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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分而后合——從幾個案例看商標申請技巧
    時間:2017-08-19 10:2631 來源:未知
      我國《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注冊。同時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這就是說,以什么樣的標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申請人有充分的選擇余地和自由。但是,因為《商標法》還規定,只有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才能成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才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所以,申請人僅僅提出注冊申請并不是其最終目的--獲準注冊,而只能是實現其最終目的的首要條件和必經程序。由于申請商標能否獲準注冊,必須經過商標局的實質審查才能決定,因此,為了實現其最終目的,申請人應該自覺主動地在提出申請時對申請商標能否順利通過審查進行充分的評估和預測,特別是申請商標屬組合商標時,更要慎重考慮該申請商標各組成要素的可注冊性。這是因為,商標局對自2001年1月1日起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在進行實質審查時,視申請商標為不可分割的整體,只要其中任一部分不具備可注冊性,就要整體駁回,不允許在審查程序中進行實質性修正,而只允許對指定商品(或服務)進行分割(2002年9月15日之前根據原《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進行的審查通過給申請人出具《商標審查意見書》的方式進行,該日之后根據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進行的審查通過直接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上的注冊申請的方式進行)。所以,如果申請人對所申請注冊商標的各組成要素的可注冊性沒有充分把握,最好分開申請,即將各組成要素作為獨立的商標分別提出注冊申請,以免因某一部分不能注冊而導致該申請被整體駁回,再重新申請注冊其他部分時不僅時間延誤了,還有可能因他人的在先申請而被再次駁回。下面的幾個案例充分說明了這一申請技巧的重要性。
      案例一,某申請人通過某商標代理機構于2001年7月5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沁昌"及圖形的組合商標,經審查,因圖形部分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近似,商標局于2002年4月16日予以駁回。申請人又通過同一家商標代理機構于2002年4月29日再次提出"沁昌"及圖形組合商標的注冊申請,其中的圖形部分是在首次申請圖形的基礎上稍加變化而成的。因變化后的圖形與首次申請被駁回時的引證商標已有較大區別,也沒有發現另外的沖突商標存在,故該申請通過了商標局的實質審查,于2003年2月7日獲準初步審定并公告,只要在三個月的法定異議期內沒有人提出異議,該申請便能夠在2003年5月7日獲準注冊。本案申請人首次申請時如能分別申請“沁昌”文字商標和純圖形商標,其中“沁昌”文字商標的注冊證恐怕早在2002年年底前就拿到了。
      案例二,某申請人通過某商標代理機構于2002年2月10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富大”與“FUDA'’的組合商標,因他人已在相同類似商品上注冊了“FUDA"及圖形的組合商標,依據現行審查標準,該申請于2002年11月8日被駁回(如允許修正商標的話,該申請可以刪去“FUDA'’而注冊純文字“富大”)。該申請人如果還想取得“富大”文字的商標專用權,就只能再次提出申請。然而,不幸的是,另一申請人于 2002年5月13日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大富”純文字商標的注冊申請,已通過了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只等初步審定并公告了。按照“以相同的兩個漢字作為商標,互為顛倒或上下排列后加注拼音,除有特定含義外,應判為近似商標”的規定,第一個申請人如果再次申請注冊“富大”商標,仍然會被駁回。其實,第一個申請人在首次申請時如果能夠分別申請“富大”純漢字商標和"FUDA"純拼音商標,盡管"FUDA'’純拼音商標仍然會被駁回,但純漢字的“富大”商標卻可以獲準初步審定并公告,同時還可以由商標局作為引證商標駁回第二個申請人提出的“大富”商標的注冊申請。
      案例三,某申請人通過某商標代理機構于2001年10月22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由文字“千秋”、拼音"QIANQIU"及字頭"QQ"組成的組合商標,因字頭部分有在先近似商標存在,該申請于2002年6月12日被駁回。該申請人將字頭部分刪除后又于2002年7月8日提出"千秋"及"QIANQIU"組合商標的注冊申請。商標局雖然尚未對該申請進行實質審查,但可以肯定地說,該申請仍會被駁回。因為,其他申請人于2002年1月28日在相同商品上申請的"千秋"純文字商標已于2002年9月28日獲準初步審定并公告,而且已順利地在三個月的法定異議期屆滿后注冊生效。申請人第一次如果將文字和字頭分作兩個商標分別提出注冊申請的話,就不會出現如此悲慘的結局了--歷時近兩年,花費近四千元,卻什么都沒得到。現實中類似上述案例屢屢發生,根本原因是許多申請人的最初想法都是為了少花錢。因為不論商標代理機構還是商標局,都是按照商標注冊申請的份數收取費用的,每份申請只能有一種商標圖樣,如果把原本屬組合商標的各個組成要素都作為獨立的商標分別提出注冊申請,花費將成倍增加。然而,事情的結果往往難隨人愿,本想少花錢,最終卻多花了錢,甚至是冤枉錢。還有一個原因可能是申請人過于追求完美,總想在初次申請時就把將要使用的商標設計得盡善盡美,一次申請注冊成功,就可以終身使用,不再改變。這種想法可以理解。但是,由于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獲得商標局的核準注冊,如何能夠盡快順利地通過商標局的實質審查,才是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最應該慎重考慮的事情。不考慮申請商標注冊成功的可能性,而一味追求完美,實在是本末倒置。如果申請商標不能注冊,設計得再完美,又有何用?第三個原因是有不少申請人總以為單純的文字不能作為商標,只有文字和圖案結合在一起才算得上商標。這可能是對《商標法》第八條關于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標志的誤解。事實上,純文字商標,特別是具有獨創性的文字商標,其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比其他所有類型的商標都要強。設想當今國內、國外的馳名商標,給人印象最深、據以消費取舍的不都是其文字部分嗎?也許有些申請人會辯解說:我就想使用組合商標,如果分開申請注冊,將來再組合起來使用的話,不又違反了《商標法》關于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規定?申請人若真出于這樣的考慮,倒是值得稱道的意識,說明申請人不僅了解《商標法》,而且具備遵守《商標法》的自覺性。但是,申請人可能不了解,多個獨立的注冊商標在同一指定商品上同時使用,只要均不改變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而且不構成另外相對獨立的新的商標圖樣,就不屬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情形。(可口可樂飲料包裝上商標的使用就是成功的范例,每一個注冊標記都代表一個注冊商標。)另外,申請人如果想把多個獨立的注冊商標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使用,只要再次申請注冊就可以了,雖然需要再花一次注冊費用,但不用擔心被駁回。從商標使用的角度考慮,既有單純形式的注冊商標,又有組合形式的注冊商標,才是最佳選擇。為此,在申請注冊時,采用先分開申請,如各單一申請均能注冊,再組合申請的方法,應屬上策。
      當然,申請注冊什么樣的商標,是申請人的自由,也是《商標法》賦予申請人的權利。商標代理人可以向申請人提出建議,但無權干涉申請人的選擇。同樣,核準什么樣的商標注冊,是商標局的法定職責,審查的依據和標準都在《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相關規章中明文規定,不會受申請人意愿的左右。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申請人如不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就只能接受。所以,申請人在自由地行使《商標法》賦予自己的權利的同時,最好自覺地接受相應的制約。否則,必將為自由付出代價。
      編輯日期:2003-1
      作者: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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