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金融資本市場的發展,國家針對金融市場的涉及到的個人所得稅,給予了很多優惠政策。
一、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第八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通過滬港通取得的股票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第一條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繼續執行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8號)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3號)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通過深港通取得的股票轉讓差價暫免征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第一條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3號規定,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局下發的《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該文件仍然有效。即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免征個人所得稅。注意的是適用對象僅限于外籍個人;適用范圍僅限于外籍個人從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2013年2月3日,《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在第14條提出: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但是,目前尚未見到廢止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出臺。
五、股權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第二條規定,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六、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七、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第一條規定,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八、儲蓄存款利息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關于印發<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48號)規定,個人為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非義務教育(指九年義務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專、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儲蓄機構開立教育儲蓄專戶,并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取得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開立教育儲蓄的對象(即儲戶)為在校小學四年級(含)以上學生;享受免征利息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必須是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其在就讀全日制高中(中專)、大專和大學本科、碩士和博士研究生時,每個學習階段可分別享受一次2萬元教育儲蓄的免稅優惠。
九、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40號)規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即證券市場個人投資者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三險一金”存款利息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67號)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1.住房公積金;2.醫療保險金;3.基本養老金;4.失業保險金。
十一、保險賠款免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保險賠款,是指投保人按照規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但因各種災害、事故而給自身造成損失后,保險公司給予的相應數額的賠償。
十二、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免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和解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0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行政和解金是指證監會與行政相對人就其涉嫌違法行為的處理達成行政和解協議,行政相對人按照行政和解協議約定交納的資金。行政和解金可以用于補償同一案件中投資者因行政相對人的涉嫌違法行為所受損失,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職責。
十三、開放式證券基金差價收入暫免征收
《》(財稅[2002]128號)第二條第2款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目錄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7號)規定,財稅[2002]128號關于個人所得稅條款繼續有效。
十四、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期貨取得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21號)規定,自原油期貨對外開放之日起,對境外個人投資者投資中國境內原油期貨取得的所得,三年內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經國務院批準對外開放的其他貨物期貨品種,按照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十五、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免征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所稱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十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新三板)股息紅利所得的差別化政策
(一)從2014年7月1日起的差別化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規定: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就是大眾俗稱的新三板掛牌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二)自2015年9月8日起的差別化政策
根據財稅[2015]101號第四條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財稅[2015]101號規定執行。
從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股份轉讓系統取得的掛牌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個人從股份轉讓系統取得的掛牌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注意,財稅[2015]101號的規定實際上已經廢除了財稅[2014]48號差別化政策截止時間為2019年6月30日的規定。
因此,財稅[2014]48號和財稅[2015]101號的差別化政策總結對比如下(表-1):
十七、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的差別化政策
(一)從2013年實施的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施行差別化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具體差別化內容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2.持股期限的計算
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
3.稅款的代扣代繳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已持股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截止股權登記日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且尚未轉讓的,稅款分兩步代扣代繳:
第一步,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代扣稅款。
第二步,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個人應在資金賬戶留足資金,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應依法劃扣稅款,對個人資金賬戶暫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個人補足資金,并劃扣稅款。
4.限售股的差別化政策
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財稅[2012]85號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限售股,是指財稅[2009]167號文件和財稅[2010]70號文件規定的限售股。
5.證券投資基金取得股息紅利也可享受差別化政策
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12]85號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6.取得股票的界定
財稅[2012]85號所稱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1)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取得的股票;
(2)通過協議轉讓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劃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過收購取得的股票;
(6)權證行權取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的股票;
(8)取得發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積金轉增股本;
(9)持有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股票;
(10)上市公司合并,個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轉換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11)上市公司分立,個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12)其他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股票。
7.股票轉讓的情形
財稅[2012]85號所稱轉讓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1)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股票;
(2)協議轉讓股票;
(3)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劃;
(4)因依法繼承、捐贈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股票所有權;
(5)用股票接受要約收購;
(6)行使現金選擇權將股票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7)用股票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8)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二)從2015年9月8日起持股1年以上股息紅利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從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至于1年以內的差別化政策還是維持財稅[2012]85號規定不變。(來源:稅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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