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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印發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每兩千輛車至少配建一座快充站

    時間:2018-12-08 來源:西安 點擊次數:1481

      昨日,陜西省發改委印發《陜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原《陜西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廢止。

      新《辦法》旨在規范、促進我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新《辦法》所稱的充電設施指充電站或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其中,自用充電設施,指專為私人用戶提供服務的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指專為某個法人單位及其職工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住宅小區內為全體業主服務的充電設施;公用充(換)電設施,指服務于各類社會電動車輛的充電設施,包括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

      按照新《辦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應符合國家和地方充電設施標準和規范,確保充電設施安全運行且不妨礙其他設施安全。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比例應達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和配電容量預留)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并將建設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圍。

      新《辦法》鼓勵在已建停車場、停車庫配建充電基礎設施;鼓勵省內油(氣)經營企業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加油(氣)站輔助服務區增建充電設施。每2000輛電動汽車應至少配套建設一座快速充電站。充電基礎設施投資面向包括個人、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公平開放。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省內加油(氣)站輔助服務區增建充電設施,不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新《辦法》要求,新建單獨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要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充電專用停車位應設置明顯導引標志和電動車專用標識。對占用充電專用停車位的,經充電專用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協商拒不挪車或聯系不到車主,相關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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