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變更公司經營范圍
時間:2017-08-26 16:1231 來源:未知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流程
一、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變更基本流程
1、召開股東會議,形成變更經營范圍的股東會決議;
2、根據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經營范圍;
3、攜帶股東會決議和修改后的章程,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范圍的變更登記;
4、領取并填寫變更登記申請表(帶上公章,法人章),連同上述資料提交;
5、領取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需要繳納變更登記費用);
6、向稅務部門出示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并提供復印件,變更公司的稅務登記證;
7、到相應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辦新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變更時應提交的材料
1、稅務變更所需的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2)已變更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5)其他相關資料。
2、組織機構代碼證變更需提交的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法人(負責人)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3)公章;
(4)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式。
公司選擇經營范圍有什么風險
《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范圍的要求
(1)企業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不能超越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申請登記注冊。
(2)企業的經營范圍必須進行依法登記,也就是說,企業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的為準。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限制的項目,在進行登記之前,必須依法經過批準。
公司經營范圍的潛在風險
(1)未履行有關審批手續登記經營范圍的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現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經營范圍由公司自行決定,并由公司章程規定,對于一般性經營項目申請人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即可。而對于許可經營項目根據國務院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實際,除前置許可經營項目需要在登記時提供有關部門的批準證、件外,其他許可經營項目應當在登記后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前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
(2)超越公司經營范圍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相關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根據該司法解釋,公司超一般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不存在因超經營范圍而無效的風險,但是如果簽訂的合同涉及需要審批的經營項目而未履行相關手續的,該合同將面臨無效的法律風險。
(3)超越公司經營范圍開展生產經營的法律風險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營。根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司超出一般經營項目范圍從事經營活動將不再面臨受工商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風險。但未經許可從事需要經過審批的許可項目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相關規定,按照無照經營行為予以取締,并沒收違法所得。
針對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新規內容
這3種情形不需重新辦理審批:
1、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2、企業改變類型的,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
3、企業變更出資人的,原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后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3種情形:
1、屬于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的;
2、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準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規定》明確,企業有下列4類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并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1、經營范圍中屬于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調整為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后,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2、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3、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4、經營范圍中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
據了解,新修訂的《規定》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企業未經批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