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西安市組合式稅費支持及延續執行政策匯編
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稅務局
西安市財政局
2022年4月
前 言
2022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全國“兩會”上的《政府工作報告》對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作出全面部署。今年實施的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在復雜嚴峻國內外形勢下,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穩住宏觀經濟大盤的關鍵性舉措,對于進一步穩定市場主體預期、提振市場發展信心,服務“六穩”“六保”大局,保持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和推動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回應社會各方期待,把優惠政策變成納稅人繳費人口袋里的“真金白銀”,國家稅務總局西安市稅務局、西安市財政局全面梳理了國家和陜西省出臺的2022年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現匯編成冊,希望能幫助納稅人、繳費人及財稅干部熟知政策、運用政策,助力企業煥發生機,確保稅費紅利及時享受,更好服務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
目 錄
2022年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匯編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
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
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
2022年延續執行的稅收政策匯編
增值稅政策
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
二、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
三、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污染防治第三方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放寬初創科技型企業認定標準
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臨時性補助、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發給個人的預防藥品等實物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優惠
四、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
五、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
六、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政策
七、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政策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及印花稅政策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城市公交站場等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和印花稅
五、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
綜合稅費政策
一、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減政策
二、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三、工傷保險費率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
四、失業保險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
五、工傷失業保險費緩繳政策
2022年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匯編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
【政策文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2部門關于印發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產業[2022]273號)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
【享受主體】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
【政策內容】
一、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繼續延長6個月。上述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人庫的,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二、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一)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后,制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木公告規定的各項稅費金額的50%,制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本公告規定的全部稅費,延緩的期限為6個月。延緩期限屆滿,納稅人應依法繳納相應月份或者季度的稅費。
(二)本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三)前款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x 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x 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四)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對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上述稅費,企業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緩繳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入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四、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騙取享受緩繳稅費政策的,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支持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發布《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2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的有關事項。
一、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緩繳期限在原先三個月基礎上,繼續延長六個月。
舉例1:納稅人A屬于30號公告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且按月繳納相關稅費,已經按規定緩繳了所屬期為2021年11月的相關稅費,緩繳期限3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3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公告》發布后, 2021年11月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可在2022年9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8月相關稅費時一并繳納。
若納稅人A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已經按規定緩繳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緩繳期限3個月,按原政策將在2022年4月申報期結束前繳納。《公告》發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關稅費繳納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可在2022年10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三季度相關稅費時一并繳納。
舉例2:納稅人B是年銷售額30萬元的制造業個體工商戶,且實行簡易申報,按季繳納,納稅人無需操作確認緩繳相關稅費,稅務機關2022年4月暫不劃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關稅費繼續延緩繳納期限6個月,延長緩繳期限的稅費在2022年10月劃扣2022年第三季度應繳稅費時一并劃扣。
二、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公告施行前已繳納人庫的,如何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第四季度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舉例3:納稅人C按照30號公告規定,延緩繳納了所屬期為2021年10月的稅費,并在2022年2月5日繳納入庫。對該部分稅費,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三、《公告》規定可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包括哪些?
本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制造業小微型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制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
《公告》所稱制造業中小微企業也包含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
四、《公告》規定的銷售額是指什么?
銷售額是指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五、《公告》規定的年銷售額如何確定?
按照《公告》規定,可以享受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要符合以下年銷售額條件:
(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的企業,按照所屬期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4:納稅人D屬于制造業企業,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滿一年,其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銷售額為1000萬元,按照《公告》規定,該納稅人屬于制造業小微企業。
(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的企業, 按照所屬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x 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5:納稅人E屬于制造業企業,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滿一年,其實際經營月份9個月,總銷售額為1200萬元,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200萬元/9x 12=1600萬元。按照《公告》規定,該納稅人屬于制造業小微企業。
(三)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業,按照實際申報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x 12個月的銷售額確定。
舉例6:納稅人F屬于制造業企業,于2022年1月20日成立,若按月申報,首個申報期為2月,銷售額為100萬元,其實際經營1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100萬元/1x 12=1200萬元。若按季申報,首個申報期為2022年4月,銷售額為300萬元,其實際經營3個月,則《公告》所稱年銷售額為300萬元/3x12=1200萬元。按照《公告》規定,該納稅人屬于制造業小微企業。
計算年銷售額時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的成立時間,以納稅人在稅務系統中辦理信息確認的時間為準。
六、《公告》規定的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包括哪些?
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繳納)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繳納的稅費。
七、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如何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
《公告》明確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可延緩繳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稅費,延緩繳納的期限為6個月。為了便利納稅人享受該政策,稅務部門對電子稅務局進行了優化,開通了緩稅提示功能,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進行操作。是否符合緩稅條件由納稅人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自行判斷,稅務機關實施事后風險核查。
舉例7:納稅人G屬于《公告》)規定的制造業中型企業,且按月繳納相關稅費,在2022年3月申報期結束前,登錄電子稅務局依法申報2月相關稅費后,界面自動彈出是否延緩繳納《公告》規定各項稅費金額50%的提示。納稅人需進行確認,確認不緩繳的,納稅人在該界面填寫理由,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確認緩繳的,界面跳轉進入繳款界面并繳納應繳稅費金額的50%,剩余部分繳納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可在2022年9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8月相關稅費時一并繳納。
若納稅人G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結束前依法申報2022年第一季度相關稅費后,確認延緩繳納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繳納的納稅人,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10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三季度相關稅費時一并繳納。
舉例8:納稅人H屬于《公告》規定的制造業小微企業,且按季繳納相關稅費,在2022年4月申報期結束前,登錄電子稅務局依法申報2022年第一季度相關稅費后,界面自動彈出是否延緩繳納《公告》規定各項稅費的提示。納稅人需進行確認,確認不緩繳的,納稅人在該界面填寫理由,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確認緩繳的,《公告》規定的相關稅費延緩繳納,期限為6個月,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10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第三季度相關稅費時一并繳納。
若納稅人H按月繳納稅費,在2022年3月申報期結束前申報2022年2月相關稅費后,確認延緩繳納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繳納的納稅人,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9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2022年8月相關稅費時一并繳納。
舉例9:納稅人I是年銷售額30萬元的制造業個體工商戶,且實行簡易申報,按季繳納,納稅人無需確認,2022年4月暫不劃扣其2022年第一季度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關稅費延緩繳納6個月,緩繳的稅費在2022年10月劃扣2022年第三季度應繳稅費時一并劃扣。
八、2022年1月份相關稅費在公告施行前已繳納人庫的,如何享受緩繳政策?
對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繳納入庫的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可緩繳稅費,企業可自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緩繳政策。
舉例10:納稅人J屬于《公告》規定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并且在《公告》施行前繳納了所屬期為2022年1月的相關稅費。對該部分稅費,可白愿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緩繳政策。
九、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本《公告》規定緩繳期限可再延長6個月,其如何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
《公告》明確了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
造業中小微企業,在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產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后繳納人庫,產生的應退稅款由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因此,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稅政策的納稅人首先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在2022年5月底前進行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其中涉及匯算清繳補稅、退稅業務的,視情形分別處理。
情形一:匯算清繳需要補稅的納稅人,產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并延后繳納入庫。
舉例11:納稅人K,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2年 1月申報稅款屬期為2021年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應繳納稅款10萬元,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其緩繳期再延長6個月可推遲至2022年10月繳納人庫。2022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需要補稅20萬元。由于其享受了2021 年度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緩繳政策,該筆20萬元的匯算清繳補稅可與此前的10萬元緩稅一并在2022年10月繳納人庫。
情形二:匯算清繳需要退稅的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辦理退稅。
舉例12:納稅人L,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2年1月申報稅款屬期為2021年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應繳納稅款10萬元,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其緩繳期再延長6個月可推遲至2022年10月繳納人庫。2022 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
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可退稅25萬元。相對而言,及時取得25萬元的退稅更有利于企業,因此其可以在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后,選擇申請抵減緩繳的10萬元預繳稅款,并就剩余的15萬元辦理退稅。
舉例13:納稅人M,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2年 1月申報稅款屬期為2021年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應繳納稅款10萬元,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其緩繳期再延長6個月可推遲至2022年10月繳納人庫。2022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可退稅2萬元。相對而言,繼續延緩繳納2021年四季度的10萬元預繳稅款更有利于企業,因此該企業可暫不辦理退稅業務,待2022年10月,先申請抵減2萬元退稅,再將剩余的2021年四季度緩繳稅款8萬元繳納入庫。
十、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完成年度申報后,延期繳納應補稅款如何辦理?
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若完成年度申報后產生應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無需辦理延期申請,征管系統將自動延長匯算清繳應補稅款的繳款期限。
十一、按月預繳申報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及多個月份緩繳企業所得稅的,2021年度匯算清繳應補稅款延緩到何時繳納?
按月預繳申報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可能涉及多筆緩繳業務。《公告》規定了匯算清繳產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
稅款一并延后繳納人庫,因此對于存在多筆緩繳業務的企業,可隨同最后一筆緩繳稅款,繳納匯算清繳的應補稅款。
舉例14:納稅人N,按月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于2021年11月(稅款屬期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稅款屬期為2021年12月)享受兩筆緩稅,金額分別為5萬元和10萬元。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其緩繳期再延長6個月可分別推遲至2022年8月、2022年10月。2022年4月,該企業完成202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結果顯示匯算清繳需要補稅20萬元。
由于其享受了2021年度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緩繳政策,2021年11月的5萬元緩稅最遲可在2022年8月繳納人庫,匯算清繳補稅的20萬元可與2022年1月的10萬元緩稅并在2022年10月繳納入庫。
十二、納稅人登記行業與實際經營不一致的, 如何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對符合緩繳稅費條件的納稅人,登記行業與實際經營不一致等情況,區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為非制造業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供制造業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超過50%的說明,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后期需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行業信息更正。二是對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為制造業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行業信息,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十三、制造業中小微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緩繳稅費政策后,是否可以依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繳納稅款。
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政策文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 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 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3號)《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陜財稅[2022]11號)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政策內容]
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稅額的50%予以減征。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減征50%的優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變化]
與2019年《財政部稅 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相比,2022年政策擴大了適用主體范圍,優惠主體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外,新增了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征管事項]
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一)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二)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二、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時“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上述納稅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三、關于申報表的修訂修訂《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增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免優惠申報有關數據項目,相應修改有關填表說明。
四、關于“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辦理方式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五、關于納稅人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處理方式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政策解讀]
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 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 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稅費負擔,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2022年第10號公告,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六稅兩費”)。為確保納稅人能夠及時、準確、便利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制定了《公告》。
二、小型微利企業如何確定是否能夠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后才能最終確定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為增強政策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將政策紅利及時送達市場主體,避免因匯算清繳后追溯調整增加辦稅負擔,《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企業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三、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如何確定是否能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新設立企業尚無法準確預判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為增強政策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1.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四、新設立企業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后,對于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的“六稅兩費"是否需要進行更正?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五、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的當月,按次申報“六稅兩費"如何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 ,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六、新設立企業完成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后,按規定申報之前的“六稅兩費" ,如何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按年申報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七、逾期辦理匯算清繳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是否需要對“六稅兩費”的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三)項,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八、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應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逾期未登記的,是否可適用“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為進一步明確納稅人類型發生變化時享受減免優惠的具體時間,按照有利于納稅人和簡化申報的原則,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第二條作出具體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納稅人如果符合《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九、《公告》修訂了哪些申報表單,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鑒于“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增加了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公告》相應修訂了《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等4張表單。具體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落實政策要求,修改補充數據項目。根據優惠政策適用主體擴圍要求,將《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3張表單中的數據項“本期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免政策”修改為“本期是否適用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并相應增加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3個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勾選項。將《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本期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政策起止時間”修改為“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中增加了“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數據項。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表頭增加“本期是否適用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減征比例”、“減征額”4個數據項,并相應增加了“一般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2個優惠政策適用主體勾選項。
二是優化表單設計,減輕填報負擔。納稅人勾選相應的減免政策適用主體選項并確認適用減免政策起止時間后,系統將自動填列相應的減免性質代碼、自動計算減免稅款。由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時點不同,《公告》明確,修訂的表單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規定公布當日正式啟用。
十、申報“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時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嗎?
答:為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有關要求,減輕納稅人報送資料負擔,《公告》規定,本次減免優惠實行自行申報享受方式,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十一、納稅人未及時享受減免優惠如何處理?
答:為確保納稅人足額享受減免優惠,《公告》規定,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對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的,系統將在納稅人下次申報時,自動抵減同稅費種的應納稅費款。
十二、其他
本《公告》是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 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相配套的征管辦法,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5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為做好與政策執行期限的銜接,《公告》第六條明確:一是2021年新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新設立企業條件判定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二是2024年辦理2023年度匯算清繳后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
[政策文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財金[2022]271號)
《財政部稅務 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享受主體]
部分服務業納稅人
[政策內容]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 2019年39號)第七條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 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定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年2月納稅申報期至文件發布之日已預繳的增值稅予以退還。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人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
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政策文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2部門關于印發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產業[2022]273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印發<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財金[2022]27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號)
[享受主體]
中小微企業
[政策內容]
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8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適用上述政策當年不足扣除形成的虧損,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彌補,享受其他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企業可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中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信息傳輸業、建筑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2億元以下;
(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
(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
三、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四、中小微企業可按季(月)在預繳申報時享受上述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發布前企業在2022年已購置的設備、器具,可在公告發布后的預繳申報、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
五、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上述政策,當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文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2部門關于印發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發改產業[2022]27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號)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政策內容]
一、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鏈接]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 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號)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政策文件]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4號)
[享受主體]
小微企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企業
[政策內容]
一、加大小微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小微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稅條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二、加大“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力度,將先進制造業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政策范圍擴大至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并一次性退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
(一)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二)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三、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二)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三)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五、本公告所稱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二)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六、本公告所稱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號)中的營業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其中,資產總額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年末值確定。營業收人指標按照納稅人上一會計年度增值稅銷售額確定;不滿一個 會計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增值稅銷售額(年)=上一會計年度企業實際存續期間增值稅銷售額/企業實際存續月數x 12本公告所稱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
對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銀發[2015]309號文件所列行業以外的納稅人,以及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所列行業但未采用營業收人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劃型確定的納稅人,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中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億元以下(不含1億元)。
本公告所稱大型企業,是指除上述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外的其他企業。
本公告所稱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八、適用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X進項構成比例x 100%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x進項構成比例x 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九、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十、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十一、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納稅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時符合本公告第一條和第二條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上述留抵退稅政策。
十二、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
如果發現納稅人存在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有誤的情形,納稅人應在下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繳回相關留抵退稅款。以虛增進項、虛假申報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留抵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適用本公告規定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稅收管理事項,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十四、除上述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 2019年39號)執行,其中,第八條第三款關于“進項構成比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條規定執行。
[征管事項]
一、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應在規定的留抵退稅申請期間,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二、在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三、納稅人按照財稅2022年14號公告第十條的規定,需要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申請向納稅人出具留抵退稅款繳回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后,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負數,并可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四、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可自2022年3月22日起,自愿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并在以后的存續期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于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也可選擇沿用原納稅信用級別,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五、對符合條件、低風險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進一步優化留抵退稅辦理流程,提升留抵退稅服務水平,簡化退稅審核程序,幫助納稅人快捷獲取留抵退稅。
六、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20號)的規定執行,其中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相關征管規定適用于存量留抵退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文件]
《財政部稅務 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2022年第15號)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
[政策內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人,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征管事項]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的,應按規定開具免稅普通發票。納稅人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開具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對應征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四、此前已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9號)第六條規定轉登記的納稅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相關規定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額,在2022年度可分別計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資產、存貨等相關科目,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對此前已稅前扣除的折舊、攤銷不再調整;對無法劃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
[政策文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號)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政策內容]
為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人,現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二、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和管理辦法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執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
[政策文件]
《陜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明確2022年一季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通知》(陜財稅[2022]6號)
[享受主體]
2022年一季度銷售額同比或環比下降30%(含)以上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
[政策內容]
對受疫情影響,2022年一季度銷售額同比或環比下降30%(含)以上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困難減免申請。從事國家限制類或淘汰類的產業不予減免。
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應在2022年4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減免稅申請報告、相關財務報表、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權屬證明等資料,并對提供資料負法律責任。
[政策解讀]
(來源:省局)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稅費負擔,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2022年第10號公告,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一、陜財稅[2022]6號文件出臺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應對新冠疫情對全省經濟運行帶來的影響,幫助企業紓困解難、持續健康發展,促進我省經濟穩定增長,按照省政府《關于做好2022年一季度經濟穩增長工作的意見》(陜政發[2022]1號)規定,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出臺了《關于明確2022年一季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通知》(陜財稅[2022]6號)“對受疫情影響,2022年一季度銷售同比或環比下降30%(含)以上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困難減免申請。從事國家限制類或淘汰類的產業不予減免”的政策。
二、陜財稅[2022]6號文件的適用范圍和時效
陜財稅〔2022〕6號文件只適用2022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響,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納稅人要按照規定在2022年4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困難減免申請。本規定只限于對2022年第一季度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進行困難減免,稅款所屬期起為2022年1月1日,稅款所屬期止為2022年3月31日。
三、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的途徑
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的途徑為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
四、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的條件
2022年第一季度銷售額較同比或環比下降30%(含)以上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
五、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需提交的資料
為了提高辦事效率,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需提交減免稅申請報告、《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權屬證明、第一季度銷售額較同比或環比下降30%(含)以上的證明等資料。
六、本次困難減免由縣(市、區)財稅部門辦理
各縣(市、區)財稅部門對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以簽署意見并蓋章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代替批復文件;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等法律救助的權利。
七、經核準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納稅人須在稅收征管系統進行減免稅申報。
2022年延續執行的稅收政策匯編
增值稅政策
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
政策內容: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具體包括郵政業、電信業、現代服務業、生活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 ,抵減應納稅額。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比例,由10%提高至15%。
原優惠期限:加計抵減10%政策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計抵減15%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發改財金[2022]271號印發)、《財政部稅務 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二、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人,免征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在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人庫的按上述規定應予免征的增值稅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稅款或者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辦理免稅。
原優惠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延續執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恢復發展的若干政策》(發改財金[2022]271號印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三、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
政策內容: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人。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污染防治第三方企業所得稅優惠
政策內容: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三)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
(四)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占總收人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范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
(六)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第三方防治企業,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上述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開展后續管理過程中,可轉請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核查,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相關核查工作,具體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制定。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6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二、放寬初創科技型企業認定標準
政策內容: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變。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本公告規定適用稅收政策。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 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財政部稅務 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
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臨時性補助、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二、單位發給個人的預防藥品等實物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內容: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三、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優惠
政策內容: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號)
四、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
政策內容: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號)
五、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優惠
政策內容: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9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號)
六、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政策
政策內容: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參照年終獎計算方式單獨計算納稅。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號)
七、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政策
政策內容: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號)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及印花稅政策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內容: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二、城市公交站場等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內容: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三、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內容: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士地使用稅。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 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四、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和印花稅
政策內容: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五、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
政策內容: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 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號)
綜合稅費政策
一、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減政策
政策內容: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上述人員具體包括: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號)、《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陜財稅[2022]11號)
二、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費扣減政策
政策內容: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土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9000元。
原優惠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延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陜財稅[2022]11號)
三、工傷保險費率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
享受主體: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
政策內容:工傷保險費率以基準費率(含工程建設項目參保繳費費率)為基礎,再次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至2023年6月30日。
原優惠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延續至:2023年6月30日
政策依據: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陜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陜人社函[2021]56號)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落實社會保險紓困惠企政策的通知》(陜人社函[2022]58號)
四、失業保險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
享受主體:繳納失業保險的單位和個人
政策內容:失業保險再次延長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至2023年6月30日。
原優惠期限: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延續至:2023年6月30日
政策依據: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陜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關于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陜人社函[2021]56號)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落實社會保險紓困惠企政策的通知》(陜人社函[2022]58號)
五、工傷失業保險費緩繳政策
享受主體:一季度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政策內容:
一季度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緩繳工傷失業保險費,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餐飲、零售、旅游行業的參保企業納入重點支持范圍,可允許緩繳期不超過一年。
政策依據: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落實社會保險紓困惠企政策的通知》(陜人社函[2022]58號)
電腦滴滴滴并且無法開機可能是出現了硬件故障或者系統錯誤。下面是一些檢查和解決方法: 1. 檢查電源連接:確保電腦的電源線插入電源插座,并且與電腦本體連接牢固。還可以嘗試更換電源線或電源適配器,看看是否能解決問題。 2. 檢查硬件連接:檢查電腦內部的硬件連接,如內存條、顯卡、硬盤連接是否松動或斷開。嘗試重新插拔這些硬件,確保它們與主板的插槽良好連接。 3.除外設故障:有時候電腦無法正常開機是因為連接了某個有故障的外接設備,如鍵盤、鼠標、USB設備等。可以嘗試斷開所有外接
抖音瀏覽量突然上萬可能有以下幾種原因: 1. 視頻內容的熱門度: 如果你發布的視頻內容非常有吸引力,具有熱門話題或特別的創意,吸引了大量觀看和分享,那么瀏覽量就會快速增加。 2. 視頻被推薦到熱門頁面: 抖音會根據用戶的興趣和行為習慣,將一些優質、受歡迎的視頻推薦給更多用戶觀看。如果你的視頻被算法認為是高質量的內容,可能會被推薦到熱門頁面,從而獲得更多曝光和觀看量。 3. 社交分享和傳播: 如果你在其他社交媒體平臺(如微信、微博)或群組中主動分享了自己的抖音視頻鏈接,并且
要將公交卡綁定到手機的NFC功能上,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1. 確保你的手機支持NFC功能:首先,確保你的手機具備NFC功能。打開手機的設置菜單,在連接或無線和網絡選項中查找NFC功能,并確保它是開啟的。 2. 下載并安裝公交卡綁定應用:下載并安裝與你所在城市或公交運營商相對應的公交卡綁定應用。不同城的公交卡綁定應用可能會所不同,例如,北京地鐵可以使用“交通一卡通”、廣州地鐵可以使用“廣州地鐵APP”等。 3. 打開綁定應用并注冊賬號:啟動綁定
如果你的WiFi光纖設備亮起紅燈,可能表示連接或配置方面出現了問題。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解決方法: 1. 檢查連接:確保光纖線纜正確連接到WiFi光纖設備和光纖接入點(ONT)之間的端口。保所有連接都插緊且沒有松動。 2. 重啟設備:嘗試將WiFi光纖設備和ONT一起重啟。斷電并等待幾分鐘后再次通電給設備重啟提供足夠的時間。 3. 修改網絡設置:進入WiFi光纖設備的管理界面,檢查網絡設置是否正確。確保正確輸入WiFi名稱和密碼,并確保連接方式選擇為自動獲取IP地址(DHCP)。 4. 檢查光纖連接狀
根據你的問題,我理解你想要知道如何一次性刪除多條朋友圈。由于沒有提供具體的社交媒體平臺信息,我將以微信朋友圈為例來回答你的問題。 在微信中,一次性刪除多條朋友圈是不支持的,只能逐條刪除。以下是逐條刪除朋友圈的步驟: 1. 打開微信應用,并入自己的個人主頁。 2. 在個人主頁下方找到朋友圈入口(通常是一個相機圖標),點擊進入3. 在朋友圈頁面上向下滑動,找到要刪除的朋友圈。 4. 在要刪除的朋友圈上長按,直到屏幕底部出現操作選項。 5. 在彈出的菜單中,選擇 "刪除" 選項
要一次性刪除多行 Excel 中的數據,你可以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1. 打開 Excel 文檔并定位到包含要刪除行的工作表。 2. 在工作表中選擇要刪除的第一行。你可以單擊該行的行標題(行號)來選擇整行。 3. 按住 Shift 鍵,然后選擇要刪除的最后一行。這將從第一行到最后一行之間的所有行。 4. 選中這些行后,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之一進行刪除: - 右鍵單擊所選行的任意位置,然后在彈出菜單中選擇 "刪除",再選中 "整行"。 - 使用鍵盤快捷方
銀川如何申請工程設計資質? 想要在銀川進行工程設計的企業,首先需要在當地成立一家設計公司。成立設計公司的過程包括注冊公司、選擇合適的公司名稱等步驟。接下來,公司需要準備相關的技術人員和審核材料。設計公司需要配置符合資質要求的技術人員,他們應具有相關的學歷和工作經驗,并且需要通過專業考試或評審來獲取設計資格證書。在銀川市場主管部門網站上可以查找到具的人員資質要求和申報辦理流程。同時,企業還需要準備好審核材料,例如企業工商登記證明、法人身份證明、企業資質證明、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