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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抵消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捐贈后申請退還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允許個人在稅前扣除的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資金應屬于其納稅申報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當期扣除不完的捐贈余額,不得轉到其他應稅所得項目以及以后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在屬于以前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追溯扣除。