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法人的條件
時間:2017-08-26 16:0531 來源:未知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經國家授權的審批機關或主管部門審批和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其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產生方式主要有任命、委派、選舉、招聘及其它合法方式。非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企業章程確立的廠長、經理、總經理、管理委員會主任等;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長。
法定代表人應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法定代表人在企業法人權利能力范圍內的行為后果,直接由法人承擔。企業法人有違法行為時,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或加蓋企業法人公章的文件均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隸屬關系或投資關系的企業兼任,并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機關從嚴審核。

注冊公司法人的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三)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四)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一)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二)因經營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3年的;
(四)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五)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干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
注冊公司法人的基本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但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訂)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組織的設立合法,其設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后果。因此,法人應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否則,法人無法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所謂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指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應與法人的性質、規模等相適應。中國一些法律法規對有關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要求作了規定。如《商業銀行法》第13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因此,法人具備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應具備的最重要的基礎條件。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企業名稱的組成、適用等作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企業的名稱應依次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并在企業名稱前冠以企業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縣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適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于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可見,企業名稱不是可隨便確定而使用的。作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應與其活動范圍、活動內容等相適應。這類非企業法人的名稱,有的是國家直接命名而無須工商登記,如國家機關法人名稱;有的則應根據活動性質命名,并依法進行登記,如社會團體法人依法由民政部門登記。總之,每一個法人都應有自己的名稱。
法人是社會組織,法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依法由法人組織機構來完成,每一個法人都應該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依法應由三部分組成: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執行機構——董事會;監督機構——監事會。三部機構有機的構成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代表公司進行相應的活動。如果沒有組織機構,就不能夠成為法人。
法人應有自己的場所。作為法人的場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賃他人的。法人的場所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民法通則》規定自己的場所是法人應具備的條件,主要是為了交易安全和便于國家主管機關監督。
四、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中的法人還需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中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團體的章程草案。
注冊公司法人的特征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不能為法人。
二、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
三、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志。法人有自己能獨立支配的財產,它可以自己的名義,用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于自己所負擔的債務,它可以自己能獨立支配的財產負無限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