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律救濟是國家為排除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侵害,通過解決稅收爭議,制止和矯正違法或不當的稅收行政侵權行為,從而使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獲得補救的法律制度的總稱。本節指南幫助你了解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和稅務行政賠償等稅收法律救濟的有關程序和方法,以便您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依法獲得應有的救濟。
一、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受理其申請,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活動的總稱。
(一)申請復議的條件
1、屬于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先行繳納或者解繳了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先行繳納了罰款和加處罰款。
7、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8、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二)稅務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
依據《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包括:頒發稅務登記;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行政賠償;行政獎勵和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程序
1、申請
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2、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應當在5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以后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審查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視為受理。
3、審查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當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依據和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的合法性、適當性。
4、作出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四)稅務行政復議的和解與調解
對下列行政復議事項,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
1、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稅務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施行。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特有原則
1、人民法院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實行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2、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3、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4、對征稅行為實行復議前置原則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告與被告
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告是稅務行政相對人,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其他當事人。
稅務行政訴訟的被告是作出稅收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或其他當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3、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服的;
4、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不服的;
5、對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6、認為稅務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就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與其發生爭議,經稅務復議機關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
8、認為稅務機關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稅收具體行政行為。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排除范圍
人民法院不受理對以下事項提起的訴訟:
1、稅務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
2、稅務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3、不具有強制力的稅務行政指導行為;
4、終局行政裁決行為。
(五)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與時限
1、對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納稅人應當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該稅務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經過稅務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未改變原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稅務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經過稅務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改變了原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人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稅務機關或稅務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三、稅務行政賠償
稅務行政賠償,是指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犯了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稅務機關具體履行義務的一項法律制度。
(一)稅務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1、侵權主體必須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必須是侵權主體實施違法的職務行為;
3、損害結果確已發生;
4、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二)稅務行政賠償的范圍
1、侵犯人身權的賠償范圍
(1)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人身自由的;
(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2、侵犯財產權的賠償范圍
(1)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征收稅款及滯納金的;
(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3)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當事人財產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4)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5)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三)稅務行政賠償的請求人
稅務行政賠償的請求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有權請求國家給予行政賠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受損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侵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四)稅務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1、實施侵權行為的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委托的稅務機關
受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稅務行政復議機關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5、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后的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稅收征收管理權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稅收征收管理權的稅務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五)稅務行政賠償的時效
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有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
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或稅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的,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稅務行政賠償程序
1、稅務行政賠償的提出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有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經營地點、經濟類型、納稅人識別碼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事實經過;賠償請求的具體內容、理由、根據等。請求賠償申請書應由請求人和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2、稅務行政賠償的受理與處理
對于符合賠償請求條件的,應予受理,并及時通知賠償請求人;對于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不予受理。對依法應當提交證據材料不足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限期補正。
3、稅務行政賠償的訴訟
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可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2個月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對原告的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可以作出維持、變更、駁回判決,也可以調解結案。
(七)稅務行政賠償的方式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特別提醒:為了維護中國居民(國民)的合法權益,協助中國居民(國民)解決其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遇到的稅務問題,如中國居民(國民)認為,締約對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稅收協定所規定的征稅行為,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申請,請求總局與締約對方主管當局通過相互協商解決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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