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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認定
出口企業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簽訂首份委托出口協議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其他單位應在發生出口貨物勞務業務之前,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申報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前,應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二)資格認定變更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填報《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申請表》,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