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作用及意義,你造嗎?
時間:2017-08-04 18:0131 來源:未知
公司,大到國際集團公司,小到家庭作坊,都會存在創立、發展、輝煌、衰落、倒閉,甚至破產,這是事物發展的必然規律。公司倒閉或者破產,即公司退出市場是一個很復雜的法律問題。公司退出市場可分為: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現實生活中,許多公司都不是主動地退出,而是被動地、消極地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處罰的方式退出市場,一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從而喪失經營資格。
如果沒有依照法律規定退出市場,也就是說沒有經過公司清算程序,公司股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出現除合并、分立外的法定解散事由,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中對公司不清算和清算瑕疵的責任承擔做了相應的規定。
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由是而知,公司的股東在解散公司的同時應當及時進行全面合理的清算,避免因此而給自己或其他股東帶來損失。
公司清算可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
公司清算的意義就在于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走向消亡十分重要的一環。其重要性在于不僅保護了股東的權益、而且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