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花稅的會計分錄(印花稅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時間:2022-06-26 來源:西安 點擊次數:1661

      新《印花稅法》2022年7月1日起執行,一圖讀懂新變化

    一、印花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將于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相比,總結為“四降、一變、一刪”。

    四降:

      ①承攬合同;

      ②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③運輸合同;

      ④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等合同。

      以上合同稅率從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

    一變:

      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三變為保險費的千分之一;【稅屋提示:實務中一直執行的是新規定,依據國稅函[1990]428號國家稅務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一刪:

      “權利、許可證照”的稅目刪除。

    二、法律條文前后對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2021年6月10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88] 國務院令第11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進一步明確納稅人身份。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刪除了“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轉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
     
    新增對證券交易進行界定;強調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征收,不對受讓方征收;稅率不變。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刪除部分內容,簡潔明了。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予以明確。
    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第八條
    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九條
    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并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十條
    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十一條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明確了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對免征印花稅的項目進行了匯總羅列,《暫行條例》的兜底條款得到細化和完善。
    第十三條
    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四條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第十五條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七條
    印花稅可以采用粘貼印花稅票或者由稅務機關依法開具其他完稅憑證的方式繳納。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十七條
    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十七條
    印花稅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監制。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八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條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稅法》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扣繳義務人、納稅期限進行了規定和明確;結合了《稅收征管法》,有利于征收管理。

    三、稅率的前后對比

    印花稅法 印花稅暫行條例 解讀
    稅目 稅率 稅目 稅率
    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 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 不變
    融資租金合同 租金的萬分之零點五
    買賣合同 價款的萬分之三 購銷合同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 不變
    承攬合同 報酬的萬分之三 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稅率下降
    建設工程合同 價款的萬分之三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稅率下降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不變
    運輸合同 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三 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稅率下降
    技術合同 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萬分之三 技術合同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計稅依據有3種選擇,更加靈活
    租賃合同 租金的千分之一 財產租賃合同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不變
    保管合同 保管費的千分之一 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不變
    倉儲合同 倉儲費的千分之一
    財產保險合同 保險費的千分之一 財產保險合同 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計稅依據改變;稅率上調;不含再保險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 價款的萬分之五 產權轉移數書據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不變
    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筑物和構筑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 價款的萬分之五 不變
    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 價款的萬分之五 不變
    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價款的萬分之三 稅率下降
    營業賬簿 營業賬簿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營業賬簿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營業賬簿稅率減半
    其他賬簿不再征收
    證券交易 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 -  
    - -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每件貼花5月 刪除稅目

      來源:廣東稅務微信公眾號 2022年06月07日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2022版,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稅 目 稅 率 備 注
    合同(指書 面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 點五 指銀行業金融機構、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 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 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 人(不包括同業拆借) 的借款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租金的萬分之零點五  
    買賣合同 價款的萬分之三 指動產買賣合同(不 包括個人書立的動產 買賣合同)
    承攬合同 報酬的萬分之三  
    建設工程合同 價歎的萬分之三  
    運輸合同 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三 指貨運合同和多式聯 運合同(不包括管道 運輸合同)
    技術合同 價款、報酬或者使用 費的萬分之三 不包括專利權、專有 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租賃合同 租金的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 保管費的千分之一  
    倉儲合同 倉儲費的千分之一  
    財產保險合同 保險費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險合同
    產權轉移 書據 土地使用權 出讓書據 價款的萬分之五 轉讓包括買賣(出售)、 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土地使用權、 房屋等建筑 物和構筑物 所有權轉讓 書據(不包括 土地承包經 營權和土地 經營權轉移) 價款的萬分之五
    股權轉讓書 據(不包括應 繳納證券交 易印花稅的) 價款的萬分之五
    商標專用權、 著作權、專利 權、專有技術 使用權轉讓 書據 價款的萬分之三
    菅業賬簿 實收資本(股本)、資 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 分之二點五  
    證券交易 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印花稅稅目、稅率、計稅依據(2021版)

    一、印花稅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印花稅法)

    二、印花稅稅目和稅率(稅額標準)

      根據應納稅憑證性質的不同,印花稅分別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具體稅目、稅額標準詳見《印花稅稅目、稅率(稅額標準)表》:此外,根據國務院的專門規定,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應當按照書據書立的時候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出讓方按照1‰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比例稅率

      (1)借款合同,適用稅率為0.05‰。

      (2)購銷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等,適用稅率為0.3‰。

      (3)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合同、記載資金數額的營業賬簿等,適用稅率為0.5‰。

      (4)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適用稅率為1‰。

      (5)因股票買賣、繼承、贈與而書立“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適用稅率為1‰。

    2、定額稅率

      對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憑證,采用定額稅率,以件為單位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權利、許可證照、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均為按件貼花,單位稅額為每件5元。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2021版,2022年7月1日之前適用)

    編號 稅目 征稅范圍 稅率(稅額) 納稅人 備注
    1 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計稅金額判斷:①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②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③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 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立合同人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0.5‰貼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5 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立合同人
    6 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0.5‰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 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1‰貼花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 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 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 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11 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按所載金額0.5‰貼花 立據人  
    12 營業賬簿 生產、經營用賬冊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立賬簿人 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13 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5元
    領受人
     
    **14 證券(股票)交易股權轉讓書據A、B股 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 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立據雙方當事人 (13個正列舉稅目之外的)需要關注這類特殊交易政策的調整

    三、印花稅計稅方法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1.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2.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準

    四、印花稅計稅依據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4.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印花稅幾個注意事項——

      1.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2.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不足一元的,免納印花稅。

      3.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

      4.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5.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6.印花稅是針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征稅,即便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但只要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即應征稅。按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人可采取按主營業務收入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稅的方式。

      7.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8.企業應在記載資金賬簿的次月,按照“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不是按照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印花稅熱點問題解答

    問:關于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不含增值稅還是含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4月25日視頻會議有關政策口徑:這次兩部委下發的《通知》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確,沒有變化。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稅屋提示:上述《通知》對應的政策是財稅[2016]4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

    問: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交強險)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交強險屬于財產保險,應按上述規定繳納印花稅。

    問:本公司2018年6月增加了注冊資本,會計上已計入實收資本科目,請問需要繳納印花稅嗎?按照多少的稅率交?

      上海稅務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2018年6月會計上已計入實收資本科目的,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的規定,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問:自然人購買住房要繳納印花稅么?

      上海稅務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問: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將其股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他自然人,是否要征收印花稅?按照什么稅目征收?稅率是多少?

      上海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由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來貼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收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數據。自然人股東之間轉讓企業股權應按上述規定繳納印花稅。

    問:同一應稅合同中既有簽訂設計內容,又有簽訂裝飾裝修內容等,應如何計算繳納印花稅?

      上海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七條規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問:營業賬簿印花稅有什么減免優惠?

      上海稅務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問:企業注冊資金到資,繳納資金帳薄印花稅是否有稅收優惠?

      廈門稅務答:根據財稅〔2018〕5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問:購銷合同簽訂后又被取消,實際業務也未發生,是否還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規定:“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因此,簽訂購銷合同后,無論合同取消或者未發生業務,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轉售貨物的中間商收取貨款利息,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因此,轉售貨物的中間商收取貨款利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納稅人實際已發生購銷業務并開具發票,但未簽訂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994號)規定:“一、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是按照有關部門的供需計劃,以對外貿易合同為依據,與供貨單位訂立的購銷合約。有些要貨單據,雖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質和作用。因此,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名稱、各種形式的要貨單據,均應按規定貼花。

      四、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因此,納稅人實際已發生購銷業務并開具發票,但未簽訂合同,如有相關的要貨成交單據,也應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問: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勞務派遣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問:與供電公司簽訂的供電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因此,用戶與供電公司簽訂的供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問: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立合同人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因此,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不屬于貨物運輸合同,不征收印花稅。但凡直接辦理承、托運的,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按貨物運輸合同稅目繳納。

    問:簽訂為車輛提供非廣告性質的繪畫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非廣告性質的繪畫服務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問:簽訂保潔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保潔服務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問: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物業管理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問:簽訂銷售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的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二、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定:“十七、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因此,簽訂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裝合同,如果有分別記載金額,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上述情況中均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問: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問:納稅人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未載明報酬金額,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規定:“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因此,如技術開發合同僅載明研究開發經費,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合同載明按研究開發經費的一定比例確定報酬,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待后續金額確定后再補充申報。

    問:公司與個人簽訂合同,約定個人為公司擔任司機,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二、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定:“十、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司機提供開車服務的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劃撥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

      劃撥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所簽訂的書據不屬于印花稅列舉的應稅憑證,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

      答: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稅函[1997]505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用于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19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問: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于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問:企業的實收資本每年都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企業應根據每年"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增加的部分金額,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在本年度沒有變化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企業實繳出資才需要繳納印花稅,還是認繳時就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合同、協議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而不是認繳出資。因此,認繳出資時不需要確認為實收資本。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注冊資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額的部分應在“資本公積”科目下核算。

      根據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對未計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科目的不征收印花稅。

      因此,實繳出資時才需要按照資金賬簿稅目繳納印花稅,認繳出資時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提醒:認繳注冊登記時不作賬務處理,待實際收到投資后:

      借: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貸:實收資本

    問:企業的實收資本有何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稅〔2018〕50號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2018年6月會計上已計入實收資本科目的,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的規定,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晉財稅〔2019〕2號文件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一般納稅人實收資本按照實際出資額萬分之五減半繳納。小規模納稅人實收資本按照實際出資額萬分之五減半再減半疊加繳納。

    印花稅的賬務處理

      1、按合同自貼花:

      一般情況下,企業需要預先購買印花稅票,待發生應稅行為時,再根據憑證的性質和規定的比例稅率或者按件計算應納稅額,將已購買的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劃銷,辦理完稅手續。企業交納的印花稅,不會發生應付未時稅款的情祝,不需要預計應納稅金額,同時也不存在與稅務機關結算或清算的問題。

      企業交納的印花稅可以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

      借:稅金及附加

      貸:銀行存款

      2、匯總繳納: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企業按規定應交的印花稅,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印花稅”明細科目核算。

      計算應交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3、企業按照核定征收計算繳納印花稅:

      企業按規定應交的印花稅,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印花稅”明細科目核算。

      計算應交時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上交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貸:銀行存款

      注意:很多人都以為,只要簽訂合同就要交印花稅,其實這是對印花稅的誤解哦,合同只是印花稅的應收憑證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交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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