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范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規定:“為進一步堵塞稅收漏洞,防范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人發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以下簡稱增值稅違法行為),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審判機關刑事處罰的,其銷售的貨物、提供的應稅勞務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以下統稱貨物勞務服務)執行以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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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貨物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違法行為的,自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決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違法情形嚴重的,不得抵扣農產品進項稅額。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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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