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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登記
業務類型
變更
服務對象
在我市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
申請條件
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
服務流程
申請-------審核-------發照
應提交的基本資料
1.《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需要 紙質文書 紙張尺寸A4 原件 1份 復印件 0份) 點擊下載:示例文書表格
2.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據成員大會變更決議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申請名稱變更登記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
4.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經營場所的,還應當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5.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負責人姓名的,還應當提交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負責人登記表》。
6.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7.申請變更的登記事項涉及到營業執照內容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
辦理時間
各分縣局工作時間
辦結時限
5個工作日
辦理部門
各分縣局企業注冊科
辦理地址
各分縣局地址
聯系電話
各分縣局電話
辦理依據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