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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民工工資建筑單位和建筑總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時間:2021-07-23 來源:西安 點擊次數:8571

    拖欠民工工資的現象發生,建筑單位和建筑總承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同時,第三條第(九)項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規定,如果工程建筑領域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建筑單位和總承包企業負主要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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