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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應稅勞務: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3、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4、所稱有償、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一)、銷售或者進口貨物——應稅項目
貨物——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稅勞務
(三)、應稅行為——提供應稅服務
1、交通運輸服務,
2、郵政服務,
3、電信服務,
4、建筑服務,
5、金融服務,
6、現代服務,
7、生活服務。
(四)、銷售無形資產
(五)、銷售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