖標。  5. 在彈出菜單中,選擇 "打印首選項" 或者 "打

    • 要將抖音的歌設置為手機鈴聲,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1. 下載并安裝一個音頻提取工具:在應用商店中搜索并下載一個可以提取音頻的應用程序,比如 "音頻提取器"、"音頻剪輯器"等。確保選擇一個可信賴的應用。  2. 打開抖音并找到想要設置為鈴聲的歌曲:在抖音中找到您想要設置為鈴聲的歌曲,并記下該視頻的名稱或者保存該視頻。  3. 使用音提取工具提取音頻:打開剛剛下載的音頻提取工具應用,根據應用的使用說明,將抖音視頻的音頻提取出來,通常需要選擇保存或導出音頻文件。 

    • 要將照片的大小壓縮至小于200KB,您可以嘗試以下幾種方法:  1. 使用圖片壓縮應用:下載并安裝一款專門的圖片壓縮應用,如&ldquo;圖片壓縮&rdquo;、&ldquo;TinyPNG&rdquo;等。打開應用后,選擇要壓縮的照片,應用會自動進行壓縮并生成較小的圖片文件。  2. 調整照片分辨率和質量:使用手機自帶的照片編輯功能,打開要壓縮的照片,然后通過調整照片的分辨率和質量來減小文件大小。您可以降低照片的分辨率或選擇較低的圖像質量,以減少文件大小。此方法可能會影響照片的清晰度和細節。  3.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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