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令第18號)第九條規定:“檢舉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可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的,按照以下標準對檢舉人計發獎金:
(一)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0000份以上的,給予10萬元以下的獎金;
(二)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給予6萬元以下的獎金;
(三)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給予4萬元以下的獎金;
(四)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給予2萬元以下的獎金;
(五)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給予1萬元以下的獎金;
(六)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上述發票不足100份的,給予5000元以下的獎金;
查獲偽造、變造、倒賣、盜竊、騙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發票的,最高給予5萬元以下的獎金;檢舉獎金具體數額標準及批準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辦法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規定:“同一案件具有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獎勵標準情形的,分別計算檢舉獎金數額,但檢舉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