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基金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于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于100萬元(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