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張專票沒毛病,卻不允許抵扣,原因竟是這樣的!
時間:2017-08-18 19:4231 來源:未知
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購買設備后取得了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從開具到取得均符合現行規定、無任何違反稅法及稅收政策規定之處,也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了選擇確認,但財務部的主管人員卻告訴經辦會計,此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現行政策規定,不得用于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經辦會計聽后覺得很詫異,為何這份完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不得用于抵扣呢?財務主管所說的不得用于抵扣的“現行政策”又是哪一項呢?您可能也會有同樣的疑問吧,那就聽小編慢慢來為您揭開這個謎。
這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是經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的企業,屬于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科研機構。前述購買的設備是為科學研究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國產實驗設備。
按照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1號)以及《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號發布),符合規定條件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在2018年12月31日前采購的國產設備(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全額退還增值稅。
當然,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后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須經過認證通過或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選擇確認,方可用于辦理退稅。而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則為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那么,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過認證通過或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選擇確認,在辦理完退還增值稅的手續后,是否還能像取得的其他增值稅專用發票那樣,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呢?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號)對此予以了明確,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申報進項稅額抵扣的,不得申報退稅;已申報退稅的,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購買國產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只可以在“申請退還增值稅”與“進項稅額抵扣”這兩者之間選擇一種方式,不得重復享受。由于某公司購買國產設備取得的此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按前述方式之一,用于申報退還增值稅了,那么,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就不得再用于申報進項稅額抵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